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齐艳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44:48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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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


文/齐艳铭

内容摘要: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经济全球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 利弊 对策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 注释①,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在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中国如何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决定了在新的世纪里中国能否产生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能否真正地振兴并立于世界之林。在此,我将以“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为题展开讨论,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学术界对何谓经济全球化,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剥削的全球化,甚至认为经济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世界经济的美国化;二是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等经济技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中,第一种观点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因此我认为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种观点既全面又最接近实际情况,其表现就是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渐融入了全球化的经济浪潮。
我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应该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说,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注释②
二、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近代市场经济的建立,而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以致被人们所感知并为之震撼,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尤其是上世纪的最后20年,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全球化的浪潮更是汹涌澎湃。注释③
(一)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
1、 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发展扫清了体制上的障碍
在今天的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只有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本国经济的运转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封闭经济由于缺少外部资源、信息与竞争,而呈现出经济发展的静止状态。计划经济体制则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不充分、不对称和激励不足等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与使用的低效率。所以,不管是传统的封闭经济,还是起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由此而造成的各国在经济体制上的趋同,消除了商品、生产要素、资本以及技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流动的体制障碍,促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2、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作了物质基础
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3、 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基本动因
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4、 世界范围内商法体系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主导世界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近年来,两大法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相融合与趋同发展;另外,随着贸易一体化、投资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组织的统一立法活动深入开展,这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造了统一的法制环境。
(二) 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障碍逐步消除,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国际贸易手段、商品标准以及合同样式逐步统一和规范。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使得世界贸易进一步规范化。
2、 生产全球化
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宰力量,其商品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并因此使相关各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提高。
3、 资本流动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发展、各国对外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高速成长导致的国际游资的形成,使得资本流动性进一步加大。
4、 金融活动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各国相继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和退出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拆除了不同金融业务的隔离墙,加快了金融业的整合。自由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加上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从而形成了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连动的统一国际金融大市场。
5、 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当今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6、 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得益于两大法系的趋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世界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三、 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利是弊、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已为大家所公认,即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回避经济全球化只能带来更大程度上的落后。面对经济全球化,既要很好地把握它带来的机遇,又要趋利避害,规避它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利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因素
1、 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
大量外资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本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以中国为例,中国外资依存度(外资投资存量与GDP的比重)1985年仅为1.55%,从1995年起保持在20%左右(1997年为24.4%)。另据资料表明,截止到 2001年10月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84894个,合同外资7319.1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 3858.77亿美元,极大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2、 资本的进入带来了实用技术、管理经验和企业创新精神
以实用技术的进入为例,自1994年以来,加拿大北方电信、美国IBM、英特尔、太阳微、宝洁、杜邦、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等知名公司都相继在中国成立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或实验室。
3、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购并当地企业实现的外资进入有助于传统产业结构改造和促进产业竞争,对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4、 外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内配置生产要素资源。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存在劳动力超额供给和劳动力成本普遍偏低现象,外资进入得以安排大量的工资低廉的过剩劳动力从事有效就业,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具有国际分工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产业。
5、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完善,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
6、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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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国际发〔2005〕236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与台港澳地区卫生交流日益广泛深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卫生系统从事对外交流合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勇于奉献,紧紧围绕卫生外事工作为国家外交方针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促进对外经贸合作服务、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出色地完成了卫生外事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卫生外事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开创卫生外事工作的新局面,我部决定于2005年开展表彰“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县或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服务和科研单位。

评选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的范围:从事卫生外事工作,或承担过国际卫生合作项目的在职干部职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的公务员、卫生系统内各级各类司(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先进个人的评选。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国家整体外交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台港澳地区的交流,协调落实国际合作项目,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3、重视和支持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设立专门外事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卫生外事工作,注重卫生外事人才队伍建设。

4、积极主动承担卫生援外和国际卫生救援活动,组织实施医疗队的选派,并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医疗队生活和工作的困难。医疗队工作受到受援国政府高度赞扬或表彰。

5、开拓创新,多、双边和民间等渠道的卫生国际合作活跃,工作积极主动,通过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6、各项卫生外事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和掌握国家外交方针和相关卫生政策。

2、从事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或承担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和任务,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引进国(境)外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卫生外事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成绩突出。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采取差额评选的方法,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各地在推荐时,要注意兼顾中医药系统。

(五)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

四、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评选通知后,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填写《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呈报省级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医药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先报送省中医药局审核,由省中医药局转报省级卫生厅局。

(二)由省级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等),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三)办公室在接到呈报材料后,于2005年7月30日前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办公室将汇总所有材料,提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确定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予以正式公布。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卫生部将授予“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先进个人评选结果不与个人待遇挂钩。

六、组织领导

表彰奖励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以及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为此,卫生部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国际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10-68792287、68792288、68792286(传真)。




附件1、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827857.doc
2、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912257.doc
3、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940724.doc
4、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407447.doc




二○○五年六月九日



(文件原文可下载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rar )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5843463.rar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号


  现发布《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克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用基金等。
  (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各种留利及其他各项专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提留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审计部门应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 市、县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报省财政厅审核,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征收。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管理权限,一律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
  第九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
  第十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提取、留用。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

  第三章 预算外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性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生产性专项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基金,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其集中所属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所属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用于工资、资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开支,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资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少、收支频繁的上述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可实行其他有效的管理办法。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要及时审批、核拨。
  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原单位正当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资金来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控购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有关专户,存足半年后使用。其资金来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委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资金来源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严禁借技术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
  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严格按批准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银行应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没收其非法所得,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应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二)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小金库”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
  (四)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规定用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以及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的;
  (五)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条款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比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