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的职责是坐堂断案/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1:50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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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职责是坐堂断案

杨涛


7月2日,10名来自福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结束了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为期8个月的“审判助理”生涯。他们的担任“审判助理”时的任务包括:审前初次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庭前调解;在开庭时辅助法官开展庭审活动,为法官收集、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法官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记录重要的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异议等;审后撰写简易案件法律文书,最后交由法官定稿。(《中国青年报》7月6日)
前不久,笔者在有关媒体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出台首个以量化标准考核法官的方法发表《法官,需要点“贵族”气质》一文,认为法官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在行为和精神上要有点“贵族”气质。这次的话题与上次有些关联,容我娓娓道来。
法官是居中的裁决者,法官是坐在公堂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定纷止争”。但是,法庭除此之外却有许多琐碎的如文书送达、整理材料、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等事务,那么?来完成这些事务呢?我们知道,像美国最高法院,总共才9名法官,这些事务是不可能由他们来亲自完成。那么他们国家就给法官配备了“法官助理”,助理的数量远远在法官之上,一名法官有好几名“法官助理”协助其完成审判工作。
在我们国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我们法官队伍是一表现为法官的数量庞大,就全国而言法官数量多,对某一法院而言法官所占比重大;二是法官的职称待遇化,法官的职称评定不是主要根据业务水平,而是作为解决个人待遇,许多法院的司机也有审判员资格。我们的法官甚至一名法官还不能配备一名书记员,这就不难想像,法官事无巨细都要躬身而行,甚至不得不到田间地头,与当事人打成一片。
那么,读者又要问了,法官为什么就不能事无巨细都去做呢?这是因为,裁断是一项极为严肃的事情,法官所作的决定动辄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法官要确保其全部精力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有时间来研究法律条文和类似的案件,要从中找到价值的平衡点,法官不要因为琐事分散精力。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官要保持中立者的形象,要让判决赢得尊重,要有点“贵族”气质,不能过多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与当事人拉拉扯扯、纠缠不清。这些事务性工作还是交给助理去干好!
话说到此,那读者可能还是有疑惑,如果我们的法官缺少助理,那么法院多招几个人,给法官都配备助理不就完了,干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叫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来做“审判助理”呢?这个问题不在于法院要剥削我们研究生的劳动力,而要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分析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我们国家法官的数量庞大,而财政并不宽裕,法院编制也有限,我们在短时间是不可能再招大量的“法官助理”。而我们前面也说了法官的职称待遇化,“能上不能下”的思想又还在作祟,那些已取得法官职称但素质不高人不愿屈居做“法官助理”,我们就只好请学生来帮忙了。
不过,依靠学生来做“法官助理”最终只是个权宜之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进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聘任制、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试点工作。我们希望,改革的步伐快快到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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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安监管〔200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资金供给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经各级财政批准的项目,并应单独核算,结余留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收费性收入安排,二是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参与有关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
(四)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批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和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执法监察、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安全生产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2月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敷设以及建筑物的拆扒和各类修缮、装修等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符合国家《城市市容标准》。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区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施工总平面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施工场地面积,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合同书,缴纳清扫(运)垃圾保证金。在领取施工占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场地施工作业。按规定需要缴纳占道费的,应当缴纳占道费。
  垃圾清扫(运)保证金,按工程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缴纳。


  第六条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1.8m以上遮档围墙,外观整齐。利用广告牌作遮档的,必须达到《城市市容标准》。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日期等内容。设立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应标明各分区功能。
  (三)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工程所需各种机具、材料,应当按工程施工进度有计划进入现场并按施工总平面图放置。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白灰、散装水泥等容易飞扬的工程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飞扬。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五)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不得侵漫污染路面、堵塞道路。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施工现场的道路、排水、草坪、树木和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坏。


  第七条 因施工超出批准的占道范围造成交通堵塞而积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除。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程竣工后7日之内必须拆除。


  第九条 凡边施工边交付使用的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环境清扫、保洁和粪便清掏,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进生活垃圾集中点、垃圾箱内或倒在道路、河堤(滩)、空旷地、绿化带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罚机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处建设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超出占地范围的,处施工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围挡的,除责令限期按标准围挡外,处400-2000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每处处50-300元罚款。
  (四)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400元罚款;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严重的,除责令清理外,处100-1000元罚款。
  (五)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责任归属确定)处以400-2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1000元罚款。
  (六)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排到路面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除污染的路面外,处100-500元罚款。
  (七)市政公用设施、草坪、树木、绿地被损坏,按价赔偿,并处500-5000元罚款。
  (八)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倒垃圾和补办手续外,处每立方米30元罚款。
  (九)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罚款,被处罚单位应当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