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外包法律分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02:27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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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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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为保证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不因机构职能调整而受到影响,特此通知,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均请与财政部联系。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文电,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主送或抄送财政部。



1998年10月21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当年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当年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含红海湾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下同)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应通过培训后促进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23号)执行。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参保人同时具备参加其他农村养老保险资格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参保人的参保单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参保单位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建立、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等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涉及人数等事项的核实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的征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个人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每月缴费标准为25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缴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村集体补助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200%给予补助。
  集体补助的资金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三)当地政府补贴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时代扣代缴。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养老保险费,具体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并享受政府补贴。
  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各参保单位从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将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应由政府负担的老年生活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未终止前不得提前支付。计息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制度。统筹准备金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年征收总额5%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当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不再注入准备金。
  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年度调整支出和应付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男、女年满60周岁;
  (二)缴费按每缴满1年为一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
  参保人达到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允许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时间同时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继续缴费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第十六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老年生活津贴月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七条 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包括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参保资格的,应予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缴费部分(不包括利息)予以退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退还参保单位,政府定额补贴部分全部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享受条件发生变更或终老的,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虚报、匿报、冒领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一经查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匿报、冒领的全部金额,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