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王达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4:45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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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

王达生


[摘要]文献检索中的语言是富有生命力的东西。词汇具有综合性、专指性、动态性和新颖性。新词总是伴随着新事物、新名称不断生成。纵观近年出现的近千个新词(衍生词),许多词频繁的刊登在杂志、报纸上,一些热词已经进入图书。作者挑选检索工作中涉及哲学、政治、国际关系、经济、文化事业、教育、体育、语言文字、历史、民族、心理学、社会科学一般概念、天文学、化学、海洋学、交通运输工程学、导航技术学等各学科的1-3个词汇,对词义、词性做了分析和文献索引,旨在证明用叙词对纸质文献标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为读者更加直接、快速查到所需资料创造条件。

[关键词] 检索;词义;词性;分类;文献;索引


[中图分类号] G254.36
The Examples Analysis of Cataloguing Documents and
Evolved Vocabulary Semantic Meaning
WANG Dasheng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Technology University Library
Beijing,China,100192
[Abstract] The Language in bibliographical index is an object that has vitality. Vocabulary has combination, specialty, trends and originality. New words are always produced by the course of new names and affairs. Seeing near thousand new words(evolved vocabulary) have been produced recent years, many of them had been published in publication, some hot words entered books. Author selected 1-3 words from each subject about philosophy,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y, civilization, education, physical culture, language, history, nationality, psychology, concept of sociology, astronomy, chemistry, oceanics,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 and navigation in cataloguing, analyz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and part of speech, indexing documents, aim at proving the importance, necessary and operation of marking documents, making condition to index information faster and accurate for readers.
[Key words] Catalogu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Part-of-speech Classify Document Index


引言

近年来,新词语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期刊、报纸和图书。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新词数量2006年为171个,2007年为254个,2005、2008和2009三年暂无统计数字,按互联网和其他媒介显示的信息估算,新词数量已近千个(含衍生词、组配词等)。检索时怎样利用《汉语主题词表》对新词题名的纸质文献进行标引?是期刊检索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对17个学科的26个词例做一简要分析。
1.【八荣八耻】
1.1词义:2006年3月4日胡锦涛首次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1]。
1.2词性:多义词。叙词(Descriptor)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哲学类。02F伦理学(道德哲学) 道德*(族首词)--Y道德标准 道德规范 道德评价 行为规范—Y道德规范[2]。
1.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1717篇。主题索引文献3188篇。全文索引文献36957篇。发表时间2006.4-2009.3。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6次。下载频次1-235次。
2.【食利阶层】
2.1词义:梅德平在“食利族悄然崛起”一文中首次提出,登载于《社会》1995年09期。食利阶层,又称食利一族、食利族,是指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社会上出现的靠放贷为生的人群。这个人群的大多数人,拥有百万元或者更多的现金,他们自己不从事实业经营,依靠放贷的利息为生。
2.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B政治理论 03BA 阶层*(族首词)。另入经济类。05FC见食利阶层[3]。
2.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篇。即:作者唐建瑛《新农村建设应重视“食利阶层”》 2008-02-25人民政协报; 容若、田方卿《“食利”阶层:食的是利 》2004-02-0投资与营销;白 涛《耐人寻味的世界——都市新食利阶层扫描》2002-05-30创造杂志。主题索引文献40篇。全文索引文献2750篇。发表时间2002.5.1-2009.4.30。单篇文献引用频次0-6次。下载频次1-1230次。
3. 【新阶层委员】
3.1词义:2008年3月8日 北京电视台《直播北京》首次播报。新阶层指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民营企业家、个体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当选为“两会”的代表委员,称为“新阶层委员”。
3.2词性: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政治03B政治理论 03BA阶级 阶级斗争 见资产者Y-资产阶级 新生资产阶级分子[4]。
3.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8篇。代表性的有:作者张勇 赵启文《 “新阶层”委员力倡社会责任》2008-03-15云南政协报。主题索引文献24篇。全文索引文献253篇。时间2003.3-2009.1。单篇文献被引频次为0-6次。下载频次1-546次。
4.【去功能化】
4.1词义:2007年2月13日,关于朝核问题的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一份对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的共同文件,即 “2.13共同文件”首次提出。意指除去(核设施)具备的基本功能,使之不能发挥作用。对于“去功能化”这一表述方式,英文、日文、俄文、朝文和韩文虽然略有不同,但对于这个新词的含义,各方并无歧见。
4.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04D国际关系问题 04DB亚洲问题 见朝鲜问题[5]。
4.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2篇。发表时间2007.11.16-2009.4.15。被引用频次为1篇1次,即2008年7月15日期刊《国际论坛》,作者何志工、安小平,“朝鲜去功能化与核计划申报问题”一文被引用1次。主题索引文献291篇。全文索引文献601篇。单篇文献下载频次0-45次。部分论文的内容与词义不符。
5.【鸟巢外交】
5.1词义:2008年8月17日 《今晚报》首次报道。指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政要来访进行的外交活动。
5.2词性:组配词。“鸟巢”和“外交”含义不同。鸟巢,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体育类。09E体育场 体育馆,运动场Y-体育场[6]。 外交,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组配概念入此类。04A国际关系一般概念 见人民外交 “乒乓外交”Y-人民外交[7]。其他“鸟巢”相关词,如鸟巢笔、鸟巢草、鸟巢烟花、鸟巢一代等,分别入教育、文化类。
5.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题名、主题、关键词索引文献0篇。全文索引文献9篇,其中与“鸟巢外交”一词直接相关文献2篇,即作者李德芳《体育外交的作用及其运用——以北京奥运会为例》,原载2008-10-20现代国际关系杂志;徐立凡《从世界到鸟巢:领袖们的握手》原载2008-08-09华夏时报。时间2008.3-2008.12。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3-56次。
6.【五大民生目标】
6.1词义:2008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指中央改善民生的五大方面目标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
6.2词性:名词。叙词主表(字顺表)见民生主义[8]。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D经济思想史 05DA中国经济思想 见民生目标[9]。
6.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题名索引文献0篇。主题索引文献10篇。全文索引相关文献307篇。发表时间2007.5.7-2008.3.15。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0-222次。2008年1月28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柳礼泉,《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目标与着力点论析》一文,下载频次85次。
7.【奥运钞】
7.1词义:2008年7月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下财经》首次播出。“奥运纪念钞”的简称。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套纪念钞票。它包括人民币纪念钞、香港币纪念钞和澳门元纪念钞三套。也称“奥钞”。银行采取单独发号方式进行销售,每人限兑一张奥运钞,拿10元人民币兑换即可。
7.2词性:名词。叙词表主表(字顺表)见钞票Y-银行券。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SE货币 见中国人民币(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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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泽湖、高宝湖除外)水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长繁殖的渔业水域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为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水利、环境、交通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渔业资源调查、保护、增殖、监督管理以及水生动植物防疫、病虫害控制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水生生物保护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特别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损害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作业水域所属的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九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生动物的可捕捞标准。
本市主要经济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可捕捞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采收菱角、莲藕和芡实等水生野生经济植物,应当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
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三)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植物的;
(四)炸鱼、毒鱼、电鱼的;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六)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鱼饵、鱼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每年禁渔期自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实施增殖放流应当制定放流方案,用于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是区域和流域适宜的品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放流方案组织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并对增殖放流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禁止向天然渔业水域投放未经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水域放流。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立增殖苗种生产基地,扩大增殖品种、数量和范围,保障增殖苗种供应。
第十七条 市外进入本市的水产苗种,应当持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放养。
第十八条 鼓励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休闲垂钓、观光旅游等休闲渔业。
休闲渔业场所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种植,以及生活污水处置等,应当符合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本市湖泊、河道等天然渔业水域、国家和省确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以上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以及重要的规模水产品养殖场为重要渔业水域,其环境和功能应当依法保护。
第二十条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编制养殖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规划的调整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渔业水域及其周边新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天然渔业水域兴建造船厂、砂场、码头、锚地、加油站和排污口等工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水工建设、航道疏浚、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和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其他排放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达标排放。
因卫生防疫、病虫害防治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水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
因特殊干旱等情形,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农业灌溉的需要,取水可以不受渔业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的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养殖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簖、渔罾等定置渔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渔业资源的要求。
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簖、渔罾等捕捞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
第二十六条 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水质受污染达不到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不得养殖。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生产者开展水产品健康生态养殖,按照操作规程从事养殖生产,并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
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生产等相关记录,健全、保存养殖资料,按照操作规程合理投饵、施肥、用药。鼓励开展循环水生态养殖,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再向天然水域排放。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止病虫害传播和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发现养殖生物被污染的,应当及时处置,病死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养殖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二)使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使用过期变质饲料的;
(五)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
(六)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相关监督工作。
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列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渔业活动;
(二)涉及跨县、区水域需协调的渔业活动;
(三)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
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核发渔业许可证件;
(三)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四)负责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监督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天然渔业水域建立渔业资源监测点,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监测,按照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发布水产品安全信息,采取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禁捕水产品等应急处置措施。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疫病监控,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定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淮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法律、法规对行政委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项的收缴、缴纳和上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依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原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者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受委托者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罚没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