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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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3〕1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实用、高效、安全、可靠地运行 ,规范并促进网 络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府系统公文、信息的数字化传输效率,切实为市政府宏观管理、科学 决策服务,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机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以及加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指以计算机科学、信息 科学、管理科学 和网络通信技术等为支撑,以提高办公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辅助决策为目的所建的 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
  第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积极采用经国家有关 部门审核认定的保密技术,确保网络的安全。
  第五条 接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各 种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网络设备和联网微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等 公共信息网联接。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传输的电子公文包括:
  (一)上级机关、下级机关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和本机关拟发非密级的公文。
  (二)上级机关通过网络传送的明传电报,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拟发的明传电报、工作通报等 。
  (三)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和本机关编发的信息、期刊、杂志等。
  (四)本机关下发的会议通知、督办查办件等。
  第八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 0〕23号发布)的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通过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公文暂不从网上传输。
  第十一条 上报公文按照逐级传递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发 送请示类的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电子公文后,应及时进行处理。若有并行的纸 质公文,应与电子公文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处理电子公文时,应做到急件急办,不 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紧急公文主办单位可发送催办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磁盘、光盘等)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与纸制公文的使用与保存相同;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由专人负责。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公文介质送外单位维护、维修。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比照纸质公文的销毁办法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 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具体负责市政府内网运行环境建设、应用程序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系 统维护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本单位的硬件设备和信息化数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主要责任人, 应对本部门微机操作和管 理人员进行保密意识教育,对上网信息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国家机密安全,并为联网设备 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应选择政治上可靠,且具有微机应用基础知识的人员负 责本部门接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应用和管理工作。要保持经常性开机上网,查收电 子文件,严防误时误事。并做好电子公文的网上收发、登记、处理、归档等工作。节假日或 特殊情况公文发送机关应利用其他通讯手段,通知有关人员查收电子公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中心应明确专人统一管理用户 帐号,保证办公自动化 网络服务器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并对系统本身安全性进行检测和记录,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定期查看服务器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严禁涉及机关机密的微机与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因特网及其他网络互连,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职责,各级用户要认真保管本人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帐号和 密码,防止泄露;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政府机关使用的联网资料和办公系统程序。 
  第二十一条 联网微机应严格控制非工作所需的软件安装,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联网微机设备配置和程序安装是网络正常运行的必需保障,严禁擅自更改本机IP地址等配置和软件。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别人密码登录。
  第二十四条 联网微机用户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清理等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 ;联网微机若发现病毒,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网络中心;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杀毒处理,并 停止带病毒微机的一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网微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告知本单位负责人, 并安排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进行故障排除。因特殊情况确需外送修理的,应先经网管人员进行 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应用中有下列情形的,要酌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一)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 的;
  (二)未及时上网处理电子公文,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擅自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领导正式签发公文的;
  (五)擅自在网上传送禁止传输的其他信息、资料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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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谢旭人
                       局 长  肖 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9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