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4:39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台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基层防汛防台风体系,提高基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防汛、全民防台、科学防台”的理念和“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防避抢救有序”的原则。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机制有效、保障到位、意识提高”的要求 ,实现“现场指挥、全民参与、自防互救、快速反应”和 “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基层防汛组织,领导和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防汛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单位)分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包括基层防汛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四方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六条 健全防汛组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办事机构,行政首长任指挥,确保防汛办有2—4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到位,其中有综合管理岗、防汛业务岗、信息化管理岗等。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备用电源、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等。乡镇级防汛办负责防汛防台防旱的日常工作,即具体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的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宣传培训、人员转移、现场抢救、水毁修复、灾后评估等组织指挥和小型防汛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防汛领导小组,驻村干部是村级防汛工作的督责人。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明确1—2名防汛兼职人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可兼作防汛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要有1名防汛信息员。
第七条 明确防汛岗位职责。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行政领导为防汛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担负起该村居(社区)委员会和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防汛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与应
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建立防汛相关责任人数据库,定期更新责任人数据库信息。
防汛防台风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防汛岗位。明确组织、指挥、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等防汛岗位职责,并将职责和工作制度上墙明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落实重要对象和设施的防汛责任。基层防汛重要对象有处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海岸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病险水库山塘下游、高山风口和低洼易涝区及其他危险区应转移的人员及村庄、学校、企业、船只(造船企业)、贵重物资等。
基层防汛重点设施主要有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河道、地下设施、危房、避灾场所、避风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设施等。
对这些重要对象要落实防汛保安责任,重点设施要落实监测巡查预警责任,每年由所在乡镇村确定上报责任人员名单,并通过媒体和各种途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工作机制建设

第九条 加强小型防汛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正常性的小型强塘固房工程建设,保证乡镇村的防御准有明显提高;对防汛重点设施等每年进行定期的检查或普查,建立台帐和安全管理制度;对直接威胁村庄、村民安全的危险工程与设施,要及时整改修复;对水毁工程、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堤防等要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条 完善监测设施,明确预警程序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的需要,结合水利、气象等部门已有的风、雨、水情监测点和村(社区)、企业等总体布局需要,因地制宜补充雨水情信息监测站点,建立乡镇级防汛监测预警网络,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反映的管理机制。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配备铜锣、手摇警报器、无线广播、电话、电视等传播工具,有条件的村还要逐步配备传真、电脑、短信平台、雨量监测仪、气象信息显示屏等设备,掌握气象雨水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单位到户到船到责任人和公众,提高预警能力。
受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庄要逐村制定预警标准,落实预警员,建立预警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当地防汛防台风的工作实际,建立以人员转移、预警信息传播和抢险救灾为重点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各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点对象和设施均应有防汛保安专项预案,组成预案体系。
预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明确各级组织指挥和防汛抢险工作人员的上岗标准,明确危险区的应转移人员,明确避险预警方式、转移路线、转移方式、转移负责人和安置地点。
乡镇(街道)的预案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软件化。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确立避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转移安置的人数,统一规划确定避灾场所的分布,确立结构牢固、质量较好的建筑物如学校、会堂等大型公共设施作为避灾场所,建立避灾场所的管理制度。村居(社区)委员会具体落实避灾场所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安全避灾。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房的安全普查、抗风等级划定和避灾场所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与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机动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群众性抢险队伍。
加强抢险队伍的训练,每年组织由抢险队员、相关群众参加的预案演练,以提高防汛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健全防汛抢险物资即用即补制度。对区域内可调用的抢险机械、运输工具、救生器材等抢险救灾设备、物料和施工队伍进行登记,建立协议动态备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防汛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防汛远程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防汛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对乡镇级防汛责任体系、基础资料、日常工作和应急流程等进行电脑化管理,逐步实现防汛网上办公,形成防汛防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开展防汛防台风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警员等各类防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预警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指挥。
当宣布进入Ⅳ级汛情后,乡镇级防汛办开始关注,实行 24小时防汛防台风值班,在外地出差的防汛相关人员迅速返回,村级防汛信息员开始工作。
当宣布进入Ⅲ级汛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到岗指挥,驻村干部进村发动防御工作,组织船只提前避风以及海塘外养殖人员、海岛旅游人员等撤离行动,落实薄弱环节加固措施。
当宣布进入Ⅱ级汛情后,基层主要领导进岗指挥,全面部署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全面组织人员转移,抢险突击队集结到位。当宣布进入Ⅰ级汛情后,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快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做到上下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当通讯、交通、电力等中断时,基层防汛组织要在上级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好各自为战、全力抢救工作。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主要领导、驻村干部和村级防汛相关人员要掌握一线灾情,了解人员安全、灾害受损等情况,安抚受灾群众,把人员伤亡和损毁情况先口头后书面逐级向上报告。灾害警报解除后,要迅速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恢复家园。
第十八条 人员转移。
严格按照《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令。人员转移要按网格化梯度化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当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预报夜间致灾的,应当提前到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要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稳定情绪工作,防止提前返回。
台风警报解除后,要及时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病险工程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告知群众安全返回。
第十九条 人员疏散。
海岛乡镇村及旅游景区接到将有台风影响的消息后,要立即遣散岛上游客回大陆。对来不及返回的,要进行集中妥善安置管理,防止私自雇船冒险行为的发生。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居住在工棚、低标准房子的外来人员进行逐村排查,将外来人员的防台责任逐一落实到雇用企业和租住的房东。
紧急防汛期,学校放假、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商店关门,对集中人员进行疏散,对道路室外人员进行管制,对转移人员进行防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巡查预警。
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库、屋顶山塘、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其他重要设施要加密巡查次数。 利用村级广播、乡镇级短信平台等向防汛相关责任人、辖区内公众发布当前气象防汛动态信息、防台风小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台风(雨情)警报解除后,地质灾害隐患点、小流域山洪、高水位水库山塘、低洼地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要延续到确认安全时方可转为正常。
第二十一条 渔船避风。
海洋部门要运用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指挥平台做好渔船避风管理工作,确保所有18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卫星监控系统,6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台风消息发布后,各渔业公司(村)要向渔船告知台风信息,根据当地防台风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进港避风,渔业公司(村)要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船跟踪落实,直到进入安全避风港。各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渔船避风情况进行督查。
船只进港后,船上允许留守少数具备较高操作水平和丰富经验的船长船员操作,但应当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装备,同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当预报受强台风以上正面影响时,船上留守人员要服从命令撤离上岸,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防撞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避险清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提前组织村民抢收农业果实,对大棚、果树等进行加固。
集结抢险队伍对村庄巡逻,督促并帮助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的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他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处置,防范阳台易坠落物体伤人,提醒村民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立即进行抢险施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交通工具、抢险器械和民工,对道路上倒伏的行道树等障碍物进行清理,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
第二十三条 险情处置。
当巡查人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时,当小流域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溪涧超过设定水位时,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引起警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同时向下游群众发出预警,立即启动人员应急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如果情况严重可向上级求援。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上报。
当气象、水文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基层水利管理员、巡查员、预警员捕捉到紧急险情时,要利用手摇警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手段,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在进入Ⅲ级汛情后,各乡镇(街道)防汛办要根据上级要求,将当地水雨风潮情,综合信息,部署情况,调度情况,工程状况,抢险队伍,物资准备情况,船只进港避风,人员转移动态情况,灾情,典型事例等信息,由专人负责定时报送(网上传输)到上级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台风登陆后,按照报灾表格统计上报灾情。如有人员死亡,须说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死亡原因(由风、潮、雨、洪水及何种次生灾害直接或间接致死),灾害来临前有无启动预案或措施,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等。
第二十五条 灾后修复与评估。
灾毁工程出现后,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毁修复工作。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本次防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灾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灾避灾减灾对策措施的建议意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
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台州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作为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强塘固房”工程和“百乡和汛”工程建设。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具体的工作班子和人员,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监督机制,落实各项措施,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经费。防汛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物资储备费用、应急经费、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值班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补贴等应列入县乡
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要将防汛防台风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社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驻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
定期向应转移人员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制作安装避灾安置点、人员转移安置路线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栏、集会、发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灾知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沿海与山区群众的宣传。
在重要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
等设置防汛警示标志牌。
在每年4月15日的“全省防汛防台日”和7月10日的“台州防台风日”进行多种形式的防汛防台风法律法规、防台风知识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防汛防台风意识,使防汛防台风工作成为全社会公民的一项自觉行为。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
对“百乡和讯”建设完成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验收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在应急实战过程中,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台风:泛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强塘固房”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塘、江塘、山塘以及病险水库的除险工作,提高沿海地区民房抗灾水平,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切实增强防范和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百乡和汛”工程:“汛”即凶猛的洪涝台灾害,“和”使之平和、温和、协同、和谐,“和汛”为社会和谐提供防汛保障,“百乡和汛”工程即以每个乡镇村为单元,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标准化建设,形成基层自我防范的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全市防御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以“百乡和汛”工程建设为载体, 2008年至2010年全市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按本规定要求集中建设,逐个考核验收。验收后还需根据上级的新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完善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资发[2008]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 说 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四)附则

一、 总 说 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内容一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 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出时期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即时 6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月后7日内 11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13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7日内 15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月报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15日内 17
外资统综3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18

三、 调 查 表 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填报单位: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地方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注册地址 经济区划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 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
企业类型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它
项目类型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投资性公司 〇投资性公司投资 〇合并分立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〇其它类型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研发中心 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境内投资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BOT 〇TOT
〇并购 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〇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〇非国有股权并购 〇国有资产并购 〇非国有资产并购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注册资本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 万美元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 万美元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占比例 本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股权受让/并购支付的对价 折万美元
中方投资者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外商投资性公司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外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万美元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发证原因: 原批准号: 批 准 号: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 发 人: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二、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三、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四、是否先进技术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五、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7、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2、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3、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4、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六、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八、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九、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一、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二、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三、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四、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如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股权并购对价交割已完成并有相应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则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五、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六、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七、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八、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九、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二十、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2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企业代码: 年1— 月 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实际投资合计 01 股东贷款 07
中方 02 其中:现金 08
其中:投资性公司 03 实物 09
外方 04 工业产权 10
其中:外商出资 05 土地使用权 11
利润再投资 06 其他 12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 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主要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 当期实际投资: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分为外商出资额、。
2、外商出资额: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出资额。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4、实物: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5、利润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6、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各方投资者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所有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各方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各方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7、工业产权: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计入“工业产权”项下。
8、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9、其它: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0、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表 号:外资统基3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企业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甲 乙 丙 1
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家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万美元 3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4
纳税总额 万元 5
其中:所得税 万元 6
增值税 万元 7
消费税 万元 8
营业税 万元 9
进出口关税 万元 10
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应缴所得税 万元 12
净利润 万元 13
可供分配利润 万元 14
其中:外方应分配利润 万元 15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元 16
期末资产总额 万元 17
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 18
长期投资 万元 19
固定资产 万元 20
无形资产 万元 21
期末负债总额 万元 22
其中:长期负债 万元 23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万元 24
期末从业人员人数 人 25
其中:外籍职工人数 人 26
结汇金额 万美元 27
其中:资本项目结汇金额 万美元 28
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万美元 29
售汇金额 万美元 30
其中:资本项目售汇金额 万美元 31
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万美元 3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截止当期末,现存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数。
2、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3、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其构成包括直接材料、
4、纳税总额: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5、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6、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7、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8、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9、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10、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1、结汇金额:指外汇所有者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结汇金额与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12、售汇金额: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售汇金额与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1表制表机关:商务部地方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年1— 月
批准企业(项目)个数 批准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万美元)
合计 新批准 增资 减资
甲 1 2 3 4 5 6
合计
一、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
其中: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
其它
二、外商其它投资
对外发行股票
国际租赁
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 (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7、“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
9、“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10、“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其它”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13、“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4、“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15、“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定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16、“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17、“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2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年1— 月

新设营业性机构个数 撤销营业性机构个数 投资额(万美元) 营运资金(万美元) 资本金(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计
一、金融机构
独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合资银行
独资财务公司
合资财务公司
外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
合资保险公司
独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月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6、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7、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8、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9、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3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地方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
甲 乙 丙 1
资金到位率 % 1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2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万美元 3
鼓励类企业率 % 4
当年新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5
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6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7
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万人民币 8
当年销售总收入 万人民币 9
就业增长率 % 10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人 11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人 12
纳税金增长率 % 13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万人民币 14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万人民币 15
参检率 % 16
参检企业数 家 17
累计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8
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9
先进技术型企业率 % 20
现存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数 家 21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2
出口型企业率 % 23
现存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4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衡量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2、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3、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4、就业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5、纳税金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6、参检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7、先进技术型企业率:是指现存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装备情况。
8、出口型企业率:是指现存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构情况。

四、 附 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代码 名称 英文名称
100 亚 洲: Asia
101 阿富汗 Afghanistan
102 巴林 Bahrain
103 孟加拉国 Bangladesh
104 不丹 Bhutan
105 文莱 Brunei
106 缅甸 Myanmar
107 柬埔寨 Cambodia
108 塞浦路斯 Cyprus
109 朝鲜 Korea DPR
110 香港 Hong Kong
111 印度 India
112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113 伊朗 Iran
114 伊拉克 Iraq
115 以色列 Israel
116 日本 Japan
117 约旦 Jordan
118 科威特 Kuwait
119 老挝 Lao PDR
120 黎巴嫩 Lebanon
121 澳门 Macau
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
123 马尔代夫 Maldives
124 蒙古 Mongolia
125 尼泊尔 Nepal
126 阿曼 Oman
127 巴基斯坦 Pakistan
128 巴勒斯坦 Palestine
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
130 卡塔尔 Qatar
131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132 新加坡 Singapore
133 韩国 Korea Rep
134 斯里兰卡 Sri Lanka
135 叙利亚 Syrian
136 泰国 Thailand
137 土耳其 Turkey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139 也门共和国 Yemen
141 越南 Vietnam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China
143 台湾省 Taiwan prov.
144 东帝汶 East Timor
145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46 吉尔吉斯斯坦 Kirghizia
147 塔吉克斯坦 Tadzhikistan
148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49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stan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Asia.nes

200 非 洲 Africa
201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202 安哥拉 Angola
203 贝宁 Benin
204 博茨瓦那 Botswana
205 布隆迪 Burundi
206 喀麦隆 Cameroon
207 加那利群岛 Canary Is.
208 佛得角 Cape Verde
209 中非 Central African
210 塞卜泰(休达) Ceuta
211 乍得 Chad
212 科摩罗 Comoros
213 刚果 Congo
214 吉布提 Djibouti
215 埃及 Egypt
216 赤道几内亚 Eq.Guinea
217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218 加蓬 Gabon
219 冈比亚 Gambia
220 加纳 Ghana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等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主要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