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及《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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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及《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及《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
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区位特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未能涵盖的森林。具体包括:
  (一)防护林,含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红树林;
  (二)特种用途林,含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市级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部分。
  (二)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东江、西枝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的资金。
  第七条 禁止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政府对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对核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10元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损失性补偿由市级财政资金负担。市级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到县、区财政,再由县、区财政拨给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经市级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到0.7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1000~3000亩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标准内。
  第十三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四条 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第十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八条 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促进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参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二)实施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市林业部门编制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及市属国有林场。
  3.各县、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市林业部门及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县、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5.县、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补偿对象为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或集体的,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或集体的基本存款账户;补偿对象为个人的,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账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账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市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各县、区林业部门按《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市、县(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街道)、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账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市统筹经费。
  (1)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市统筹。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市创建等工作。
  (2)市林业部门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应于每年度6月底前,由市林业部门会市财政部门下达。安排给各县、区的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每年度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账户。
  第六条 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市财政、林业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详实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资料失实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林业部门。市财政、林业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占有和使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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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2〕10号)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国外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
  (二)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1500元。
  (三)2000年以后来我市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可享受税前列支政策。享受安家补助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四)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同级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30%提供无偿资助。
  (五)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届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工资制,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直接确定相应职务,具有硕士学位的定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定为助理调研员(不占原单位职数)。
  (六)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少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确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七)鼓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八)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引进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帮助,人事和劳动部门予以协助;子女安排到重点中学或市属小学就读。
  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应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人才开发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即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奖励。
  (三)实施合同制管理。所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四)试行特殊岗位雇员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以雇员制形式高薪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年薪制。雇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特聘工作证制度。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等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市工作;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办理登记手续。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机制,实行经费补助审批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专家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五、服务措施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特事特办。
  (二)建立人才公寓。市政府在市区安排20—50套周转用房,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提高资金运作的增值效益。该项资金在同级财政部
  门设立专户,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来源为:到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同级政府人才开发资金按其实际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八、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继续按照原规定以及本通知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