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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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我们研究制定了《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附件: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2元。
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
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五)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
(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
(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八)受托企业可以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2009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没有收购或增支税发票的,须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
五、附则
(十二)2008年11月1日(含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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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体育竞赛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区性体育竞赛。
行署,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竞赛中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和竞赛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体育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
(二)审批体育竞赛申报;
(三)指导、帮助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四)参与体育竞赛组委会(筹委会)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审定体育竞赛的场地、器材、用品;
(七)制定本地区裁判员发展规划,培训和选派裁判员;
(八)审定公布本地区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九)评选和表彰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裁判员和最佳赛区。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予以公布。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应当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竞赛的要求,以计划安排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竞赛协议、本次比赛的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本次竞赛资金来源的协议书(依靠广告筹集竞赛资金的,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三)竞赛场地、器材、设备、组织机构等情况的可行性报告;
(四)本次竞赛的经费预算方案;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行业、系统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参赛单位超出本系统或者行业范围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行署,市、县(区)举办体育竞赛,如参赛单位超出本辖区范围的,应当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举办计划外体育竞赛,应当在赛前三十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需占用公共场地、街道、公路、重要建筑等设施的,还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时间或者撤销竞赛,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冠名,应当与竞赛的内容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竞赛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其他与行政区划名称同义的字样冠名。
第十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通过体育行政部门选聘注册裁判员,并按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给予酬金。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裁判员不得承担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十四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六条 在开展体育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评选一次全区优秀裁判员、优秀竞赛组织工作者和最佳赛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举办体育竞赛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体育竞赛内容、名称、时间或者撤销体育竞赛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的;
(五)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赛单位超出辖区或者行业、系统范围的。
第十八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裁判员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2-04-22

教社政函〔2002〕7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今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2年工作安排的精神,2002年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围绕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要继续推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工作。继续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进一步提高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宣传“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深入上下功夫,在落实上下功夫。

  在继续做好邓小平理论“三进”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去年秋季以来高校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的经验和典型,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根据中央要求,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大力宣传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典型和经验,在教育系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兴起宣传改革开放和党的建设辉煌成就的热潮,为党的十六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按照中央精神,及时部署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工作,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党员教师的理论学习,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使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人心。

  2、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推进师生思想道德建设
  继续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巨大成就,特别是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巨大成绩,展望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光辉前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举办形势报告会,并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团结一致,坚定信心。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将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作出的重要判断和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上来。

  继续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整体规划学校道德教育的科学体系,做到大、中、小学道德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

  二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把《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有关要求融入到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中学思想政治课以及小学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之中。同时结合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等新课程标准的制定,把《纲要》对公民的有关要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融入进去。

  三是突出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坚持健全升挂国旗、唱奏国歌制度,激发师生员工的爱国热情。

  四是以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试点工作,广泛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手拉手、扶贫支教、“三下乡”、保护环境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研制《高等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

  六是以师德建设为龙头,通过研制《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校师德行为规范》、《中小学师德行为规范》和《师德建设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学校道德水平的提高。

  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召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增强网上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

  二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规范大、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是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拟组织开展“2002年‘五月的鲜花’——全国大学生‘我和我的祖国’大型诗歌咏唱会电视直播活动”。

  四是积极探索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学生党团组织进公寓,辅导员进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五是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整顿。组织好“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3、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大力开展教育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是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社区服务等活动。继续组织实施大中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二是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为2008年奥运会做贡献的志愿者活动。

  三是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各类健康有益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

  四是组织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五是加强校内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更多健康文明的活动阵地。

  紧密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西部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东部地区与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二是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推进“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增加受助学生名额,将资助范围扩大至中部省份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并在中西部各省(区、市)选择重点高中开设资助贫困学生的“宏志班”。

  三是与共青团中央继续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扩大研究生支教团规模,增加受援范围,共同做好研究生支教工作。

  教育部机关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处室”评比活动。
  4、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
  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集中宣传一批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先进经验。继续组织优秀教师报告团活动,宣传师德典型;大力宣传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学生的典型。用先进典型的事迹和思想教育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用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工作。

  5、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作风,弘扬克己奉公、甘于奉献、讲求实效的精神。抵御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教育领域的影响。积极推动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学术道德的教育,并进一步完善人事考核制度和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6、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要加强对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和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