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07:56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行政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按《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或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县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13号)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三、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10-23



教学厅[2004]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在报考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教育部将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前公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名单,参加过这些地方项目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可享受上述政策。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我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我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偿还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 各分支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对外担保和对外负债业务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十倍。

第二章 担保种类
第四条 借款担保:指为有关借款人向有关贷款人提供的外汇还本付息担保。
第五条 透支担保:指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透支便利做出的偿还责任担保。
第六条 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担保。
第七条 补偿贸易担保:指为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出具旨在保证前者履行有关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担保。
第八条 融资性的备付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出具的还款保证。
第九条 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方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的担保。
第十条 投标担保:指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一份保证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的义务的担保。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指为供货方或劳务方向买方或业主所做出的履约担保。
第十二条 预付款担保:指为出口商或承包方向进口方或业主保证履行合同或按约施工,否则负责退回预付款和利息。
第十三条 其他担保:我行不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本金提供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凡有全额现金抵押的各类担保只需报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凡按有关审批权限批准的贷款项下的担保只需报总行备案,但须注明是在有关贷款项下的担保。
第十六条 凡没有足额现金抵押的担保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第二章第四至第八条的各项担保由各有关分支行审查后逐笔报总行审批。
2.属第二章第九条以后的各类担保:
(1)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开立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上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开立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下(包括100万美元)每年发生额须在500万美元以内(包括500万美元)的保函须报总行备案,累计超过500万美元以后的担保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开立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上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开立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下(包括50万美元)每年发生额须在200万美元以下(包括200万美元)的保函须报总行备案,累计超过200万美元以后的担保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开立超过有关审批权限的“担保意向书”、“担保承诺书”等佐证文件和银行信用文件。上述文件的开立按开立保函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 外汇担保业务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向有关分支行递交担保申请书。
第十九条 有关分支行在收到担保申请后,对担保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写出初审意见后连同担保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贷审会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同时报总行外汇信贷部预审。
第二十条 初审意见经有关贷审会或总行外汇信贷部同意后即进入项目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报告连同担保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函、保函等草本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报有关分支行的贷审会、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须报有关管辖分行或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上述审批获准后,由有关担保行报当地外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取得外管局的批准后,有关担保行须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契约,其主要内容有:
1.担保要求;
2.担保金额及币种;
3.反担保条款;
4.违约条款;
5.偿付方式;
6.担保契约与保函的关系;
7.担保契约与主合同的关系,
8.担保期限;
9.担保费的计收:担保费计收的币种应为担保函项下的币种,担保费率原则上按融资性保函为1%,非融资性保函为0.5%计收。各有关分支行也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出具保函。保函的主要内容有:
1.保函编号;
2.各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3.主合同编号,日期及其主要内容;
4.担保金额和币种;
5.申请人、我行及受益人三方的表任和义务;
6.补偿条件、方式、期限、单据及证明;
7.保函的生效和期限;
8.适用法律。我行出具的保函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在出具保函后,应及时到当地外管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有关担保项目合法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凡基本建设项下和类似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下的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少于总投资额30%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本外币结算帐户,凡担保项下业务资金结算均要通过我行办理。
借款担保的申请人,一律要在我行开立专门帐户,由我行根据担保契约实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切实落实好反担保,其主要措施有:
1.外汇保证金。申请人存入一定比例的外汇作为保证金。
2.信用反担保。由金融机构或有相当财务实力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分支行应审查反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落实反担保人的外汇资金实力。
3.抵押反担保。房屋、设备、可变现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转让权益,均可作为抵押资产。以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为抵押,须按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抵押的财产应及时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合同提交公证。以实物财产抵押应办理好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抵押反担保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信用反担保一起使用。

第六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分支行在签订担保函后,应要求申请人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在所担保主合同项下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情况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当发现申请人可能按主合同到期无力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申请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当申请人确实无力履约时,分支行应在履行担保义务前15天通知总行。
第三十三条 分支行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应根据担保契约或反担保函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追索。
第三十四条 分支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按表内科目立帐,做好相应登录,按担保责任的减免及时核减担保余额。
第三十五条 按担保契约计收担保费。
第三十六条 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及时向受益人收回保函。
第三十七条 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及时通知总行。
第三十八条 凡需展期的保函,一律按有关担保的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分支行每半年向总行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

第七章 总行外汇信贷部是主管外汇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
各分支行的外汇担保业务由负责外汇信贷业务的部门办理

第八章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交通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统计表
交通银行总行制定
(94)交银外信贷5表
填报单位: 半年度报表 单位:万美元
--------------------------------------------------------------------------
| | 担 保 金 额 | 担保项下的垫付款金额 |
|担 保 |----------------------------|--------------------------|
|种 类 |期初|本期 |本期到期|期末|期初|本期 |本期 |期末|
| |余额|发生额|核减金额|余额|余额|发生额|归还额|余额|
|------------|----|------|--------|----|----|------|------|----|
|借款担保 | | | | | | | | |
|------------|----|------|--------|----|----|------|------|----|
|租赁担保 | | | | | | | | |
|------------|----|------|--------|----|----|------|------|----|
|补偿贸易担保| | | | | | | | |
|------------|----|------|--------|----|----|------|------|----|
|投标担保 | | | | | | | | |
|------------|----|------|--------|----|----|------|------|----|
|履约担保 | | | | | | | | |
|------------|----|------|--------|----|----|------|------|----|
|预付款担保 | | | | | | | | |
|------------|----|------|--------|----|----|------|------|----|
|备付信用证 | | | | | | | | |
|------------|----|------|--------|----|----|------|------|----|
|付款担保 | |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填表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