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5:48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门前秩序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园林绿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商贸、民政、文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火车站、广场、公园等区域,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情况。

  上述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统称为管理单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人产权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周围地面。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人“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划定,难以划定或划定后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门前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所在地的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一)环境卫生

  1、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行为;

  2、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袋装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放置在门内;

  3、维护门前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洁净、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

  4、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清洗、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地内。

  (二)立面整洁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炉口、油烟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2、沿街建筑物顶部、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设置的遮阳篷帐(遮阳伞)应当清洁完好;

  3、沿街招牌和夜景灯光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后设置,并保持规范整洁。

  (三)门前有序

  1、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排放,不准随意占道停放;

  2、不得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乱堆乱放、设置告示牌、宣传促销、散发广告等生产经营活动;

  3、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工作机制。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 “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对个人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责任人年度内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管理单位挂牌警示、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管理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尽职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督促的;

  (二)违法批准管理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县(市)的城镇道路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定。诉讼时效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时隔太久造成的认定和取证困难,维护法律适用的正常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并非说可以无限期延长,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还没提起诉讼,则该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了。
  同时,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或同意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机局: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补贴。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的补贴,列入“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三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农业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其专项补贴应先通过地方财力解决,地方补贴后仍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
第四条 救灾柴油的使用范围为抗旱、排涝、灾后恢复生产,救灾化肥的使用范围为灾后农作物补种、改种、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得申请和使用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机、农业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
第六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要求中央给予补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财政和农机、农业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灾害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地方自筹的用于购买救灾柴油及化肥的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指标以及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受灾省的灾情,提出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商财政部,财政部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受灾省财政厅(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及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柴油和化肥指标由农业部下达到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与农机、农业厅(局)协商制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业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要根据灾情及作业任务确定。
2.农业救灾柴油、化肥指标和补贴资金最终要落实到承担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灾情不重或受灾面积不大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中央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是农业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和挪用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省要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机、农业部门等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