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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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办市[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国办函[2012]102号)、《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公信安 检字[2012]001号)等文件并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重点行业抓紧部署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全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对此,我部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为切实做好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摸清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估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对策和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提升,防止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为各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或自身工作运转提供支撑的信息系统,包括自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邮件服务系统等。检查的重点是依托互联网运行的各类网站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在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三、检查内容

  (一)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明确了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并对信息安全工作做出批示和具体部署;是否指定了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管理规章制度等;是否配备了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是否发生过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追究。

  (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1.人员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岗位信息安全责任、人员离岗离职管理、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相关规定;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离岗离职人员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是否及时终止;外部人员访问记录是否完整。

  2.资产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设备发放、使用、维修、维护和报废等相关规定;对应的实物,检查资产台账是否完整,实物是否符合;是否指定了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3.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介质领用、交回、维修、报废、销毁等相关规定;了解存储阵列、磁带库等大容量存储介质是否外联,外联时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远程维护。

  4.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检查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是否包含备份、应急、监控、审计、变更管理等相关内容;是否有运维操作手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认真落实,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5.年度教育培训

  检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和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人员签到、培训讲师等内容),确认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专业技能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信息安全基本技能培训。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组织部署等级保护有关工作;是否制定发布等级保护政策文件、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所属信息系统是否全部完成信息系统定级和备案;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每年是否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信息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是否符合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可登陆www.djbh.net网站查询)。

  (四)应急处置及容灾备份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实施演练,相关人员是否熟悉操作流程;是否建立了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应急资源(技术支撑队伍、备机备件等)是否配备到位。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单位要全面系统地检查所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自查方式应以技术检测为主,可聘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安全测评机构,使用检测工具检测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系统等的端口、应用、服务及补丁更新情况,检测是否关闭了不必要的端口、应用、服务,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鼓励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模拟攻击方式对系统进行渗透测试,检验系统防入侵、防攻击、防泄漏、防篡改等能力。

  (二)抽查

  1.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部市场司、办公厅、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非破坏性攻击渗透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部分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查,查找安全漏洞和隐患,评估安全防护能力,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此外,公安部、工信部拟于近期派出检查组对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抽查。

  2.各地农业部门。应由本单位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当地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边检查边整改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因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方案,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要举一反三,在同类系统、同类设备中排查类似问题,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二)加强风险控制与保密管理

  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要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并严格执行。要识别检查中的安全风险,周密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时的处置流程,确保被检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对技术检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防止引入新的风险,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对重要数据和配置进行备份,尽量避开业务高峰期进行技术检测。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检查活动、检查实施人员以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检查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得到有效控制;对检查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确保检查工作中获知的信息不被泄露,检查数据和检查结果不向其他单位透露。

  (三)认真做好总结

  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可登陆www.scs.moa.gov.cn/tzgg下载)。自查报告须给出对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总体判断。填写检查情况报告表时,应避免出现漏项、错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要根据检查报告内容的敏感程度,确定报告密级并在报告首页明确标识。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农业部门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抄报当地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徐佳男

  联系方式:010-5919150759192395(传真)

  E-mail:xujianan@agri.gov.cn

  附件: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一、自查报告名称

  ×××(单位名称)信息安全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组成

  自查报告包括主报告和报告表两部分。

  三、主报告内容要求

  (一)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概述此次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所检查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详细描述本单位在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与灾备等方面工作的检查结果。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威胁分析

  1.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2.面临的安全威胁与风险

  3.整体安全状况的基本判断

  (四)改进措施与整改效果

  1.改进措施

  2.整改效果

  (五)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表:1.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2.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3.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4.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附表1: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附表2:

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拟定安全保护等级
系统状态

①新建系统②撤销系统③变更备案系统









  附表3:

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部署模式
省级分支数量
省级分支等级
地市分支数量
地市分支等级
数据存储方式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统一按EXCEL格式填写,在表格内部不要合并单元格;2、“部署模式”分为:①部省两级部署②部省市三级部署;3、“省级分支等级”和“地市分支等级”如果不统一或未确定,可以填写拟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4、“数据存储方式”分为:①分支系统存储数据②分支系统不存数据,有网络设备或前置设备等③分支系统不存数据,仅为终端;5、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请在备注栏内填写。


  附表4:

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重要信息系统总数

(按实时性进行统计)
1.非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2.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按服务对象进行统计)
1.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2.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按联网情况进行统计)
1.直接连接互联网的系统数量

2.同互联网强逻辑隔离的系统数量

3.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系统数量

(按数据集中情况进行统计)
1.全国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2.省级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3.未进行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按灾备情况进行统计)
1.进行系统级灾备的系统数量

2.仅对数据进行灾备的系统数量

3.无灾备的系统数量

系统

构成情况
主要硬件和软件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防火墙
磁盘阵列
磁带库
操作系统
数据库

国内品牌数量(台/套)

国外品牌数量(台/套)

业务应用

软件系统
1.自主设计开发(不含二次开发)的数量

2.委托国内厂商开发的数量

委托国外厂商开发的数量

3.直接采购国内厂商产品的数量

直接采购国外厂商产品的数量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服务商名称:
服务商性质:□国有□民营□外资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远程在线服务□现场服务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结果
信息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
主要业务

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
信息系统

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
信息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

信息系统名称













1.

2.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方法

  一、主要问题分析

  1.从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两个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逐一进行研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及深层次的原因,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手段三个方面,分析制约本单位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包括当前不适应安全管理工作或缺失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安全防护中缺少或严重不足的技术手段等,研究提出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国外依赖度分析

  根据对主要软硬件设备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检查情况,统计国外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分析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记录分析结果。

  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1.高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无法运行。

  2.中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运行,但系统功能、性能等受较大影响。

  3.低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或受影响较小。

  三、主要威胁分析

  根据安全检测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分析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以及具备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系统总体安全状况。

  1.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高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中断或系统运行受严重影响、大量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中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较大影响、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低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影响、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2.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按以下标准判定

  安全防护能力高: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不能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中: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但进入或控制系统的难度较高。

  安全防护能力低: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轻易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附件:
2012年农办市[2012]16号(X).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7/t20120718_2793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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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聂荣臻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年已八旬,且体弱多病,请求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此致敬礼
聂荣臻
1980年8月8日

刘伯承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由于年迈体衰,长期卧病,不能再履行人民委托给我的崇高职责,恳切请求批准我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我坚信,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生机勃勃,团结兴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定能后继有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定能不断取得新胜利。
我祝愿代表大会成功。
刘伯承
1980年8月17日

张鼎丞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保证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党和国家决定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担负各方面的领导职务。我认为这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要决策,并相信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选举我担任副委员长,我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由于我年已老迈,长期患病,难以继续担负这样的重任,我请求批准我辞去副委员长的职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做了巨大的工作,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尽管在我们面前还有不少困难,我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深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张鼎丞
1980年8月16日

蔡畅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因年老体弱多病,实难胜任人民交给我的工作,因此,恳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继往开来的时期。我深感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民,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尽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我衷心拥护干部制度的改革。我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彻底根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我们共产党人要为人民谋利益,不为自己谋私利。人老了,就要主动让位,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使我们的队伍永远朝气蓬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健全。看到我们为之奋斗终身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也使我感到最大的欣慰。
我辞职以后,仍要竭尽余力,为我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此致敬礼!
蔡畅
1980年8月18日

周建人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我已年老,体力较差,请求退出人大副委员长职务,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对工作有利。
此致敬礼
周建人
1980年9月2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经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需由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人民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结果,同时告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任何馈赠;



(二)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泄露检查报告的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