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昌吉洽谈会(以下简称“科洽会”)已成功举办两届。第三届“科洽会”正值“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在我区同期召开,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科洽会”作为年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会活动相融合,充分体现年会“密切结合地方实际,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办会主旨和科洽会“创新、结合、普及”的特色。
本届“科洽会”在三个会场同时举行。乌鲁木齐主会场,以能源、材料、医药和高技术领域为主体;昌吉分会场,以先进制造业领域为主体;石河子分会场,以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为主体。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将于8月20—24日举行,“科洽会”各个会场的活动也将于8月18—24日同时展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好本届“科洽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以倒计时的工作计划落实各自的任务。同时,要配合年会的召开,充分利用年会这一科技合作的服务平台,建立我区企业与各地科学家的广泛联系和长期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技术进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的步伐。
2005年第三届“科洽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主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科学院。
二、大会支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三、承办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兵团科技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石河子大学。
四、组织机构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第三届“科洽会”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怡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顾家马俞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陈德纯 兵团科协主席、科技局局长
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杜北伟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孙也刚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马明成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
余继志 石河子市市长
向本春 石河子大学校长
谢国政 自治区科协秘书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徐 彬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 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科洽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任: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副 主 任: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原 军 昌吉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办公室人员从有关承办单位抽调。
五、主题
创新、结合、普及
六、时间
2005年8月
七、地点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新疆体育馆(二)昌吉分会场:昌吉特变电工科技楼(三)石河子分会场:石河子大学
八、会场负责人
(一)主会场负责人:李春阳、顾家马俞、周俊林、夏尔甫丁·夏木西、杜北伟、孙也刚、雪克莱提·扎克尔、谢国政。
(二)昌吉分会场负责人:马明成、周俊林、陈德纯、原军、孟昭霆、张启增、靳涛。
(三)石河子分会场负责人:陈德纯、原军、余继志、向本春、高彤山、杨磊、王红德、李寿山、孙浩。
主会场负责协调其他两个分会场的工作。
九、主要内容
(一)主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举办“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主题报告会;
2.举办“信息发布会”,介绍“自治区2001—2010年科技兴新纲要”,发布自治区科技需求项目相关信息;3.东西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的洽谈交流及对接活动等。
(二)昌吉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主题报告会;
2.配合中科院新疆分院、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
3.举行先进制造业科技需求项目洽谈、对接;
4.举行院士、专家学者与企业家科技合作座谈;
5.大型科普展览、科普宣传,组织院士、专家学者进学校,开展“手拉手”活动。
(三)石河子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农学会,举办“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报告会;
2.配合兵团科协、中国农学会,举办“新疆现代农业论坛”;
3.农业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洽谈、对接;
4.举办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优惠政策、科技成果、产品信息发布。
十、参展人数及展位数
(一)乌鲁木齐市主会场与科协年会第40分会场“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融合共办。
(二)昌吉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9分会场“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科协年会第7论坛“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融合共办。
(三)石河子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25分会场“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科协年会第1论坛“新疆现代农业论坛”融合共办。
(四)项目需求展示由大会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和布展。
十一、工作进度安排
(一)4月21日,按照“科洽会”大会领导委员会指示,科技厅等有关承办单位召开了第三届“科洽会”筹备工作协调会议;
(二)4月下旬,向地、州(市)及相关部门下发了“科洽会”项目对接的通知,部署会前项目推介和对接工作;
(三)5月10日,完成了“科洽会”大会实施方案;启动全区科技需求调研和征集项目工作;
(四)5月中旬,启动新疆“科洽会”网站(网址: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网址:www.xjtm.com.cn)。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专院校,兵团各师将征集的科技项目汇总后于6月20日以前通过登录新疆“科洽会”网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上报需求的科技项目,并开展网上对接活动;
(五)建立“科洽会”主会场与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度,共同做好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洽会”领导小组汇报;
(六)6月下旬完成科技项目需求手册的编写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七)“科洽会”主、分会场拟邀请的中科院、有关部委、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专家和学者及主、分会场相关论坛演讲人和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科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家名义,会前在乌鲁木齐召开“科洽会”新闻发布会;委托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具体承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扩大两个分会场的影响;
(九)科洽会宣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
十二、招展和项目对接工作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向科技部汇报本届“科洽会”筹备工作,落实科技部作为支持单位的有关事宜;负责国家部属科研院所、高校和东西部科技合作10省市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二)中科院新疆分院负责中科院所属科研单位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三)地州市负责技术需求项目征集、对接;
(四)兵团科技局负责兵团所属科研单位、高校、各师和企业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高校的项目征集、对接;
(六)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自治区大中型企业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十三、接待
“科洽会”期间嘉宾、代表的接待,由中国科协年会统筹安排。
十四、报名办法及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安排专人做好项目征集和对接工作,于2005年6月中旬通过新疆科洽会网站(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www.xjtm.com.cn)上报需求或参展项目。
十五、报名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孔翔、姬存宇、仲健
2.联系电话:(0991)3829114,3838726,3821529
3.传 真:(0991)3823762,3826731
4.地 址:乌市北京南路40附7号
(二)昌吉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靳涛、樊国斌、葛伟娟
2.联系电话:(0994)2362818,2344017,2359720
3.传 真:(0994)2381062
4.地 址:昌吉市延安北路10号
(三)石河子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宏江、王维基
2.联系电话:(0991)7798100,2842870
3.传 真:(0991)2843901
4.地 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
(注解:该文件中有关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第一条代替。该条规定“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商业部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长会议,经过讨论研究,起草了《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同意这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是粮食工作的一个大改革,对疏通流通渠道,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将起到重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粮油工作做好。
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规定的精神,现对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重要物资,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歉的原则。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包括分品种的征购、超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粮食部门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直接结算付款,不得代扣款项。农民应缴纳的集体提留款应积极缴纳,如果有关方面一致同意,粮食部门也可从应付价款中代收。
二、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和出县、出省贩运,应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进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省、市、自治区可另行作规定。
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省间议价粮调剂要经省粮食厅(局)批准的规定和携带、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各地要对现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新的政策要求的,均应加以纠正。
三、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以后,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了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许贩运。上述单位采购粮食,可不必再经过批准。
四、国营粮食商业是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的主渠道,要通过议购多掌握一些商品粮,努力完成国家为平衡计划收支所需要的议购转平价的粮食任务,积极做好市场调节工作。
要把粮食议购议销搞活,产区同销区、城市同农村、上级公司同下级公司之间,均可以直接挂钩进销。
商业部和省、县三级粮食议购议销公司,都要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改税,与平价经营分开。基层粮管所(站)与县议购议销公司之间是代购代销关系,代购代销粮食要给予合理报酬,以调动经营积极性。议价经营利润的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五、供销社经营议价粮,可以补充基层社饮食、副食、糕点等行业用粮的需要,可以对外运销。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经过协商相互调剂议价粮。
六、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应当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依质论价。为了保护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粮食部门议购小麦、稻谷、玉米等,凡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议购价不应低于超购价。
七、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食运输由经营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计划,撤销议价粮运输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国家计划粮食运输的前提下,对多渠道经营粮食的运输要统筹安排。
八、某些方面的用粮可通过多渠道供应,国家粮食销售,尤其是农村销售有条件逐步压缩,有的可以改为借销,有的可以改为议销。随着各种专业户特别是饲养专业户的发展,对粮食和饲料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议价配(混)合饲料的生产和供应。奖售粮和用于奖售的配(混)合饲料,仍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
九、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适用以上各项原则,但暂不搞议价转平价业务。国家没有规定统购任务的品种,可以常年多渠道经营。
油菜籽,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粮食部门收购不再加价。各条渠道均可随行就市,按浮动价格进行议购议销。
十、粮食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油市场,及时了解市场情况,研究供求变化,注意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不许抬价抢购。在集市粮价上涨时,要组织议价销售,平抑价格。
以上各项试行规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