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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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负责市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停车位所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告知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把临时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及车辆停放要求规范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止超线压线停放行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上班时需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必须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路段发挥市容监督作用,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应进行纠正、劝说、教育,影响较大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取消经营收费权,并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办证、泊位和停车线规划、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放在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路段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经管理人员说服无效时,由上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审批管理,对占用城区道路违法乱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需要进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在没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门前,如需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由其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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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四)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实施问责,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十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债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38号文件、市政府临政发〔2003〕25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政办发〔2003〕42号文件精神,在省计委制定的《山东省使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计基础基础〔2003〕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农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三条使用国债资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里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本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收集、整理、总结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国债资金的还款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各有关乡镇及部门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有关工作。有建设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内使用国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计委负责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计划衔接和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计划衔接和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八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实施能力时,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工程实施。项目业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并接受县区使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3年至2005年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计委对各县区上报的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及我市实际,编制我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3年至2005年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待省计委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分解下达后,市计委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区发展计划局。
  第十条列入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市计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县区发展计划局编制的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省计委一揽子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一般应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铺筑沥青(水泥)路面,完善防护排水措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原则按四级公路标准掌握,路面宽度5-7米。各县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严禁盲目攀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要充分利用原有路面,鼓励修建水泥混凝土和条石路面。
  第十三条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纳入省批准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3.项目业主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四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设计划表中确定的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和投资计划,如确需变更必须报省计委批准,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县区政府落实好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征地拆迁、安全施工等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以副本向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县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农民“两工”要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工程报告制度。重要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一般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县区发展计划局审批。新建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各县区计委要在每月6日前将本县区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计委,市计委汇总后上报省计委。建设工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完善施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自检资料、技术档案等资料,向县区发展计划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应及时报告市计委,由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工程量在竣工验收时要进一步核实。村道按照村头第一户居民与其他公路连接处计算公路里程。
  第五章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38号文件要求,国债资金由各市政府统借统还,按每公里10万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市里与各县区签定转贷协议,由各县区具体负责偿还(还款期限8-10年),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乡镇分级筹集。国债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拨付到市,再由市拨付到县区,县区拨付到有建设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县区、乡镇配套资金的筹措按市政府临政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拨付渠道。
  第二十四条国债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拨付,工程开工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核定的工程量拨付剩余部分。市和各县区都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利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中的特大桥、大中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交通部门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乡(镇)配套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债项目建设,并确保及时到位。对不能落实配套资金的,停止安排国债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国债资金按项目业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利用国债资金建设县城、乡镇外环路、出口路和新规划开发区街道,确保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临政发〔2003〕25号文件和临政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徐景颜(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法义(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魏振甲(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先建(市计委主任)
  姜和良(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路宝莹(市计委副主任)
  王经绍(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国民(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树茂(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廷(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恒华(市土地局副局长)
  殷洪举(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传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路宝莹同志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