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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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7号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春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准确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诊疗和办公秩序,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市和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置,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工作。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辖区政府。同时告知调委会;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立即依法移放尸体。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患方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选择调委会调解或诉讼渠道解决;索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鉴定结果出具后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调委会应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理赔。

  第二十七条 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经济补偿、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经济补偿、赔偿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封门、堵路、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经劝说无效的;

  (二)停尸闹丧,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烧纸、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劝说无效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 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办公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应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并及时依法处置。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驻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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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开展苗木质量监测,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对装船使用的救生设备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区域
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全国800个产粮大县、571个蔬菜主产县、437个生猪主产县、313个奶牛主产县和285个水产品主产县(区域有交叉)。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种子市场、种子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继续加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培训。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要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今年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案件的查处牵头工作由假劣农资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农业部将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经费投入,对一批重点案件采取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
(五)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推广有效模式,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制定和完善引导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快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对失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和曝光力度。对诚信守法企业,加大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把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自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发布主推品种,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反应迅速、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指挥系统。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强化综合执法
今年要在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在农资打假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大案要案联合查处等制度,利用典型交流、内部通报、经验介绍等方式,促进农资打假工作上下联动、横向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要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种子打假的情况要专项统计,专项报告。要坚决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农资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七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