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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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4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52-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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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1号文件转发国家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省、地、市口岸管理办公室是省、地、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的口岸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陆、铁、空一、二类口岸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领导机关负责。
二、省内各级口岸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口岸领导机关对口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根据本地区口岸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涉及口岸工作的海关、商检、边防检查、动植检、卫检和民航局、航空公司、外运、铁路、公路以及仓储、运输、银行、保险、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在口岸工作中,应接受口岸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四、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检疫、监督等单位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及国际邮递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检查、检验、检疫、监督工作。
五、口岸管理机构主持平衡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协调组织民航、航空公司、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做好进出口物资和进出境旅客的集疏运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六、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的争议,具有仲裁职能。在协调处理口岸各有关单位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各级口岸管理机构和口岸有关单位应共同贯彻执行。
(二)各主管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各级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口岸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解决。
(三)各级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协调工作中出现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涉外问题,应报省口岸办商请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大的涉外问题,由省口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研究处理。对紧
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政府。
(四)口岸各单位之间在协作当中应本着“团结协作、内部协商、统一对外”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若协商不能一致时,由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或请示主管领导后作出裁决。
口岸各有关单位对各级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七、根据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省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省内一、二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组织实施;对全省口岸的布局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并督促实施。
八、口岸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对外机场、车站和地方口岸的基本建设及查验配套设施和人员编制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
九、各口岸对外新辟、新增铁路、陆路、航班,在报批时应提前报当地口岸管理机构。旅游、运输等部门需要临时增开国际客运航班(包括旅游包机),在报批时,应至少提前十天报当地口岸管理机构,以便组织实施。
十、省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各地与香港、澳门直通往返、货柜运输车辆指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召开由各口岸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口岸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口岸事宜。
十二、口岸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口岸管理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制定共建文明口岸的具体措施。
十三、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口岸各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涉外政策、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监督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十四、各级口岸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计划、财政、规划、旅游、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口岸管理工作信息。
十五、各级口岸管理机构要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省内外口岸信息动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6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民报字第5号《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此案发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运动中,将讼争房收归原主是当时工作组决定的,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是依据县委交办意见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现在省人大和各级党政部门既然一致认为还是按落实政策问题处理更有利于稳定,你院则不必坚持原来的意见,可在讲明情况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由政府部门去处理,并请省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9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杜月丑与杜希生因房屋纠纷一案,杜月丑不服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法民判字第56号二审判决,先后向我院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我院曾责令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进行了查证复议,认为原二审判决正确,分别向我院和省人大做了报告。此后,杜月丑仍继续向省人大申诉,省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召开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法制报和四位律师等参加的“论证会”。一、二审法院汇报了案情。省人大信访处提出应按省委办公厅(80)52号文件以运动案,对杜希生一九五一年的错误处理只从政治上予以纠正,“没收”“并分给”杜月丑的房屋不予退还。一、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按运动案办理。当时议定:关于此案究竟应否按运动案处理,由省人大办公厅向领导请示决定,并于短期内书面通知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按运动案落实政策问题处理,则应由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书、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今年九月上旬省人大又函我院,让再研究一下,该案究竟应按(80)52号文件精神办,还是按法院原来的判决执行?我院于十二月九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进行的反封建补课和改造落后村运动中,补划地富成份并没收财产的十二户人家,都经县政府和公安局做了正式批办手续的。而杜希生家的房屋是在一九五五年运动后期一次群众会上,在杜小赖当场揭发杜希生之父杜茂堂“霸占”他家房院(并非杜小赖的房院,实际为杜月丑之父杜四维一九三九年卖给杜希生之父的,并于土改中确权在杜茂堂名下)。村干部遂即当场口头宣布退还“霸产”而退交杜小赖的,无任何正式决定和审批手续。并非“没收”,也非一九五六年“分给”杜月丑所有。不宜按运动案处理,应按民事权益纠纷解决,所争房屋仍归杜希生所有。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审判决适当,应按此执行。
  我们的意见是否正确?究竟应按运动案以落实政策问题处理,还是按法院判决执行?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