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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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1年1月8日正式实施。原一九八九年公布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2000]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广东地区境内运输车辆和外埠境内运输车辆在广东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广东分署对原适用于广东地区的忡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总署审核同意,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现下发各关,请以第83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凡各关区有在广东地区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车辆均按照此办法执行;在广东省以外地区运营的海关监管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管理。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东地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国内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担保形式中,海关应首先采取接受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方式,根据企业档案中的守法情况、资信情况、车辆数量等确定金融信用担保数额,对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的,可采取征收担保金的方式。具体操作中,海关需根据不同规模、资信和守法情况对外公布金融担保或保证金担保数额的档次,体现执法公开。

  三、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撘怀狄槐緮的管理规定,现场海关应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避免造成企业由于实行撘怀狄槐緮,影响正常运输经营的情况发生。

  四、《载货登记簿》和司机《资格证》使用条形码管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时《载货登记簿》和司机的《资格证》编号由关员录入计算机。《载货登记簿》和货物申报单及关封使用条形码统一进行管理,条形码一式三份。一份加贴在《载货登记簿》海关批注栏,一份加贴在货物报关单,另一份加贴在关封,送指运地海关启封。

  五、各关在监管中所需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可向广东分署领取。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分署联系,由分署汇总后报总署统一答复。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海 关 总 署 

二OO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第六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车辆和司机,发给由海关统一制作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和司机《资格证》。司机《资格证》与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的企业车辆《载货登记簿》配套使用,《载货登记簿》不限制司机资格。

  如更换司机时,需报经海关备案。

  第七条对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按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和末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两种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备案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运输企业和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用计算机传输方式实现资料共享。不需要再办理企业和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二)对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包括需续期的原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凭其主管海关出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文件(正本)向有关海关办理无计算机联网登记的异地备案手续。批准登记备案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证件外,还需由主管海关在登记备案车辆的《载货登记簿》上批注准予运输经营的路线、地域范围、(即涉及的直属关区),有效期及海关审批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持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需再办理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四)接受企业和车辆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海关应将有关备案资料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主管海关。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九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第十条 海关对本关区内所属的企业和车辆进行年审时,对其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运载走私货物行为的,海关可以按企业车辆总数的30%比例暂停营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承运海关货物资格。对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伪造单证、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方便的,依法追咎运输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牌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撘怀狄槐緮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格证》;

     2、《资格证》;

     3、《准载证》;

     4、《载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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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厅(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教委、总工会、妇联、老龄委:
现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情况贯彻执行。


一、前言
(1)人口老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专门召开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确认了《老年人原则》;1992年第47届联大又召开老龄问题特别会议
,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和《1992年至2001年全球老龄工作目标》,指出“社会人口结构的革命性改变要求社会在安排其事务的方法上有根本的改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出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国家目标”。
(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
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
杂性和艰巨性。
(3)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影响。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只是关系到老年人自身,而且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代际关系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大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党
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老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党的十四大又提出要“重视研究人口老龄化问题,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都要求关心
老年工作,把老年人的事情办好,198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全国各地也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系统地开展老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国内国际产生了良好影响。老龄工作已由初创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当前,老龄工作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物质文化需要差距较大;部分离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比较突出;用于老年人的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不少地区老龄工作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
中,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所有这些都应认真研究解决。

二、指导方针
(6)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老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和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任务。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动员
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7)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老龄问题的根本对策。应坚持老龄事业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老龄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老年人服务。
(8)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大力开展老有所为,倡导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坚持以“为”促“养”、养为结合,以“学”促“为”、学为结合,寓“养”于为、学、乐之中,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晚年生活。
(9)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增加老年人福利设施,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方面的作用。
(10)坚持物质供养和心理调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物质保障,同时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改善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和家庭、邻里、代际关系,多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人应加强学习,增长知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11)坚持法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12)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决策,面向基层,分类指导的原则。
(13)重视农村老龄工作的发展。我国75%的老人生活在农村问题突出,工作基础薄弱,条件差、困难大,应着重抓好。

三、任务目标
(14)从现在起到20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围绕老龄工作的总目标,从思想、理论、政策、法律、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准备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工作体系,形成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条
件与环境。
(15)积极推进老年立法,建立健全老年法规。用3年左右的时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继续修改完善老年法规,并抓好贯彻执行。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老年法律事务所或咨询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16)实现老有所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全国人民一道达到小康。对高龄老人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帮助。
在城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因价格指数变化而降低,而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对低于这一标
准的老年人给以补助。对赡养老年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
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发扬子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保证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孤寡老人的五保待遇,减免老年人的劳务等负担。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可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养老基地和养老互助金,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17)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改革、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解决医疗经费来源,逐步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疾病防治与医疗。
广泛开展以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知识为主的老年健康教育,给予指导和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掌握基本的保健知识。
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延缓衰老。
加强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研究。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到2000年,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设有老年医院、老年人护理院或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地(市)县(市)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专科门诊,街道和乡镇设有老年病门诊或老年医疗站。
要广泛建立老年家庭病床,送医上门。
对老年病人,医疗机构应给予优先方便的医疗照顾。
加强对老年医学研究和老年医学人才的培训。医学院校应增设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等专业课程。
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建立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18)实现老有所为,发挥老年人作用。鼓励、支持低龄和健康老人的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到2000年,城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老有所为的人数由目前的35%提高到50%以上。
(19)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素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方面的作用。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业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有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乡(镇)、街道有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及其它各种社会文化设施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20)实现老有所乐,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办或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出版界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高质量作品;要开展多样化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2000年前,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农村行政村建有老年活动室。
(21)增加老年福利设施,扩大老年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老年公寓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兴办托老年、敬老院、福利院和各种照料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生活服务、疾病医护、文体活动、老有所为四大服务体系。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居民住
宅、公共设施都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引导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开发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需要。
(22)巩固发展老年福利企业,为振兴老龄事业提供物质条件。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部门创办、以积累发展老龄事业基金为宗旨的老年福利企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到2000年,有条件的老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应办有老年福利企业

(23)加强老龄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根据我国实际,针对人口老龄化中的重大课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综合对策建议,出版一批老龄问题研究的专著。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应建立老龄科学专门研究机构,同时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等老年学术团体的作用

四、实施措施
(24)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
(25)改革和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在我国老龄工作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及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逐步改革现有机构,理顺关系,保证本纲要的实施。
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在编人员为主体,专兼聘相结合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和科研队伍。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老年学系或专业,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
(26)加强老龄问题的宣传。办好老年报刊,并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民敬老养老意识及实施本纲要的自觉
性。
(27)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老龄福利事业的投入;鼓励旨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支持老龄工作综合部门、老年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大力发展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机构创办的老年福利企业,以积累资金,
增加和改善老年福利设施。
(28)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各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大力办好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他们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
(29)拓宽老龄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与联合国、国际社会组织及友好国家和地区老龄组织机构的合作关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争取有关项目援助,推进我国老龄工作的发展。
(30)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老龄问题,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好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



1994年12月14日

简化“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和办理汇款的审批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


简化“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和办理汇款的审批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工作的开展,各地分局应尽可能简化对“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帐户和汇出汇款的手续。但由于“三资”企业外汇帐户的收支涉及国家管汇的内容,因此,各地分局在简化手续时应根据
下列原则进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制订“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办法,交由各有关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制订管理办法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凡合同、章程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三资”企业,可到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其它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不必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但开户行应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要求,将开设帐户
的有关情况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影印本,批准成立文件、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三资”企业应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报送外汇收支预算表和外汇收支报告表。外汇收支预算表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批转企业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应根据外汇收支报告的内容,结合企业外汇收支预算和付
款情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一)凡属“三资”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外汇支出,可由开户行审核,凭进口合同和借款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办理汇款,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逐笔报批。
(二)“三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如①外方所得外汇利润和其它收益;②外汇资本的转移;③企业停业清理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④外籍、港澳职工的外币工资及其它正当外汇收益,均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



198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