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1:26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供水管道限于每
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第六条 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照当地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的比例缴交。高层建筑、别墅等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可提高到6%。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围内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也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财政、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并建立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权属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宅区个人或小团体,包括迁出该住宅区的个人或团体,不得挪作于其它用途。
第八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
第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可使用数额,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申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转资金。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物业主管部门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
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25%以上的,可以动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使用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送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该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物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流失,使用不当,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在控制国家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慎重计划拨给的专用补助经费。今年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已经下拨至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各地团委要严格按照1987年中青字第11号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地管理、使用好这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之发挥效益,严禁挪作它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认真检查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写出详细报告(包括具体下拨单位及拨款数、实际使用情况、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经主管书记阅示并签名后,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是指对社会发展或科学进步中的问题,系统地搜集资料,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出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通常以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等形式体现出来。按研究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研究成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论文、译著(文)、学术资料、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类,包括应用对策性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建议方案等。
第四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成果内容合法原则;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66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40项。
第七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为市级综合表彰,二、三等奖为市级单项表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金额一等奖为五千元,二等奖为三千元,三等奖为一千元。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记入获奖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获奖者待遇按市人事局《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铜人发〔1997〕45号)精神办理。
第九条 申报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已结项的重点课题。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学术资料、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应用对策性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决策建议方案,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单位、区县宣传部门向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二条 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铜陵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