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
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
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6月30日
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对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认识,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二、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三、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代理、发布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编写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教材。各地可将其地方性广告法规作为广告审查员培训、考试的补充内容。培训的方式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包括新颁布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广告法规集中培训。
六、已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进行法规培训。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
(一)组织广告法规培训;
(二)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应当作为广告监管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对辖区内广告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日常审查工作中的违章情况和相关处理记录,应尽可能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八、 广告审查员的管理工作对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的前提下,各地要继续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广告审查员管理的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