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0:44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 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
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把改革与发
展、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改革和开放的总方针,保证
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 我国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的总供给,在产业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严
重的问题。主要是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
产业生产能力不足;一般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高水平的加工能力不足;产业的
地区分布不够合理,地区优势未能很好发挥;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
专业化水平低,许多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和协作配套组织得不好。这些问题,既影
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必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
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
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
向和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强能够增加
有效供给的产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控制一般加工工业的发展,使它们同
基础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一、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产业政策为
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
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
第二,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
集中力量,首先把粮食、棉花、煤炭、电力、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以及市场紧俏的
轻纺产品的生产建设搞上去。
第三,按照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经济效益等因素,安排
好产业发展序列并制定相关的各项政策,明确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同时,要妥善
处理好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生产要素存量调整与增量配置
的关系,处理好产业总体配置与发挥地区优势的关系。
第四,当前的产业政策要点是根据长远与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制定的。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产业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各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
某些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要
处理好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地
必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因局部和短期利益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第六,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
须目标一致,协同动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
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业发展序列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各项经
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 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
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
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
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
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
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
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
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
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
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
一批淘汰产品等。
(二)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
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
(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
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
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
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 治理污染、
公共交通。
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
业中的毛纺、棉纺、涤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
风扇、 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能用化学试剂。
(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治炼。
(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
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
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
通知 》(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项目。
(三)技术改造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上述领域产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领域(摘要)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
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
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
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
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
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
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
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
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
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摘要)
(一)各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调整
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流向,并结合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年度计划和“八五”计
划。
(二)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企业分类排
队,区别对待,限劣扶优。要从限制的产业中抽回资金,投入到支持的产业中去,
促进社会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计委要会同财政部、银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优先顺序,逐步提出重点产业投资贷款比例,并建立相应
的投资贷款贴息基金;要着手研究主要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并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
进行必要的调整。继续征收并适当调整建筑税;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
用。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
求征税。
财政部门对重点产业的折旧制度要进行相应改革,适当提高折旧率,缩短折旧
周期,以促进重点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四)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五)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地方和部门所掌握
外汇的使用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干预,省一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有外汇
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编制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综
合平衡后下达;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统一
归口管理。国家计委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结合各产
业的特点,制定吸收外国投资序列表,以引导外资流向。要严格限制向长线产业及
某些非生产领域投资。对于本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合同的中外全资、合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经营企业,仍按原定合同执行。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
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
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供求格局及产业
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
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
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
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
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
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
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 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
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
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
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
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
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
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
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
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
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
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 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
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ㄒ唬┡⒘帧⒛痢⒂嬉导芭┯霉ひ?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产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名优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
国家名优白酒,名优及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自行车,名优钢琴
出口产品
(三)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苎、亚(胡)麻制品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化纤浆粕
腈纶、锦纶、腈氯纶、涤纶、维纶,粘胶纤维
新型特种化学纤维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适销对路的服装及相应的辅料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煤炭、农用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旅客运输
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
(五)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
煤炭洗选
水煤浆制品
低热值燃料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核电、其它电业(燃油发电和大电网内的蒸汽式小机
组发电除外),输变电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八)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生铁、钢、薄板、硅钢片、带钢、镀锌板、镀锡板、中厚板、特厚板、无缝管、
石油管、重轨、车轮及轮箍铁合金
(九)有色金属工业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稀土矿产品(无证开采的除外)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冶炼品
铜、铝的板、带、箔、管、棒材
稀土冶炼及应用产品
氟化盐
(十)化学、石化工业
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石油一、二次加工品
乙烯、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
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十一)机械工业
大型发电设备及相应的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数控、高精、重型金属切切机床
高效、多工位锻压设备
大型、精密轴承
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工业自动化、电工、光学、导航、质量检验监控、计量仪器仪表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港口、码头、电工、电子、水
泥、新型纺织、新型造纸成套设备
铸造、锻造、执处理、电镀产品
环境保护机构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总成、零部件
铁路机、客、货车
0.5万吨以上船舶
集装箱
(十二)电子工业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显像管及玻壳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光电器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子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的大型程控和用户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
名优彩色电视机
(十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十四)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十五)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十六)航空航天工业(略)
(十七)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十八)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低质啤酒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化肥包装用除外)
普通人造革
黑白胶卷、黑白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非名牌自行车
非名牌家用缝纫机
普通机械表
低档电子表
风琴,电子琴
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
吸尘器,电风扇
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二)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暂除外)
(三)电力工业
汽、柴油发电、小凝气式火电
(四)黑色冶金工业
18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硅钙合金及用季节性水电和电力富裕的地区除
外)
土法烧结铁矿
(五)有色金属工业
土法冶炼
(六)化学、石化工业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橡胶、硫磺
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富裕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
土法炼油
(七)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
普通低效机床
普通低效锻压设备
低档轴承
国家定点外的电梯、电线、电缆
2.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经国家批准的边远地区电站用除外)
(八)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程序控交换机
低质收音机、收录机
电子计算器(指进口元件组装产品)
(九)纺织业
坯绸,纯毛纺织品,低档无纺布
小毛纺,小棉纺
普通人造毛皮
有梭窄幅织机
(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普通立窑2万吨以下的水泥(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的淘汰纺织机械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构第一批淘汰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土(蛋)窑生产的水泥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无证开采的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农用工业
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
宜农荒地、滩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及影响河湖防洪的除外)
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优质农副产品(棉、油料、糖料、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林建设、防护林工程、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支林体系建设
高浓度及复合化肥
农药(大中型企业)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外贸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
客货运量分流的运输通道
重要客运枢纽设施
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及一级干线
(三)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煤炭洗选,高浓度水煤浆, 低热值燃料综合
开发利用,煤成(层)气开发
大中型炼焦(机焦)、焦化成品
(四)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及输变电建设(燃油发电除外),国家定点的核电站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六)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大中型炼铁、炼钢
冷轧薄板、热轧薄板(二辊热叠轧板机除外)、冷轧硅钢片、带材、中厚板
直径76毫米以上的无缝钢管
(七)有色金属工业
大中型有色金属、稀土、金、银矿山原料(无证开采的除外)大中型有色金属
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氟化盐
(八)化学、石化工业
大中型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大中型石油深加工
大型乙烯工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九)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大型浮法玻璃
年产30万吨以上的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石及新型耐火材料
(十)机械工业
大中型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重点项目)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及重点零部件
3.5万吨以上的船舶造修设施
铁路养路机械
(十一)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的彩色显像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国家定点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光纤通信设备及关键配套件
国家定点的电子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录相机机芯、磁鼓等关键配套件
(十二)轻工业
纸浆,纸及纸板(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碱法造纸除外)
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合成洗涤剂原料
盐业
(十三)纺织业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加工
腈纶,粘胶纤维
能扩大出口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
(十四)森林工业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综合利用
(十五)公用事业(主要是大中城市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
市内公共交通业
城市供、排水
污染治理
(十六)仓储业
国家批准的军工建设项目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
(二)轻工业
一般塑料制品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保温瓶
铁皮玩具
钢琴、风琴、电子琴
皮革、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卷 烟,啤酒、一般白酒
日处理500吨以下的制糖,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 年产1000吨以
下的罐头,年产1000吨及以下味精(薯类为原料及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年产1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电热水器,冷热风机,
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灶
缝纫机,自行车,机械表,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三)纺织业
毛纺织,棉纺织,丝绸,缫丝,普通人造毛皮
丙纶,涤纶长丝,无纺布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四)化学、石化工业
250万吨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内运输不便又有资源的、经批准的除外)
10万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1万吨以下电石厂(电力有余,外送困难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氢化钠法有机玻璃,7000吨及以下红矾钢,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土
法硫磺
1万吨及以下炭黑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涂料、胶片涂布
PS板,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
小农药(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化工部和省化工厅批准的)
9000吨及以下烧碱,3万吨及以下联碱
6万吨及以下氨碱
(五)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铜加工和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
年产5万吨及以下的电解铝,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
铜冶炼和铜电解、钨、锡、锑冶炼
稀土分离(国家计划的除外)
超导原料
年产3000吨以下的工业纯硅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结合海南省产业结构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对于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改革开放十年来,特别是建省以来,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产业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但和全国先进省市相比,我省经济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经济结构不合理,一九八八年我省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占百分之五十三点二,比全国
高二十五点九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占百分之一十九点五,比全国低二十七点五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二,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海南目前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落后地区,和全国解放初期的状况基本相似。二是工业在海南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于全
国水平,其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海南的工业主要是资源开发和资源的初加工,制造业不发达;大中型骨干企业少,没有形成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各企业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彼此呈分散和孤立状态,和全国相比,工业结构带有落后性和呈初级状态。三是产业在地区间呈均衡型分散型结构,
除海口市和昌江县工业有一定基础外,其余市县工业没有发展起来,并且在生产布局上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四是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不够理想,产品竞争能力还不强。五是中央给海南的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该发展的没有发展起来,
外向型经济发展缓慢,海南的工农业产品基本以岛内和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比例较小,外贸进出口额不大,创汇能力低。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拟定执行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对本省当前和“八五”期间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二)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4、26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开发利用海南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充分发掘内部潜力,同时积极利用外资,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努力提
高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经营管理,面向国际市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创汇。
(三)按照经济效益、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等因素,制定产业、产品发展序列。
(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在巩固、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工业化进程,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充分利用省内的资源优势,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加工工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石油化工、盐化工、热作加工、食品饮料加工等。
(六)面向国际市场,利用发达国家及亚太地区新兴工业国家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业。
(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三资”企业及“内联”企业的产业政策。
(八)把“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补偿、分期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新路子,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九)处理好近期产业调整与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搞好近期与中长期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以利于未来产业的发展。
(十)产业政策的实施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完善市场机制。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要配套各项宏观调节政策、方法和行政管理措施;要协调好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外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及监
察、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
根据以上原则,本省各主要产业、产品的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基建、技改领域
1.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
(1)农业及农用工业
粮食
糖蔗、花生、芝麻、茶叶、香料烟
蔬菜、反季节瓜菜
橡胶、油棕、椰子、胡椒、咖啡、槟榔、腰果、可可、香草兰、剑麻
荔枝、龙眼、芒果、优质香蕉、红江橙
益智、巴戟、穿心莲、白豆蔻
种桑养蚕
生猪、牛(包括肉、役、奶牛)、羊、禽、肉兔等养殖
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林木种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营林基地和护林体系建设
海淡水养殖,改造淡水鱼塘水库网箱养鱼、外海深海捕捞渔业、鱼苗场建设和鱼苗繁育、更新渔船及渔港配套扩建
农田水利兴修、江河整治、大中小型水库及灌区渠道的加固维修配套、沿海防护堤的加固维修
农林牧渔产品尤其是海南特有的产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及改造、良种引进繁育推广、新产品开发以及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的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项目
垦复耕地、按统一规划开发荒地,低产田改造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小水电建设
农用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适用的农机具以及零配件
畜牧、水产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植
(2)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煤炭、粮食、化肥、铁矿石、成品油、橡胶、原盐、食糖等工农业和内外贸重点产品物资的运输、旅客运输
沿海港口的新建扩建、民航机场建设、公路和公路桥梁的建设及改造、运输船队新建扩建
城市市内自动电话、市县长途自动交换机、海口至三亚及各市县长途数字微波及光纤通讯、全岛市县电信联网、农村电信系统、全省邮政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邮政(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省内运邮车辆
(3)电力工业
水电:大中型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条件好、有调节性能的小型水电站
火电:燃煤发电,利用海南低值煤建坑口电站、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
输变电:220千伏输电线路和变电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网络
(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产品加工
(5)轻工业
粮食、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重点发挥现有糖厂的加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近期内不再新建糖厂
甘蔗及糖的综合利用产品
盐业
造纸业(年产一万吨及以下的碱法造纸除外)
香料化工
优质包装制品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旅游工艺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热带特产饮料
天然水果加工
农产品深加工、新产品开发
各类轻工出口产品
(6)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纺毛产品
■、亚(胡)麻加工制品
涤纶丝、腈纶、粘胶纤维、改性及异型化学纤维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服装
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扩大产品出口等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7)冶金工业
铁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中型炼铁、炼钢、冷轧薄板
有证开采的钛、锆、金红石、独居石、铜、铅、锌、锡、黄金等
钛、钴、锆等矿产品的深加工(不符合经济规模,污染严重的除外)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8)化学、石化工业
烧碱、纯碱、硫酸、盐酸、硝酸、磷酸
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精细化工制品
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石油炼制及综合利用
天然气化工产品
(9)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汽车冲压件分工配套产品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铸造、锻造、热处理工艺及产品
轻工、建筑、环保、矿山等机械设备
输变电设备
出口机械产品
(10)电子工业
名优彩色电视机、市场适销的黑白电视机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
用户小型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
中小规模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测量仪器
出口创汇产品
(1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利用本地资源加工的建筑材料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12)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南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新型制品及辅料、包装容器材料
(13)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采运
(14)公用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
污染治理
煤气、天然气工程
(15)新兴工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16)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实现热电联产的低效工业锅炉改造
(17)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本省资源深加工制成品、半制成品
2.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1)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25坡度以上的毁林垦荒、围海围河造田
(2)轻工业
一般白酒、琼脂、一般饮料
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机及压缩机、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吸尘器
低档电子表
(3)纺织工业
小棉纺、低档无纺布、小毛纺、普通人造毛皮
(4)机械工业
普通低效机床、普通低效锻压设备、低档轴承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布新点的产品
(5)电子工业
低级收音机、收录机
电视机组装
(6)电力工业
燃油机组发电
0.5万千瓦以下的煤发电
(7)冶金工业
钛矿精选及钛初加工(指小型项目)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
小型铜、铝、铅、锌冶炼
无治理污染的产品
(8)化学、石化工业
乳胶手套
污染严重的小化工厂,特别是剧毒性农药和氯氟烃制品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硫磺
(9)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铜建筑装饰品、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小型胶合板
毁田取土生产的粘土砖
3.停止和禁止发展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四百三十七项淘汰产品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
无证开采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日处理五百吨以下的制糖
土立窑和生产二万吨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等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一些项目
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或者强致癌的剧毒污染项目
(二)对外贸易领域
1.出口方面,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有海南特色的深加工产品的出口比重。改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商品档次。按照国际市场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好产品出口。有些资源丰富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在妥善安
排好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要尽量挤一部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并大量进口的商品,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同时,要充分利用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和劳动力丰富的条件,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来料、进料加工以及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和补
偿贸易等业务。
2.进口方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口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安排好人民生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安排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促进生产发展。同时,根据省内消费需求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安排进口少量商品,以调整
我省的产需结构。对国内有生产能力或通过国内市场能够调剂的一般生产资料和一般性能的各种机电产品,要严格限制进口。除涉外需要经特殊批准外,对烟、酒、糖果、饮料、洗涤和化妆品等,也要严格控制进口,特别是严重污染的废弃物,要禁止进口。
三、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产业政策,保证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与市场组织
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加强计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作用,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包括:1.争取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的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在国家计划中立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机电产业中某些产品)争取获得国家定点生产权。2.建
立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协商制,使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经济业务部门的意见能够在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拟定前统一起来。3.建立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业计划、及时公布产业发展序列及目录。4.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发展序列。5.对确定的战略产业
在计划上予以人、财、物的优先安排和支持。6.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产业发展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重大投资必须由产品的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项目性质,有的报计划部门审批,重大的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不得贷款,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部门不
得施工。7.完善产品许可证制度,加强工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推动经济联系,鼓励专业化协作,在投资、价格、税收、外汇、技术引进、进出口等方面对现有优势产业、名优产品实行倾斜政策。
(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
建立财政刺激和约束制度。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淘汰的三类不同产业、项目、产品区别对待,实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必须坚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上。
(三)建立区别贷款制度
对已经明确需要优先扶持的产业予以低息贷款和优先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实行高息贷款、限制贷款直至禁贷。
(四)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需优先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批准的本省税收优惠办法,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五)实行特别折旧
允许某些优先发展产业或者重点企业实行特别折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助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产品,特别是对产业进步和产品改进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改革活动,以强化产业对结构缺陷的自我弥补能力。
(七)加强法制
通过立法形式,贯彻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发展意图,鼓励和引导地方产业按政府规定的目标方向运行,约束其发展中的盲目倾向。这包括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如外汇、投资、工商、贸易、税收、审计、银行、人才、技术等方面。
(八)实行标准化
根据海南产业与国内先进省份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别,在设备零件、生产工艺、操作方法、设计、服务标准、交易期等方面制定出严格标准等级,对产业和企业进行分类,凡达标或者接近达标的产业和企业优先获得政府的支持。
(九)有选择的外汇使用
对外汇的使用实行选择政策。政府应当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在产业发展序列和目录上的不同位置予以区别对待,对战略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用汇,特别是对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要优先予以保证;对限制发展的产业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在外汇使用上要严格限制。
(十)有奖有罚的价格管理
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实行奖罚价格制度;给予某些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对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
(十一)加强经济监督
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统计、审计、监察,及时发现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二)搞好外引内联
外引内联对我省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三资企业,对它们要实行适合其特点的产业政策。
根据以上基本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本省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待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后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省计划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要求。


(二)同意受理后,有条件自行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由具体承办人员签署姓名。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配合。


(三)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行出具鉴定结论并交予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进行直接查处并由本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出具鉴定结论的,进行鉴定、审查、出具鉴定结论及有关办理时限,按照第八条(二)、(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