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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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财政部

根据国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现就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政策性补贴的处理
企业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核算企业应收财政部门的各项补贴,包括记入企业盈亏的和不记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划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设置应与“政策性补贴明细表”(附后)项目相同。
1.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时,对原在“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属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后发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扶持性补贴)”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原“应弥补亏损”和“应收加价款”科目相应取消,“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再核算各种补贴和财务挂帐的内容。
2.企业经过调帐以后,按规定计算出应收财政部门的各种补贴时,记入盈亏的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不记入盈亏的部分,如企业在收购环节发生的收购粮食价外补贴等,按定购价款,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收购粮食价格补贴)”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收到各项补贴和收到核销政策性财务挂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二、粮食帐务挂帐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94)财商明字8号电报等有关规定,清理核实1992年3月末的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财务挂帐、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尚待处理的其他财务挂帐三部分。政策性财务挂帐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经营性财务挂帐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核算。
1.企业应对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清理转帐,属于转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属于转出的待处理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经营性财务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其他方面转入的经营性财务挂帐,凡属亏损挂帐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凡属其他经营性财务挂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理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企业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确认责任后,分别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或经营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
三、企业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四、各类储备粮油调拨销售差价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调拨销售储备粮油应上交的差价款,并分别储备粮油差价款的类别,如“国家储备粮食差价款”“国家储备食油差价款”“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地方储备粮食差价款”“地方储备食油差价款”等进行核算。
企业销售储备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将国家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部分,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科目。上交差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归还吞吐调节粮财政代垫利息、费用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吞吐调节粮代垫利息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会计报表的处理
为了反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应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和补充。
1.在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项目(第1行)下,设置“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1-1行),反映企业调拨销售各类储备粮油按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和销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
2.在利润分配表“盈余公积补亏”项目(第11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帐”项目(11-1行),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3.在财务状况变动表“提取盈余公积(用盈余公积补亏以“-”号表示)”项目(第24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帐(以“-”号表示)”项目(24-1行),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4.粮食企业应增设“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会商02表附表3),反映企业各种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企业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政策性补贴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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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抗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高效有序的抗灾运行机制,现将《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抗灾减灾工作实际,超前决策,防抗并举,以防为主,认真做好今年救灾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掌握好抗御自然灾害的主动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巴中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新时期全市抗灾减灾工作,确保准确预报和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及时、有序和高效地组织开展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职责,确保救灾工作做到紧密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洪涝、干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雷电、风雹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市气象、防汛、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重特大森林火灾、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预警;风雹雷电和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由市气象局发布预警;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市农业局发布预警。
  (二)对策建议。市救灾、气象、防汛、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灾害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在灾情发生后6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灾情,在12小时内书面报送,24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若出现灾情未及时上报,应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灾情上报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上报时必须报送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死因。
  各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派人查看灾情,核实情况,统一口径,汇总上报。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0亩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口径);
  (3)因灾死亡20人(含20人)以上;
  (4)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000—20000亩;
  (2)倒塌房屋300—1000间;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
  (4)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5000亩;
  (2)倒塌房屋50—300间;
  (3)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特大灾害或重大灾害,本预案实施启动,受灾的区县政府其应急预案也应同时启动。其它灾害由受灾的区县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实施运行;森林火灾、虫灾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区、县应急预案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反应机构
  (一)应急组织机构
  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等。综合协调机构:各指挥部办公室。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
  (二)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1、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救灾办、发展计划委、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防汛办、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气象局、安监局、粮食局、广电局、外事办、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巴中市支队、武警巴中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政府救灾办、民政局、防汛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问题;(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救灾办:承担市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全市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市级救灾、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防汛办: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和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由市人降办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安监局:负责排查因灾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对危房或危险建筑发出“危房通知书”,转移安置灾民,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经贸委:协调组织邮电、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实施水路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市建设局: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和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灾后损失调查和损失评估。
  市农业局: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的调查,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做好灾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和灾区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款物的募集;独立接收、分配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救灾款物。
  军分区:负责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巴中市支队: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巴中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消防方面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巴中市支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由军分区协调指挥驻巴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巴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部队车、船、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的物资。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经贸、通信、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储备、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储备、筹集。
  (三)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市财政每年预算救灾预备金,区县财政也要相应预算部分救灾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动用市救灾预备金时,市政府救灾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报告和分配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争取上级补助。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争取救灾资金补助。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应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意见后妥善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转移安置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并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有序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同时,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药品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疾病等。
  (二)灾情搜集、报告和发布
  灾情发生后,市、区县、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加强“巴中市防灾减灾决策服务系统”网络建设,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救灾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加强各涉灾部门上报灾情信息口径的集中统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利用各种有效交通工具深入灾区,借助有效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灾情发布由市救灾办、市民政局等灾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汇总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市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警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水利、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并协同人降办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作业。
  4、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事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的运输、经费及保管、登记、发放、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市级重点接收兄弟市和境外的捐赠;市内各区县之间捐赠,由捐赠方直接捐给受赠方。
  (四)处理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线指挥部;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社会秩序。
  七、附则
  (一)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要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要进行紧急避灾、转移安置灾民、抢救伤员病员等演练。
  (二)专项救灾应急预案。涉及全市性的不同灾种救灾应急预案,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三)区县救灾应急预案。各区县要参照市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药监局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
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2、夸大或虚假宣传具有抗疲劳、减肥、美容、促进生长发育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
3、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志、商标、装潢的产品。
4、擅自添加药食同源原料名单以外,并已列入药典的动植物原料的普通食品。
5、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整顿获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的生产秩序,查禁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
2、整顿保健食品的流通秩序。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宣称特定的保健功能和名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擅自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宣传或疗效宣传。
4、整顿地方的食品行政审批行为,规范相关批准文号。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
二、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各地要通过保健食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争取在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通过公示卫生安全合格保健食品和生产企业,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活动得到基本遏制。
(三)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基本满意。
(四)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部署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省的专项整治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由各部门在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相关部委局备案。
(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8~11月)。根据工作计划,各地具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督促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卫生部将在11月联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其它地区也要自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四、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的工作方针,突出省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联合整治的合力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整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2、经贸部门负责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照经验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打击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4、药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保健食品中违禁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信息沟通网络,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逐一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个人,并实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严格按照确定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政策性较强,在制止食品夸大宣传工作中,要科学地界定夸大宣传与营养知识、传统保健常识宣传的区别;在对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工作中,要将非传统食品形态的定型包装食品列为整治重点。
(六)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
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 药监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