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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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洁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每年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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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产权登记和核发过产权证。城镇房产产权不明、产籍不清的现象十分普遍,产权纠纷日益增多。这很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城镇管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查清城镇
房屋的现状,为开展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不失时机地开展这一工作,有利于巩固普查成果。因此,在全国房屋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抓紧时间进行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完成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汇总上报任务后,要充分利用现有普查力量,不失时机地按照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2)城管字第77号《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力争在198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实质上是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房屋普查后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加强领导。四川、云南等地的经验表明,成立一个以房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由政府
主管领导主持的普查和登记发证相结合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是完成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的组织保证,值得各地效仿。
三、产权清理、登记后要及时发给产权人合法证件。根据各地意见,我部正在设计全国统一格式的产权证式样。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产权证。
四、切实搞好产权、产籍干部的培训。各地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对登记、发证人员进行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基础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各省、自治区可组织有条件举办培训班的城市为其它城市代为培训。
五、已经开展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城市,可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1986年2月5日

卫生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通知

卫生部、司法部


卫生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通知

卫生部;司法部

1986/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布实施以来,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重视以及广大群众的支持,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食品卫生面貌得到了初步改善。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逐步提高,食物中毒起数、人数及中毒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其他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发病率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是,在食品的加工、运输、储藏、食品市场的经营管理及新兴食品营养构成等方面存在污染和不卫生状况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人民的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卫生、司法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支持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进行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中,要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懂法和依法办事,彻底纠正以言代法或以权压法的现象。各级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有计划地组织和辅导有关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并采取适当形式对他们学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把食品卫生法交给群众,使食品卫生管理社会化。食品卫生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关系,宣传和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只靠少数执法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广大群众,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和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当地特点,充分运用报刊、板报、广播、电视、电影、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食品卫生法培训班,培训卫生行政、食品卫生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人员。通过广泛宣传,把食品卫生法交给群众,使大家认识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意义。自己起来维护合法权益,与不讲卫生的现象和习惯作斗争。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中实行国家监督,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三结合,组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个体户的法制教育,明确他们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各项卫生要求。有些食品生产经销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目无法纪,不重视食品卫生;掺杂使假或将霉烂变质、被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销售给群众,造成食物中毒等危害群众健康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个体户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卫生和司法部门要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自身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明确法律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摆正发展食品生产经营和执法的关系,处理好搞活经济、活跃市场和加强卫生管理确保人民食用卫生和安全的关系。

  四、狠抓违法大案要案的处理,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联合检查,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对于执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宣传;对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触犯刑律的要报请政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做好案例分析,针对不同对象,以案讲法,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