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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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医疗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药品,但是如果滥用就会产生药物依赖性而成为毒品,危害人民健康。近些年来,麻醉品滥用已成为世界范围的社会公害。因此,国际上制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对麻醉品进行严格管制,并对麻醉
品滥用进行监测。我国一贯坚持对麻醉药品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和科研使用,防止流弊。最近几年,我国的过境贩毒案例屡有发生,还发现少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成瘾的病例。为了掌握我国麻醉品滥用的趋势,并有计划地开展治疗、康复及预防工作,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对麻醉品和精神
药物成瘾者的监测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通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对已掌握的药物成瘾病例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如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逐级通知所属医疗单位对新发现的药物成瘾者立即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三、各卫生厅(局)应于1988年11月底以前将上述一、二两项已填好的登记表汇集后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可将登记表汇集后直接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四、对社会上滥用麻醉品的病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登记,并按上述规定上报。
五、军队医疗单位应按系统将登记表报送总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汇集后于1988年11月底以前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六、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负责将把收到的全部登记表进行电脑统计后上报卫生部药政局。
七、开展药物依赖性流行病学监测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在今年登记的基础上应注意积累资料。今后一旦发现药物成瘾者应立即按要求填报登记表,送交省(市)卫生厅(局),并在1个月之内将登记表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八、各省、地(市)、县的药物依赖性个别病例可在有关报刊杂志上讨论以引起注意。但对于药物成瘾者的统计数据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对外报导。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此表为各级医疗单位用,一旦发现有药物成瘾者应即填
写此表一份)书写体填写(用圆珠笔或钢笔) 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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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回答选择题时,请划“√”于方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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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日期 |2.姓 名 |本栏内不要填写:
□□ □□ □□ | (非华人员请用英文填写)|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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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别〔1〕男〔2〕女 |4.民族:__空格内不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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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6.婚姻状况:
□□ □□ □□ ___ | 〔1〕未婚〔2〕已婚〔3〕丧偶
年 月 日 估计年龄 | 〔4〕离婚〔5〕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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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
〔1〕中学生 〔2〕大学生 〔3〕农民 〔4〕工人 〔5〕知识分子
〔6〕国家干部 〔7〕个体商人 〔8〕无业者 〔9〕其它(请注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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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居住地区: 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_____省_____地区_____县_____乡 □□□□□□□
或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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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造成成瘾的主要药物(只填一种) |10.用药次数
写出具体药名: |
________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 |每周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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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药量: 每天____毫克 |12.用药史:
或每天____克 |已有____年,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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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要用药方式(只√一项):
〔1〕注射 〔2〕口服 〔3〕鼻吸 〔4〕栓剂 〔5〕吸烫烟 〔6〕以香烟
或烟管吸服 〔7〕以烟枪吸服 〔8〕不详 〔9〕其它(请列出)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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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药物来源: |15.如果还经常使用其它 |此栏请不要填写:
〔1〕亲朋 〔2〕药店 |药物请列出药名: |
〔3〕偷盗 〔4〕医生处方 |(1)_____ | □□ □□ □□
〔5〕黑市购买 |(2)_____ |
〔6〕其它(请注明) |(3)_____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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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技术判断: 〔1〕确已成瘾 〔2〕怀疑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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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报告人 单 位: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 □ □ □ □ 日
签 名: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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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填写此栏:
________ __________ □□□□□□□□
登记号码 收到日期 个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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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八号
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100034)



198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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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6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

  二、第七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三、第八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第六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五、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派出部门和单位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六、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经协办应及时掌握外地驻宁机构的变动情况,为外地驻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与我市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活动,并切实帮助外地驻宁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在宁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9日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维护本市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第六条 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地驻宁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派出部门和单位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九条 外地驻宁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宁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宁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外地驻宁机构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因故撤销的,及时报市经协办备案,并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或撤销的手续。

  第十二条 市经协办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将备案登记的外地驻宁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协办应及时掌握外地驻宁机构的变动情况,为外地驻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与我市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活动,并切实帮助外地驻宁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在宁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外地驻宁机构为我市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检察机关计算机通信加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计算机通信加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61126
高检发普字[19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计算机通信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密码工作条例》、《党政系统普通使用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检察机关普通密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计算机加密设备,仅限在检察机关内部装备使用,应当对设备的性能、结构等予以保密。
  第三条 检察机关的计算机密码通信网,由各级检察机关计算机通信点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时接受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省级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地、市级检察院计算机普通密码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同级党委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计算机普通密码使用开通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验收,其程序及条件是:
  (一)各省级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所制定的规划方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密设备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选型,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购买使用;
  (三) 配备加密设备的专用保密柜和计算机干扰器;
  (四) 配备符合机要人员条件的加密设备操作人员,并进行上岗前业务技术培训和保密教育,取得上岗资格;
  (五)制定计算机密码工作规划,主要内容是:
  1、 使用普通密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 密码通信网的范围及加密方式;
  3、 明确组建密码通信网的任务、实施方法及步骤;
  4、 明确密码工作管理体制;
  (六) 建立计算机保密制度;
  (七) 计算机普通密码通信网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发给合格证,方可开通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普通密码通信网仅适用于存储、传递机密级(含机密)以下的信息和数据,“绝密”级信息和数据不得使用普通密码进行传递。
  第七条 加密设备和电子密码钥匙属“绝密”级国家秘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密设备的维护、密钥的更换,由密码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加密设备的递送要严格包封,“绝密”级件经机要交通或两人以上密码工作人员取送,并在绝对安全的地点履行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传递密级信息和数据时,要严格执行加密机操作规程,遵守“密来密复”的原则,禁止密件明传、明件密传、明密混传,严禁用普通电话谈论涉及密码和加密机的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