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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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2002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公布)



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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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要求在企业兼并问题上要有所突破,提出了先破产后兼并的原则。
银行往往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银行债务与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这样,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损失。但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在企业破产时可享有优先索债权。因此,请各分行今后对三、四类企业的贷款一律实行
财产抵押。过去凡没有实行抵押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992年5月14日

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85)冀法经字第8号函收悉.关于河北省大城县水利局食品厂(需方)诉上海市物资交易所综合门市部(供方)购销饼干机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
本案的合同是在上海市签订的,产品是由供方在上海市交承运部门运出的,因此,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你院以供方承担产品安装调试义务而认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是欠妥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案
移送上海市供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198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