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50:42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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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
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加之少数地区的领导干部对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国务院决定,把打假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前一阶段打假联
合行动的基础上,以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声势浩大、专群结合、扎实有效的打假专项斗争,通过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力争在年内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进一步得到扭转。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再接再厉,把打假联合行动引向深入。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打假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加强监督管理,对
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
药品、医疗器械打假专项斗争,由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变质、过期失效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以兽用药品冒充人用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禁非法生产、重复使用和质量低劣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
器械。
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由农业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
法查禁无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失效变质的农资商品。
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非法收购和加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拆除销毁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严禁废棉流入棉花市场。
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由工商总局会同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目录外企业以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散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以及盗用、套用、转让目录内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安全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打假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重点案件要提前介入。各行
政执法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挖掘重点地区深层次问题,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
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彻底破除把打假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对打假工作漠不关心、消极应付甚至不作为的错误做法。要层层落实打假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
个人。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严重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
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重点。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以罚代刑等问题。在打假过程中揭露的重点案件,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清理并及时废除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绝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国务院将在适当
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各专项斗争的牵头部门要对打假联合行动中查处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根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以及地区之间联合行动,对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的机制。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
强化执法部门监管手段。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打假的有效形式,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掌握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信用状况,加强防伪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效监控和防范制假售假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
,对执法人员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考核,坚决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要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交通、通讯、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增强监管力度。
五、查处大案要案,抓好督促检查
对前一阶段查出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已查实的案件,要加快审理和结案。继续严厉惩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首犯和惯犯。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大案要案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不论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决不手软。
国务院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齐心协力,重拳打假,为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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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7日)
             (一)中方去文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互免使、领馆常驻人员签证及简化临时因公出入对方国境人员签证手续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乌双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常驻对方使、领馆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免办签证。

 二、上述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申请居留签证,有关当局应根据接受国有关的现行规章予以签发。

 三、中、乌双方驻对方使、领馆在七十二小时之内发给对方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临时访问人员有效期三十天的相应入境签证。如确有需要,上述人员签证可申请延期。

 四、一方发给另一方执行共同商定的合作计划的官员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可根据需要决定。

 五、上述第一、三、四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

 六、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和履行有关移民规定的原因,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执行上述措施。在此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停止及其原因和范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国政府。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九十天前,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并以此法顺延。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二)乌方来文

部长先生:
  我谨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照会,其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高兴地向阁下确认,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同意上述照会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庆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国庆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为切实做好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节日和公休日,保持正常节日放假和工作秩序

国庆节、中秋节合并放假8天,即10月1-8日。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上班,其公休调至10月7日(星期三)、8日(星期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节日和公休日调整要求,保证衔接有序,安排好节日和工作事项,保持正常节日放假和工作秩序。

二、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带班制度,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此前均对做好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和作出强调,明确要求加强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妥善安排好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值班工作制度,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车队或物业管理值班代替政务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在岗,切实履行好职责,决不允许出现断岗、漏岗、脱岗等现象;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值班、带班,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指挥、有效处置、报告情况;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防灾、防疫工作,注重做好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工作,确保社会生产生活平稳、安全;要组织对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报送系统进行一次专门检查维护,保障设备运行良好,确保紧急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假制度,主要负责人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离蚌外出向市政府请假,并提前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办理请假手续;要认真制定国庆节假日期间值守应急安排表,务必于9月28日前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值班电话:3123333,值班传真电话:3123500。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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