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5:13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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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商标注册工作,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突出抓好提高质量”的要求,我局1997年的商标注册工作重点将突出抓好提高质量。商标代理工作是商标注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商标代理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商标注册工作质量。为确保今年商标注册工作质量有一个大的提高,现就商标代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代理人在代理委托人的商标事宜时,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商标工作秩序。
二、商标代理人在工作中遇到商品或服务类别划分的疑难问题时,应尽可能在本所内研究解决。确实需要电话向我局咨询的,可与申请处联系,但其电话答复只供代理人确定类别时参考,不能作为划分商品或服务分类的最终依据。对于一些特殊的分类问题,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同
时附送相关的说明书及实物照片。我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可以作为代理人填报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依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又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商标转让的,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右下角标注,以减少或杜绝因此而造成的误驳现象。
四、对注册后的商标办理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应做到:
(一)一件商标同时办理几项申请事项的,应将不同的几项申请书及委托书合在一起上报,按顺序填在一份清单上,并在每份申请书的右下方标明与之同时办理的其他事项名称;
(二)商标续展申请文件有问题被退回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正的申请书交回商标局,逾期交回且超过宽展期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三)所附的各种证明文件若有涂改的,应由出具证明的单位盖章;
(四)鉴于我局已实现商标检索自动化,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和转让事宜,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商标代理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工作程序,对递交我局的商标申请书件,要认真核对和检查,尽量减少补正退文量,以利于委托人及时获得权利。
六、为确保商标代理工作质量的提高,从今年开始,我局对退回商标事务所的补正和不予受理的商标申请量进行统计,于年中和年末在《商标通讯》上公布。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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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dghzyhjb@sina.com。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东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镇(街、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处罚,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消防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讯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市消防违法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