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27:00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决定“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从1997年开始启动,每年评选30人左右(第一批评选50人左右),连续五年,使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规模达到150人左右。现将《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
社会科学)”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把好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关。
当前,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骨干教师的稳定和培养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发展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工作。有关部委和院校已经采取措施,抓紧培养跨世纪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整个国家特别是高等教育和21世纪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需
要出发,把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工作当做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地有计划地加以落实,努力培养一批信念坚定,知识渊博,学风优良,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又善于联系实际的新一代人文社会科学家、跨世纪的学科带头
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1996年2月14日会议通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批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贯中西、联系
实际的理论家”的指示精神。
第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到2001年,选拔15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突出的学术成就的中青年高等学校教师,将其培养成为新一代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家、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并通过这项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推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跨世纪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从1997年开始,分5年滚动实施,每年选拔培养30人左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校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的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该项工作的宗旨、指导思想和选拔培养标准;确定培养规模和培养方式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负责“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具体实施和经常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2.组织“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工作,负责申请书的资格审查,并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人才培养的检查、评估工作;
3.具体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资助工作;
4.检查、指导各高校实施本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在主管司(局)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培养对象的选拔、初审和推荐工作;
2.制定本单位入选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条件;
3.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按时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培养情况。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与之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的学校范围,限设有文科博士点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有关部委高校。
第十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敬业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
2、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基础,较突出的学术成就和明显的发展潜力,科学研究在本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3、应是已列入学校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具有教授(副教授应为特别突出者并已获博士学位)职称、年龄在45岁左右(最高限195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直接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特别要考虑到文科博士学科点的后继带头人的
培养。
4、所在学校、系所、学科点和学术梯队的整体情况有利于“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入选者迅速成长。优先考虑列入“211工程”实施方案中重点学科点的中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出通知,第二季度受理申请。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填写完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和《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各一式10份;
2、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中申请者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党委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签章;
5、每项申请交送申报、评审费200元。
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者的评审工作,在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具体组织,评审标准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贯彻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严格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取通讯和会议两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通讯评审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交由7位三级学科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专家的基本资格为正教授。不在申请者所在学校选择通讯评审专家。必要时可在高校以外选择通讯评审专家。
2、通讯评审按《“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表》的指标打分。采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记分汇总办法,按其余5位专家评审的总积分排序,并根据申报情况,淘汰一部分申请者。
(二)会议评审
1、经专家通讯评审通过的申请者交由专家会议评审,专家评审组由5位知名专家组成。
2、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申请者全面情况和听取申请者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获五分之三以上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五章 审批
第十六条 经专家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名单,由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报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和委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入选者(即受资助者,以下简称“计划入选者”),通过研究课题、学术出访和成果出版的资助,使人均资助经费达到10万元。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受资助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主要开支范围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第一次拨付二分之一,后续拨款视计划执行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培养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入选者”采取单位培养与国家教委培养相结合、立足单位培养的方式。培养单位(即申报单位)应根据“计划入选者”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为“计划入选者”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新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给予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配套经费等条件。既要重视其业务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良好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每学期应检查一次“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将“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咨询
报告及采纳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个人晋升和奖励等情况,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计划入选者”要填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情况,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提交高校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计划入选者”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均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资助”字样。英译写法统一为“Trans-Century Training Programme Foundation for the Talent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
e by the 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二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定期对各单位的培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如“计划入选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中止拨款、取消资格等处理:
1、逾期不上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
2、《“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内容失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考核不合格者;
5、已调离原所在学校;
6、违反“计划”资助基金使用有关规定。
附1:“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学校名单(略)
附2:《“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略)
附3:《“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表》(略)



1997年4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居民(含生活在乡镇和农村的城市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结合农村地区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附件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ncwsgls/cmsrsdocument/doc10266.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清远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规范区内各工业园区项目引入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加快“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和“清远桥头堡战略核心区”建设,把开发区切实打造成为“广东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广东光电子及新材料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区工业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业项目是指通过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在我区进行工业投资的项目(包括闲置土地回购后二次出让所安排的项目和闲置、空置厂房招租所引进的项目)。

第三条 进区工业项目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项目的引入管理要与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集约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项目的引入管理应符合清远经济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引进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类型,一是大力发展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为特色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构建高端装备制造业生产基地;二是重点发展以LED产业为特色以及以稀土工程材料、高强合金材料为特色的新材料产业,积极创建广东省光电产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三是重点培育以混合动力及新能源动力系统为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四是积极推动以基因药物及天然生物药物为特色的生物医药业;五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起点规划建设,高标准、前瞻性开展项目招商,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准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入园项目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产业方向要求

1.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业:重点引进汽车整车生产;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底盘关键零部件、电器关键零部件等部类生产;

2.新能源产业:重点引进混合动力能源、混合动力电池;晶体硅、硅片制作、太阳能光伏电池;风电、核电发电机组、发动机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太阳能逆变器及其他元器件部类生产;

3.新材料产业:重点引进LED照明产品、LED背光源、LED显示屏、LED驱动电源、LED管芯封装;高强轻型合金材料;新型动力电池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稀有金属材料等部类生产;

4.生物制药产业:重点引进应用重组DNA技术制造的基因重组多肽,蛋白质类治疗剂;基因药物,如基因治疗剂,基因疫苗,反义药物和核酶等;来自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天然生物药物;合成与部分合成的生物药物等药品的生产;

5.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现代物流业、现代会展业、金融保险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

(二)产出贡献要求

6.单位面积年产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25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650万元/亩;

7.单位面积年工业增加值在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应高于70万元/亩,两年后应高于180万元/亩;

8.单位面积年税收应高于25万元/亩。

(三)集约用地要求

9.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320万元/亩;

1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应高于40%以上,建设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应高于1.0;

1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在15%之内;

13.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四)环保要求

14.工业项目以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类工业为主,一般不得引入水污染型项目及三类工业项目。入园企业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三同时”制度;

15.工业项目基本为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的项目,确需外排少量废水的,需配套废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16.废气低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料煤、重油,限制使用生物质燃料、柴油作为燃料。所有工业项目必须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工业废气排放,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需满足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外排。

(五)节能要求

17.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

18.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我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规定的标准。

(六)科研要求

19.工业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20.具有相当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1.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建成投产一年后,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七)建设周期要求

22.在符合合同约定时间土地交付办证后,三个月内提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3.在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监理备案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

(八)特殊工业项目要求

24.采用国内唯一的生产专利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在满足产出和税收贡献要求的同时,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准入实行综合评价管理,根据准入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和税收水平、科技含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二项相加即为评价总分。所有同意进园项目综合评价总得分必须在60分以上,严禁低于60分的项目入园。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同类项目总得分较高者在土地指标,产业扶持资金,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上报省市重点项目,供电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基本分满分100分,包含的指标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产业类别占12分,属于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主导产业;

(二)投资强度占12分,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占6分,注册资金投资强度占6分;

(三)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占16分,其中增加值规模占6分,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占10分;

(四)预计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占30分,其中税收规模占10分,单位面积税收强度占20分;

(五)科技含量占24分,其中技术先进性占6分,知识产权占6分,研发机构占6分,科技计划占6分;

(六)其他占6分。建设类项目考核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建设风貌。租赁类项目考核租金水平(占3分)和租赁面积(占3分)。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内,附加分中的附加内容可重复计算,但最高得分为20分,包含的内容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央属企业及设立总部经济,加10分;

(二)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检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8分;

(三)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主体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4分;

(四)投资主体承诺在投产后三年内上市的,加8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成立清远经济开发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区管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拟进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项目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对申报进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要求投资者提交项目有关资料报区项目评审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25.《项目进园申报表》(见附件1);

26.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7.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28.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29.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除外;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初审。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委托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园初审表》(见附件2),并自行或委托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进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自评分一栏,将自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列为复审项目。每月20日前将本月拟参加评审项目的初审表及自评分表送区项目评审办。

(三)项目复审。区项目评审办确定复审项目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有关领导带队考察,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主要领导带队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区项目评审办应根据投资者和引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实地考察情况,及时填写《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评审办评分一栏,对复审项目进行评分排序,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评审会,集中评审区项目评审办提交的项目。遇有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及时召开临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30.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31.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32.投资者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33.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34.引荐单位将评审结果告知投资者。

评审会结束后,由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区进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进园的依据。用地100亩以上的项目需按程序报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监管及考核



第十一条 由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用地情况、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定期由区经济发展局汇总报区项目评审办。

第十二条 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同时,由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加强项目后续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分期建设的,分批供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事项。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区项目评审办解除投资合同,并收回该项目用地,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业主未按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和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按相关政策及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要求执行。

(三)项目竣工达产并经验收后,项目承诺投资规模必须与备案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登记金额一致;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未能达到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标准的,按承诺书约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项目业主继续履约,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区相关部门予以追回。环保、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项目进园申报表

2.项目进园初审表

3.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附件1 :

项目进园申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总投资(万元/万美元)

注册资金(万元/万美元)


用地面积(亩)

用电负荷(万千瓦)


主要产品及产量


申报项目

承诺指标
年产值(万元)

年税收(万元)


创税率(万元/亩·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投资强度(万元/亩)


注册资金到位(万元/万美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


建设期限(年)


项目简介











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注:请提供《办法》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第一点“项目申报”中所涉及的各项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2:

项目进园初审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引荐单位
 

项目选址
 
产业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土地出让或转让
用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
 

土地价格
 
付款时间


建设周期
 
建成时间


厂房租赁
租赁面积(㎡)
 
拟租赁价格(元/㎡)
 

投资总额 (万美元)
 
其中:设备投资
 

投资计划
 

投资强度
 

年产值 (万元)
 
年税收(万元)
 

内销比例(%)
 
员工人数(人)
 

主要原材料
 

主要产品及产量
 

主要能耗
工业用水量(吨/年)
 
生活用水量(吨/年)
 

用电负荷(吨/年)
 
燃料类型(吨/ m3)
 

主要工艺设备及流程
 

环境影响
 



续表

区经济发展局

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区财政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国土分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项目评审办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工业项目进园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评价指标
指标值
得分
加权
权后
自评分
评审办评分

产业类别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为主导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现代服务业,得10分。
 
1.2
 



投资

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每增加40万元/亩得1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注册资金投资强度
每亩8万美元以上的,得10分,每增加1万美元得0.25分;每亩8万美元以下,按每万美元得0.75分计算。
 
0.6
 

投产后三年平均增加值
增加值 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0.6
 

产出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投产后三年平均税收额
税收规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1
 

税收强度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得10分,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计5分。
 
2
 

科技含量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