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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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7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设立投诉电话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信于民。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亲自抓好落实。同时,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并落实专门处室和责任人来处理投诉事项,以确保投诉电话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把投诉电话的处理情况,作为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的内容,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内容。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27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市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推进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投资环境,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宏伟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以下简称投诉电话)。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投诉电话的设置
  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号码设置为“96666”,寓意“96666,服务创一流”,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开通。同时,设立网上投诉。
  第二条 投诉电话的组织机构
  1、设立投诉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处理等工作。投诉电话办公室受市级机关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俞宝祥(市纪委、监察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水根(市纪委、监察局)、应锡田(市信访局)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贺建强(市委组织部)、吴正俭(市人事局)、任金华(市直机关党工委)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办公室下设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具体负责投诉电话的办理工作。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事局、市信访局等单位中抽调;
  3、为保证投诉事项处理的公正性,成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代表等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对有疑难的投诉事项处理进行听证,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判事情的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的对错和具体处理办法。
  第三条 投诉电话的投诉对象
  1、杭州市〔含各区、县(市)〕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杭州市〔含各区、县(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3、杭州市〔含各区、县(市)〕由政府财政补贴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投诉电话的受理范围
  凡上述投诉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诉电话受理范围:
  1、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2、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4、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5、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不公道、不正派行为;
  6、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吃、拿、卡、要”行为;
  7、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第五条 电话投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语言简明扼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4、投诉人要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如实回答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
  第六条 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负责投诉电话的记录、答复、自办、交办、转办、催办及反馈、归档工作;
  2、根据投诉人的要求,为其做好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的保密工作;
  3、负责直接调查、核实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并按有关程序督促处理;
  4、负责对交办的投诉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5、对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及时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6、负责综合与分析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反映的问题,定期编发简报、工作动态等,为市领导提供决策信息;
  7、梳理汇总有较大建设性的意见,并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有关单位转达;
  8、负责对受理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处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9、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受理中心接到投诉后,由工作人员登记,并提出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限的建议,报中心值班负责人决定自办或交办。
  自办件由中心工作人员直接核查。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交办件由中心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立即送交市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结果。
  自办件和交办件的受理,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须就处理意见征求投诉人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此外,在接受群众投诉的同时,还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处理办法
  对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如确属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作风问题的,应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重犯的,给予黄牌警告或为期3至6个月的诫勉。
  2、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告或诫勉;第二次重犯的,要调离岗位或停职。调离岗位后又重犯的,予以辞退处理。
  3、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立即调离岗位或作辞退处理。
  4、对确属典型的作风恶劣的行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5、对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内部作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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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四、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内承揽修墓立碑等业务,或者”。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4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走规模经营道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三超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三项指标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程序认定,依本暂行规定享受奖励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优秀三超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指标为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并辅以净资产增值等项指标(建筑企业只考核施工产值、利税总额两项指标);企业类型按行业划分,同时以集团(总)公司和独立核算两级企业分类,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3000万美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5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500万美元以上。
(三)交通运输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2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4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万美元以上。
(四)房地产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上。
(五)建筑企业:
1、施工产值: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六)农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3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上。
(七)本年度净资产增值:集团(总)公司达15%以上,独立核算企业达10%以上。
(八)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含考核年度),企业应缴税金全额入库(税务部门同意缓交除外)。
(九)企业守法经营,连续三年无违法乱纪行为。
(十)企业考核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各行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修订,修订间隔时间最短为两年。
第四条 在符合“优秀三超企业”同等条件下,为确定企业排列位次(建筑企业除外)企业综合分数计算方式如下:
三项考核指标系数权重分别为:销售收入30%,利税总额40%,出口创汇30%;计分公式为:某企业得分=∑(该企业某项指标值×权重系数)。
以上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以新的统计指标考核体系为准。企业上报的有关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由市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局、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管理协会、总商会、企业评价协会联合成立“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各职能单位派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优秀三超企业”的考核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送市考核认定办公室审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批准颁布。
第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的认定工作,于每年度的4月10日至5月10日进行审报,经认定后,于5月末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优秀三超企业”需填报《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考核年度的统计年报;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外汇管理局的结汇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六)劳动部门出具的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证明。
第八条 “优秀三超企业”每年考核认定一次,在上一年度被认定为“优秀三超企业”的,如在下一年度未被认定,则不再享受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优秀三超企业”,授予“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称号,并颁荣誉证书,荣誉称号除统一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外,企业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优秀三超企业”的工作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优先安排,在制定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所需人员的调入;需要借聘内地人员的,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调入工人的指标应在同工种(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每年从全市微利房分配计划中,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优先保证“优秀三超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必要时安装专线供应。
第十四条 “优秀三超企业”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全市多次往返港澳通知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三超企业”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优先办理或优先配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当年三季度及次年一季度将享受优惠政策和三项指标进度情况,反馈考核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