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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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05〕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建立健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关于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及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规定,按照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该机制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

  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中心,以贯彻实施外贸法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以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为基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工作目标是2006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覆盖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通畅、准确、快捷的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反应灵敏、有效的预警应对体系;建设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包括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体系。

  二、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已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功能,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作用;尚未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起步阶段,选择监测产品或服务应量力而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主要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监测与综合分析相结合,预警模型分析与专家分析相结合,预警信息日常发布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工作步骤为:

  (一)确定重点监测目录

  确定监测产品或服务目录应主要考虑:
  1、本地区、本行业在全国占相当重要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的主导产品或服务。
  2、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且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或服务。
  3、规模虽较小,但涉及国计民生,且可能受国际市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
  4、本地区、本行业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产业的产品或服务。

  (二)建立监测指标体系

  选择监测指标应突出以下要素:
  1、客观描述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2、准确反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3、兼顾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产业损害的指标。
  4、充分考虑与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的衔接。

  (三)收集预警信息

  1、收集渠道
  预警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数据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数据提供机构;抽样调查等其它渠道。
  预警信息的获得应尽可能利用公开或商业信息渠道。如有必要,可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通过监测重点企业等方式加以补充。

  2、收集方式
  预警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采集公开信息;购买商业数据;抽样调查;监测企业自愿填报。

  3、抽样调查中重点监测企业样本的确定
  对监测产品或服务,可确定若干重点监测企业,通过企业定期(如每季、每月)报送相关数据,获取信息。监测企业的选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二是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三是出口量较大;四是与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有关的主要流通企业、港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与监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监测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主动向预警监测部门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预警监测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1、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对监测产品或服务中异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产业专家、贸易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分析专家等。
  
  2、加强分析评估
  对进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对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发现进口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迹象,为国内产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有效保护自己提供信息支撑。
  对出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与国内相关产业结构的关系及对调整产业、产品或服务结构的影响。
  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自行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模型,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产业损害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五)建立预警应急机制
  根据对预警数据的分析评估,各地区、各行业应按现有分工模式或工作机制制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一般预警信息,包括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变化情况、产业国际竞争力资讯以及相关预警动态信息,可通过商务部网站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相关媒体对外发布。也可以适时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研究报告发布会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反馈给相关行业和企业。
  对重要的预警信息,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预案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通报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对敏感商品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分工与合作机制

  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中,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共建共享。

  (一)商务部

  1、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工作安排,负责编制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企业编制本地、本行业、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
  3、负责建立或合作建立重点敏感产品、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4、指导或组织跨省市的区域性重点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
  5、指导有关科研院所、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
  6、培训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相关人员,组织预警机制建设经验交流。
  7、对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例如,提供参考指标体系范例、产业损害预警模型编制的方法范例、产业损害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范例和相关产业损害预警信息等。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

  1、在商务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负责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4、受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5、及时向商务部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作用。
  6、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针对涉及多省市的同类敏感产品开展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7、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可开展与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WTO事务相关研究机构

  1、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2、接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3、接受商务部委托,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试点建设工作。
  4、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研究成果。

  四、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条件保障

  中央财政对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作了专项经费安排。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同时,在原有业务经费中适当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专项费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五、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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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政府机关用人制度改革,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工作对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建立政府雇员制度。为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政府雇员是政府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或政府某项工作,不具有行政职务。
  三、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
  四、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行政编制。
  五、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1、计划审定。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应具备的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报市人事局审核。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人员选拔。政府雇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和有关专家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其中高级雇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面试后确定。
  3、人选公示。高级雇员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4、手续办理。由雇用单位与其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发给《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
  六、《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政府雇员雇用期一般为1-3年,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短期阶段性工作,可按照实际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八、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每年由市人事局根据上年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确定。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可由雇员与雇用单位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商议后,以合同形式确定。
  九、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由雇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雇用意见,报市人事部门审核。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十、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十一、雇员年薪及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各单位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制订。市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注:此表以2003年市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第一档增加1.5倍,之后每档再增加0.5倍。其中:1、2、3档为普通雇员薪酬;4、5、6档为高级雇员薪酬。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doc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ile/upload/2624/200584-7710.doc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2]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利,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都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要把《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宣传学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有关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各地区要积极组织企业,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巡讲班、知识竞赛等,施工现场要张贴宣传标语、挂图,把宣传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个岗位,创造出良好的全员学习氛围。要通过宣传学习普及《安全生产法》,使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认识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厅(局)、普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主义本质,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因此,必须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和“四五”普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采取各种措施,利用一切宣传手段,掀起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电视台要开播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公益广告;报刊要制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宣传计划;刊登《安全生产法》全文,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述评和开辟专栏或者讲座等,杂志可同时利用封面、封底进行宣传;网络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登载《安全生产法》全文,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要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家喻尸晓。

  要结合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工作既要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又要做到深入持久、汪重实效。

  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并组织好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学习。要逐条逐字地学习《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

  为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领导、专家、起草、审查工作人员共同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和制作了大型音像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订工作,《读本》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以上人员,《专题讲座》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统一部署。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近期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普及,同时与有关部门一道,努力搞好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