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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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你所《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2000)京康评字第1号〕收悉。
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委托贷款评估中介服务,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借款人的评估费用。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同意你所对原收费办法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
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现规定需要评估的范围不做调整。
此项政策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注意作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表:
------------------------------
| 档次| 评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10000以上 | 0.1 |
------------------------------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费额计算方法举例:
1.如评估价值为52万元,则收费额为
52万元×5‰=2600元
2.如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则收费额为
100万元×5‰+(120-100)万元×
2.5‰=5500元
新旧评估收费标准比照表
-------------------------
| 抵押物价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 (万元) | (元) | (元) |
|-------|-------|-------|
| 10 | 1500 | 500 |
|-------|-------|-------|
|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
|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
| 70 | 3500 | 3500 |
|-------|-------|-------|
| 80 | 3500 | 4000 |
|-------|-------|-------|
| 100 | 3500 | 5000 |
|-------|-------|-------|
| 120 | 3500 | 5500 |
-------------------------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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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信重组的基本完成,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二OO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程控电话、窄带ISDN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呼叫限制、闹钟服务、多方通话、追查恶意呼叫、免打扰服务、主叫号码显示、用户要求改号通知费、移机不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话信息服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语音信箱业务的开户费、月租费、改号改名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注:1、多方通话等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2、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二)长途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接入费、特殊功能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智能网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智能网被叫集中付费业务开户费、基本服务费、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众呼叫、电话投票、电话广告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IP电话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五)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SIM卡费、过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面向境外来访用户租卡业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省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省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5、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6、移动电话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短消息及基于短信平台的业务、呼叫转移、多方通话、遇忙回叫、免打扰服务、追查恶意呼叫、语音信箱、主叫拒显、秘书服务、信息点播类业务、定位业务、主叫号码显示)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六)无线寻呼、无线电集群、无线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无线数据业务收费(三类传真业务、9600波特及以下数据业务、WAP业务、GPRS业务、蜂窝数字分组数据(CDPD)业务)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七)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礼仪电报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公众用户传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分组交换业务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5、分组交换业务广播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电子信箱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7、因特网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8、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9、营业窗口提供用户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0、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1、公众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2、POS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八)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租用卫星电路、卫星转发器、租用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电路、电话地球站(TES)话音电路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九)卫星移动通信及海事卫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卫星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2、卫星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3、海事卫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