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进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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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进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进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武汉市外资办:
为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印发〈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中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进行审核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台帐的审核,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外经贸部门的外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上机构简称审批机关)。
二、审批机关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是“三无”工厂,是否经过合同、章程的审核换证,投资是否到位;企业是否投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企业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料件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进低出避税情况等。
三、审批机关应根据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数量及进口料件的具体情况,每半年审批一次进口计划或逐个审批进口合同,并参照企业上期出口合同的完成情况审查下期的进口数量。
四、审核工作要本着加强管理、方便企业、鼓励出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既要有助于促使企业依法经营,使企业按合同加工出口并及时核销,防止出现飞料,又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审批机关应根据上述要求,明确企业报审文件的范围,并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审核工作
时间,不允许无故拖延。
五、由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台帐的审核,由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负责实施。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属于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审批机关根据外经贸部批准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开展“两纱两布”等16种商品及糖的来料加工业务,由审批机关根据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



19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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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8]3号


部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房地局)稽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做好2008年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现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部党组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稽查办公室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等四个领域的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加强规划实施、住房保障、节能减排、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专案专项稽查,着力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着力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着力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和机构建设,为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和创新建设稽查工作

  (一)加强专案稽查。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建筑节能和城镇治污减排、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工作为重点,对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等事关民生问题的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件,组织好核查处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配合开展专项稽查。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完善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和部内业务司局,认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促进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治污减排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等政策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三)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与驻部纪检监察机构、部信访办以及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受理涉及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风景名胜区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做好案件处理结果督办。加强对稽查处理意见的跟踪督办。对转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投诉举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案件稽查取得实效。

  二、继续推进部派规划督察员工作

  (五)完善和加强18个试点城市的规划督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试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加强重点督察,及时发现并将苗头性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着力抓好督察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与各组规划督察员、与试点城市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认真研究解决规划督察员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督察员业务工作培训。从规范人员遴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培训等方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

  (七)制定并推行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程序。系统总结运用遥感动态监测手段辅助规划督察的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快工作机制研究,形成工作程序,指导各试点城市全面启动动态监测工作。

  (八)继续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

  三、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九)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的协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对还没有完成省级抽查工作的地区,加强督导,加快进度。组织开展八部门联合抽查,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完成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迎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以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着力点,重点依法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继续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适时通报曝光,并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开展警示教育。

  (十一)促进长效机制建设。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时充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协调相关业务司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

  (十二)加快推进省级稽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沟通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稽查工作经验。指导已设有稽查机构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运行机制,理顺建设系统内稽查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稽查工作合力。督促还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地区,将稽查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十三)推动部省联动规划督察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各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加强指导;对未建立规划督察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十四)积极建立规划执法监督新机制。督促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81号文)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规划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十五)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的稽查,举一反三,系统研究分析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研究。

  (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搞好监督。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围绕今年工作重心,系统开展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

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I里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招商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基金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是: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滨海新区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二)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

  (三)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

  (四)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滨海委经济发展局作为申报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其中涉及金融业的项目由投融资发展局和经济发展局联合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资助额度和拨付

  第六条总部经济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总部经济的支持原则是,保证在我市和滨海新区现有总部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增长。

  第七条金融业资助额度

  (一)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

  (二)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一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域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八条物流业资助额度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累积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中介服务业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办公用房,按每平米i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十条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手续和批准手续审核无误后,按照《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