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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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自2002年起,逐步推行市对县(市)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平衡的原则。市级财政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转移支付办法采用统一的公式计算,避免各项人为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同时,充分促进各县(市)区努力增收节支。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各县(市)区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努力帮助困难县(市)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注重规范化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数额按照各县(市)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需求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县(市)区可享受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小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县(市)区则不能享受转移支付。
过渡期转移支付额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转移支付额=(该县(市)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和转移支付对象的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确定。
(一)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是衡量财政收入能力的指标。在现行财政体制条件下,各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扣除体制上解后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原体制定额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其他补助等。
各县(市)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考核任务确定。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市核定数计算。
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任务数+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该县(市)区各项上解。
(二)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确定
1、标准财政供养人员
按财政决算编列口径,财政供养人员分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大类。在职人员由国家职工和集体职工构成。
(1)国家职工按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分类。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编制数计算,事业单位按相关因素核定。其中:教育部门选用因素为学生数、乡镇个数等;农林水部门选用因素为农业人口、农业用地面积;其他部门选用因素为人口数、居民点面积、乡镇个数等。
(2)集体职工主要是其他半供养人员,选用因素为乡镇个数、农业人口。
(3)离退休人员数按决算数核定。
2、标准财政支出
(1)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各县(市)区平均支出水平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分别按业务费、汽车燃修费、其它公用经费计算,参照各县(市)区平均支出水平或定额分别核定。

三、专项转移支付

在核定各地标准财政收支,主要解决困难县(市)区基本运转需要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通过改革市级补助县级专款预算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资金支持困难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以实现全市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兼顾效率优先,逐步建立规范的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补助各县(市)区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和特殊性补助。
(二)市级各部门根据各地事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集中使用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编制补助县级专款预算。
(三)市级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补助县级专款预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可用财力情况对支出预算综合平衡后,提出当年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意见,与财政总预算一并报市政府审定。财政支出预算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部门。各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组织预算执行。
(四)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减收增支时,市级财政根据转移支付办法,计算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要加强市财政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筹措必要的资金加大对乡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解决乡级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市财政将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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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8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阶层对提高水价的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稳定。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征收。
第五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期限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主体工程建设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工程建设期满后的基金征收期限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规模,由南水北调办会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体工程建成时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务院确定。
第七条 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免税的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日,将其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
第十条 6省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满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偿还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部分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所占股份,根据各自筹集上缴中央国库的基金数额确定。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南水北调办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安排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制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在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6省市在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社会承受能力、水价调整空间等情况,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所需部分资金。所筹资金应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6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建设部二○○一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一、软件科学研究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11.htm
  二、科研攻关项目
  (一)建筑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1.htm
  (二)城市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2.htm
  (三)建筑材料
  (四)建设机械与设备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4.htm
  (五)建筑节能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5.htm
  (六)小城镇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6.htm
  (七)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与关键技术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7.htm
  三、技术开发项目
  (一)建筑工种机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1.htm
  (二)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2.htm
  (三)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3.htm
  四、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项目
  (一)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1.htm
  (二)信息技术示范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2.htm
  五、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一)示范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1.htm
  (二)全国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2.htm
  (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基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3.htm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