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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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 国质检执[2003]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两年多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加大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力度;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扶优扶强、促进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质检体制,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方针,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发挥质监部门整体优势,增强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最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李长江局长呈报的《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情况的汇报》上作了批示,要求质监系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职能调整的决策上来,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抓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深入推进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一)对照当地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发展面临的难点,从综合管理、监督、服务入手,查找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
  (二)对照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查找在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优势,明确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全面推进扶优扶强(实施名牌战略、产品免检、原产地域)保护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对照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产品质量热点、焦点问题,查找在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方面的不足,在严格监管严厉打假的同时,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认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出厂强制检验制度,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从源头抓打假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新发展。
  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机制
  (一)突出重点。凡已查到假冒伪劣产品源头所在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本地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净化全国商品市场做出表率。各地都要突出食品、农资、建材等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对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行动,坚决解决一批假冒伪劣“没完没了”问题,以实际行动和扎扎实实的成绩取信于民。
  (二)改变方式,创新机制。一是各地要落实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在地方政府落实“打假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打假的责任”。以各个县级局为基础,将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把打假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层层落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地发生的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将假冒伪劣消灭在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暗访检查取证和现场快速取证的新方法。
  二是创新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督办,适当上收大案要案查处权限,加大查处力度。总局将研究修订挂牌督办、“五不放过”、案件移送等有关规定,完善案件查办的程序,明确工作责任。
  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协调办案。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打假办的协调职能。建立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间案件移送、接收的程序规定。
  四是加强质检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黑名单制度,发挥信用在遏制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中的惩戒作用。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认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部署、确定的专项监督打假、执法检查、综合治理等任务要求,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这些都是抓源头的重要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一抓到底。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质监部门尤其是市、县级执法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力,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按照总局解决“三重一大”、建立“五道”防线、落实辖区责任制、实施打假治劣“12365工程”的要求,查找从源头抓好执法打假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改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打假工作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县级局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业务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检验鉴定结果公开等执法监督“四公开”制度;紧紧围绕集中力量抓源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案、取证、审理、执行及罚没物品管理、移送等执法办案程序制度;进一步落实标准、计量和质量“三位一体”综合执法制度,切实纠正多头执法、以权谋私等不良倾向,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执法扰民等行为。
  (三)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解决好质检部门在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经费、装备和技术保障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抓好国办[2002]55号文件的落实,落实行政执法“吃皇粮”政策。要认真解决以收顶支,以收补支现象,继续深入开展以收费、发证、办班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坚决防止乱收费、乱发证、乱办班现象的发生。要继续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要始终不渝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进一步履行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新职能作为重要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抓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履行好应尽职责,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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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0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河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市场的卫生管理,防止发生和传播疫病,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市、县都要成立市场卫生管理委员会,吸收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爱卫办、商业、供销、粮食、水产、畜牧、城建、环保、环卫、市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市场卫生监督员。生产单位和销售门市部,要设卫生检查员。对市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定点,分
类摆摊。
第二条 必须在指定的市场出售农副产品(肉类、禽蛋、畜禽、水产、粮食、瓜果等),禁止随地设摊和沿街兜售。卖熟食、食油、豆腐、菜类者,允许走街串巷。
第三条 在市场上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以及出售各类熟食品和饮料的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发给营业执照,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发给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第四条 各市要建立卫生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卫生宣传,防止食品污染。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和自来水(水井)等卫生设施。要从市场管理费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市场卫生清扫员工资的增加卫生设施等开支。
第五条 市场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的从业人员及经营各种熟食和饮食的摊贩,必须注意个人卫生,有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患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六条 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不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熟食品要烧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要消毒,生熟食品器具要分开使用。要做到使用工具售货。出售熟食品和切开的瓜果,必须有防蝇、防尘等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和原料: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或含有有毒物质、被有毒有害物质及放射物质污染的食品和原料;带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色素、颜料的食品和清凉饮料;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其制品,未经畜牧、食品部门检查合格的肉类;
3、有毒的河豚鱼、野蘑菇等动植物;
4、死亡时间过长或已变质的水产品及其制品;
5、浸过和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等;
6、食品中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者;
7、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8、没有注册商标的瓶装酒类或罐头,未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批准的出口转内销的食品,以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
第八条 卫生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和检验需要,可以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经卫生检查认为不合格的和有害人民健康的食品,由市、县爱卫会指定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及监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中毒等恶果者,要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食品,给予罚款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198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