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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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满足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通知如下:
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反映各级财政用于保障国有企业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补助支出,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等。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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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我国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向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真正推进我国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详见附件1)
为完善《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所在省(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通告试点城市之外的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其它运营企业不得将未获批准单位的网络接入相应骨干网。
二、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在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之前,通告试点城市已建或在建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在组织试点时,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审查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资本构成要求审核,并参照《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同时要结合当地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建议具体研究的问题见附件2)。
四、参与试点的城市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当地试点工作的操作计划和试行原则,并报部电信管理局。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典型组网情况,旨在发现各类问题、摸索解决办法。积极配合部电信研究院完成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试点期间,应将阶段性试验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五、此次开放试点的范围不包括城域接入网。未取得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域接入网的建设和运营。
六、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决定成立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部电信管理局及参与本次试点的10个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主管领导组成。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名单报部。


附件:1、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2、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试点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
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鼓励公平竞争,保证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促进互联网和宽带业务的发展,信息产业部起草了本框架意见。
一、 开放的范围
此次拟开放的范围是宽带用户驻地网,不包括城域接入网。
按照定义,用户驻地网(宽带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以上是逻辑上的定义,本文件对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如下:用户驻地网是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二、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是网络接入业务,根据“电信条例”对业务的分类,这类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考虑到宽带用户驻地网数量众多,而且属于网络的末梢,单个网络的影响面较小,为简化审批程序,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将比照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方式来管理。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发放采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各省、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设施的建设、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提供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业务。
为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电信业务的正常使用,保证电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到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互联互通,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与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经过测试后方可正式接入公众电信网。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测试由与之相连的公众电信网运营商负责。若发生争议,由电信主管部门委托中立机构进行测试,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作出裁定。
2)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为要求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电信业务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条件。
3)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则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方负责处理。
4)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商在租用其它运营商传输通路的条件下,可以在城域内将其运营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互连。
三、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配套管理政策
为保障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顺利实施,使竞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有序,须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包括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运营商之间互联原则、结算原则、转售业务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则。
四、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步骤及相关工作
我们拟定分如下两步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的开放工作:
第一步:为完善本文件,同时为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提供实践依据,我部决定在正式出台和实施此套管理文件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技术标准、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互联互通办法、结算原则、收费管理、资费及网间结算问题、网络验收等。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成立宽带用户驻地网开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部电信管理局及参与本次试点的10个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主管领导组成。
第二步:在通过试点完善的基础上,由信息产业部出台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管理办法其它配套措施。发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许可证。

附件二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点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管理界定
(2) 宽带用户驻地网与接入网的互连互通问题
(3) 资费及网间结算问题
(4) 如何保证平等接入(如合作协议中不能包含买断、独占等排它性条款,对与不同运营商合作应遵循平等的、非歧视性原则)
(5) 在一个用户驻地建设多个宽带用户驻地网时如何管理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机房、楼内管道资源等)
(6)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市场准入条件(如资金保障、服务体系、长期服务能力)
(7)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验收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本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