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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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银发[1998]2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划转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下发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有关精神及其配套文件所采取的积极步骤,是解决目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这种做法会给我行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的
管理带来一定问题,影响我行对这部分贷款的收贷收息,但各级行要从推进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有一个过程,这段时间以及企业转户工作完成以后,各级行仍要按总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8]179号)和近期即将下达的《关于做好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清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占用我行贷款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加强管理,对这部分企业经营收入首先要尽力全额收回所欠的利息和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
三、各级行在企业转户工作完成后,要将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户数(包括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原存、贷款余额,应收未收利息等情况,从7月份开始统计,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总? 小? 四、上述企业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这部分企业占用信贷资金的划转,因此,各级行仍要按照总行有关对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进行清查确认的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对这部分企业占用我行贷款的清理确认工作。
五、各级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附一: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粮食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粮油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粮油专储贷款| × | | | |
|------------|----|----|----|----|
| 2.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3.粮油收购贷款 | × | | | |
|------------|----|----|----|----|
| 4.粮油调销贷款 | × | | | |
|------------|----|----|----|----|
|二、粮油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粮油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 粮油加工固定资产| ×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转到商业银行开户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一部。

附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棉花附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 合计 | | | | |
|------------|----|----|----|----|
|一、棉花贷款小计 | | | | |
|------------|----|----|----|----|
| 1.国家棉花专储贷款| | | | |
|------------|----|----|----|----|
| 2.地方棉花储备贷款| | | | |
|------------|----|----|----|----|
| 3.棉花收购贷款 | | | | |
|------------|----|----|----|----|
| 4.棉花调销贷款 | | | | |
----------------------------------

续表
----------------------------------
| | | | |应收未收|
| 项 目 |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
| | | | | 利息 |
|------------|----|----|----|----|
|二、棉花加工贷款 | | | | |
|------------|----|----|----|----|
| 其中:棉花加工流动资金| | | | |
|------------|----|----|----|----|
| 棉花加工固定资产| | | | |
|------------|----|----|----|----|
|三、其他贷款 | | | | |
----------------------------------
注:1.表中数字以“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日为准。
2.表中第一栏所列各项贷款是指企业原来占用的是何种贷款。
3.此表报信贷二部。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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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社、科研、学校、科协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
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推广农业技术的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领导、人员培训、经费与资产使用的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人的任免和编制内技术人员的调动(必须与所在乡政府充分协商后进行);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计划制订与实施、经费与
资产使用、工资福利与自身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在省、市、县、乡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队伍。
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县、乡两级。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履行《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在完成上级和同级政府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围绕农业
技术推广兴办经济实体。
第八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不断提供先进实用的科研成果和合格的技术人才,并积极到农村开展科研与生产的横向联合,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使科技开发、教育与技术推广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的科技人员在农村开展科技承包、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等服务活动。
凡是在农村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有偿活动,应当同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应做好农民的技术推广示范。
第十一条 村一级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并帮助和推动他们开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形式和各种专业的群众性科技组织,重视和发挥生产能手、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等在开展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示范、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市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
上专业学历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中、初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并应当有一定数额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村一级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对分配到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不准弄虚做假;
(二)示范、引导农业劳动者采用新技术,必须根据自愿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推广农业技术,必须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按照选择项目、制定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程序进行。
新技术、新成果在推广应用前,应当经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示范,并由有农业专家及农民技术员参加的可行性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推广。
推广应用新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配方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机械产品及其他物化技术,实行许可证制度。推广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当地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批立项,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学校受各级政府委托并有拨款进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照《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经营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
提倡和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和科农(工)贸一体化服务,兴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及其他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公务费)和业务经费(包括试验示范、化验分析、技术培训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全额拨付;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上述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定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专项拨款,省级财政按相当于年支援农业生产资金4%比例安排,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
(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5%;
(三)从农业特产农业税中提取6%。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仪器装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范围和限额标准列入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各类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应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省、市至少一公顷,县、乡至少二公顷。所需资金通过各级政府投资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学习农业新技术和现代化农业知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当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脱产时间,按专业进行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不准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凡设在县城以下的(不含县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
(二)在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在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时,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具体评聘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户口可落在县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村专职农民技术员的报酬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下,可由乡、村办企业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和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营服务收入中给予一定补贴,也可由村承包给适量的机动地。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技术物资结合的经营服务和举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和银行优惠贷款,各级财政在支农周转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所属的经营服务单位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 完成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在验收鉴定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项目结余经费的20%-30%的比例提取奖酬金,用于奖励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
在乡、村从事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对其奖酬金的提取比例实行优惠。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凭借职权或其他手段妨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二)未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随意变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和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
(四)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推广未经当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联系。

“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纲领,为促进“九五”期间全国设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工作回顾与面临的形势
(一)“八五”期间取得的成绩
1、据对全国八万户县及县以上所属独立法人工业企业调查,到1993年底,设备资产原值已达1.1万亿元(净值7570亿元),占固定资产60%,其中约有16%的设备(按设备台数计)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基本稳定在90%。对国民经济在
“八五”期间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得到了不断深入地贯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大中型企业也普遍制定和完善了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条例》的实施使设备管理
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3、许多企业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和淘汰了一大批老旧设备,提高了企业技术装备素质。
运用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取得突破。为配合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财工发〔1995〕28号),将经过改造的风机、水泵的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从而探索出一条通过加速设备折旧
而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的路子。
4、企业增强了设备综合管理的意识,逐步应用了设备管理现代方法和手段,提高了设备的综合经济效益;许多企业加强了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开始逐步建立起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5、设备维修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工作逐步得到开展。一些中心城市对这项工作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一批大中型企业的机修分厂(车间)不同程度地面向社会开展设备维修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6、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等7部门颁发了《关于印发〈企业闲置设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生调度〔1991〕7号)。几年来,共调剂闲置设备价值68亿元,盘活了部分闲置设备资产。
(二)主要问题
1、设备整体技术状况老化。约有15%的生产设备(按台数计)属于国内落后水平,近70%的设备属于国内一般水平。目前,企业还没有形成对老旧设备(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的老旧设备)进行不断更新改造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一些行业、地区和企业的领导对设备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设备管理滑坡。企业设备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设备市场服务系统尚未形成。
3、设备利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资源浪费。一些行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平均利用率仍然较低。设备事故和故障时有发生。企业约有原值182亿元以上的闲置设备,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口设备。
(三)面临的形势
设备是实现“九五”和2010年目标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科学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新形势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重新认识设备管理工作的内涵,积极适应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
求,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宏观管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对全社会的设备资源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设备资源宏观管理模式。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稳定在90%以上。力争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比“八五”期间有明显降低。
2、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装置开动率)、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停机率和单位产品(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等指标达到行业规定标准。
企业生产设备闲置率(按原值计算)降低到1%。
3、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比“八五”有较大提高,重点行业的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4、在全国开展培育规范化的设备要素市场工作。
(二)基本任务
适应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积极探索并建立设备管理新机制和新模式,培育规范化设备要素市场,促进设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在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深化设备管理改革,开拓创新
,把全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保证国民经济到201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
(一)在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并根据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重点在关键和成套设备监督管理、设备要素市场管理、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闲置设备调剂等方面。
(三)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依靠技术进步,加大设备更新改造力度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依靠技术进步,采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利用各种资金更新改造老旧设备,提高行业和企业技术装备整体素质。
(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运用经济政策引导企业建立自主改造、自我发展的设备更新改造的良好机制。要指导企业充分利用财政部颁布的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加速折旧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风机、水泵节能产品目录,加快风机、水泵更新改造步伐。
(三)要定期颁布各行业设备技术水平分等标准,指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加强设备管理各项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使企业设备管理工作逐步标准化。
(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公布推荐设备目录和淘汰设备目录等,引导企业正确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设备。
对于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要依照有关法规限制生产、使用。对于在用的严重老化设备,要进行强制报废。
(五)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科研力量的协作,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设备维修和改造技术的研究工作,广泛开展设备维修和改造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五、完善企业设备管理机制,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一)企业要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树立设备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适应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向设备管理要质量、要市场、要效益。
(二)按照“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要在厂长(经理)的职责中明确对设备资产完好、有效的职责。强化生产现场的设备维护管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推动企业设备维修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继续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广泛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建立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相结合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在采用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技术的基础上,使设备维修方式逐步转向以状态维修为主的维修方式。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设备要素市场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设备维修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和设备技术信息市场等设备要素市场。
培育和规范设备维修市场。主要是对进入市场的设备维修单位的资格认定、维修质量和价格以及维修交易纠纷的调解等进行规范化管理,为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设备维修体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设备维修专业化、社会化。
完善备品配件市场。在供应渠道上向连锁店、代理制等形式发展,发挥零配件供应主渠道作用,为企业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快捷周到的服务,减少企业备件占用资金。
建立和完善设备租赁市场。探索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工程设备、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等可租赁设备资源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设备租赁信息。资金短缺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设备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完善闲置设备调剂市场。既要促进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逐步建立设备技术信息市场。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向实用维修技术的转化。
(二)大力规范设备要素市场,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七、加强设备管理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设备管理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理论知识。实行设备管理负责人岗位培训制度。
(二)指导企业加强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把对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对维修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对操作工人的设备保养培训列入设备管理工作计划,把岗位培训和设备管理知识与技术的培训相结合,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全面轮训。
(三)有条件的大专院校以及中专技校,应积极开展设备管理工程专业的正规学历教育。
各级设备管理协会、学会和设备管理培训中心等机构都要加强设备现代化管理理论与技术的培训、研究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军地间的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四)积极开展设备管理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设备管理培训和维修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八、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主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在管理体制上要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增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法规加强对企业的设备管理进行审评与考核。对设备管理混乱及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选择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联系单位,重点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设备管理改革方面的问题,推广典型经验,以指导面上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考核,为决策提供依据。



19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