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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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9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黑龙江经济展望》(经济蓝皮书)是由省政府各部门和13个市(地)撰写的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汇编。自1997年出版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部门、各地区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了解、掌握黑龙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载体。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已全面启动,截稿日期为2005年3月。

  为切实做好编写有关工作,现将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啥尔滨篇编写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组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编辑部。编辑部设在省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省政府8号综合楼);邮编:150001;电话:0451-87015009, 82632148;传真:0451-87015009: 联系人:张彦,杨建华。E-mail:yucc@hljdpc.gov.cn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



(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科学编制全面、权威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切实做好《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哈尔滨年度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判断及预测展望,全面反映哈尔滨各部门、各地区及各类企业的经营现状,为哈尔滨经济发展提供超前动态的信息,积极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哈尔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与内容

  为充分反映哈尔滨经济运行特点,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及省经济改革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准确预测经济趋势,确定《2 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由以下篇章组成:

  (一)综述。市领导论述哈尔滨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科学阐述哈尔滨经济发展成就与经验、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等。专家对某一区域、行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动向及重点进行分析与预测,体现溯源性、阶段性和前瞻性。

  (二)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的体现。宏观经济运行调控,基础设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及投资导向等,牵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表现为吸引八方来客,扩大地区的对外开放与交流,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间接表现为提高地区的品位和居民的素质,为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后劲。

  (三)农业林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使哈尔滨的农业发展跨入了崭新阶段,明确了农业产业化方针。通过招商引资、联营联合及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了产业化多头并进和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绿色食品开发建立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基地,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林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林木覆盖率逐年增加,使生态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动哈尔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工业(企业)运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的实施,对哈尔滨调整经济结构和工业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打造优势产业。重塑国有企业;优化升级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调发展。

  (五)城乡建设,交通发展。历经5 O多年的开发建设和大规模的拓展改造,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根本性变化。一座座现代化城镇遥相瞩望,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住房建设突飞猛进,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明显改观。

  交通是一个地区的大动脉,加快交通发展,是一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现代化公路、铁路、航运及民航构成的立体交通网络遍布城乡。

  (六)教育发展。教育是民族振兴之大业。哈尔滨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结构体系初步建立。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得到加强,教育质量办学效益,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为各条战线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取得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七)科技信息。围绕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形成以中省直、大学、大厂及地方科技力量为研发体系,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大力推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努力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体系,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步伐,全面推动“政产学研介”结合,提升科技与经济的配合度,科、研、院、所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再立新功,全面推动哈尔滨经济快速发展。

  (八)金融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地区经济的血脉,振兴哈尔滨经济离不开金融业的强有力支持。面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银行、保险及投资机构等加快自身调整,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加快科技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展现为促进哈尔滨经济发展做出得重大贡献及在金融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九)旅游商务。哈尔滨旅游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分布广泛,特色鲜明,已形成良好的基础,初步树立起特色旅游形象。旅游业正逐步成为哈尔滨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牵动力。

  信息市场,人才市场、科技市场、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红红火火。一个商品市场比较成熟、要素市场相对发达,规模大、档次高、功能全、开放畅通,能力有效配置资源的现代化大都市商贸格局正在形成。哈尔滨打开了大门,人流、物流、技术流、信息流汇聚,构成了水陆空俱全和空货运交存的口岸群体,为全省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体育卫生。体育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和平年代,最富民族凝聚力的莫过于体育。当五星红旗伴着雄壮的国歌乐曲冉冉升起,令多少人热泪盈眶,热血沸腾。申奥成功,2O08年的辉煌属于中国。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群众健康需要,依据党和国家卫生改革的方针和政策,卫生战线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服务体系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为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正邦、市统计局局长孙贤明同志为副主任,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编委会,全面领导《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的编写工作。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瑞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黑龙江经济展望》编辑部副主任杨晶莹同志担任,负责该书编写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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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非贸易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私营及个体经营企业,本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单位,所获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外汇收入是指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侨汇收入;旅行社、宾馆、饭店、餐厅、娱乐游览场所以及免税商店、友谊商店、外贸服务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书刊、影片、邮票、资料等出
口取得的外汇收入;运输(铁路、海运、空运、公路、港口、机场)、邮电、广告及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企业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境外企业单位的营业及其他外汇收入;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
体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收入等。
第四条 本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分级统筹管理。除侨汇外,省属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市、县属单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省外驻琼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在市、县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所
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工作,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开设非贸易外汇帐户(未设外汇管理局的市、县在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开户)。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上缴工作进行监督
和管理,并将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的外汇额度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贸易外汇帐户,同时在外汇额度划拨通知单上注明上缴外汇的单位、上缴比例及金额等。
第六条 本省各项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别按下列比例结汇上缴政府:
(一)侨汇收入,省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五,供应侨汇商品的企业留成百分之八十五。
(二)旅行社、宾馆、餐厅、饭店、娱乐游览场所、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旅游商品商店及外币免税商场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三)船务公司、外轮公司、远洋公司、铁路公司等运输企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
(四)地方性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外汇净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82)财外字第657号文件执行),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五)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承包工作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十。
(七)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八)港口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企业经营产品销售以外汇计价结算所获外汇收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四。
(十)本省在境外投资企业所获外汇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不上缴,从第六年起,按净外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企业经营寄售及“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等代购、代销、代理业务所获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十。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收取的外汇以及公安、工商、商检、海关、边防、海上监督等执法部门罚没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政府统筹百分之七十。
(十三)除上述非贸易外汇收入以外,本省企业单位取得的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统筹。
第七条 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按季计算分成上缴。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终后一个月内缴汇,凡逾期不缴的,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结汇上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费(按国家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收取的
滞纳费用于统筹外汇征收、管理开支。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和按规定上缴统筹外汇,各级财政对上缴非贸易外汇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励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部分可作为集体福利费和奖金。
(二)省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省财政税务厅在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核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通知本市、县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凡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单位,均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报表(格式另发),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2月21日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1月8日,财政部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