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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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应按照《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于11月底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7〕21号)“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 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按要求将本部门(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范围。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均应实行收费公示。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的原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备注中注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形式。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采取收费公示栏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一)收费公示栏公示,是指各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对本部门(单位)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示。主要有:一是收费现场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制作“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在收费现场公示。进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涉及收费的,应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二是集中进行公示,有多个收费点进行收费的部门(单位),除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外,还要将本部门(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制成“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公示;三是电子显示屏公示,收费地点和收费标准较多的收费部门(单位),可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制作成“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四是电子触摸屏公示,对受场地限制不方便制作公示栏的收费单位,可以实行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网上公示,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的公众网上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窗口,将本部门(单位)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示。

网上公示的内容应与收费现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相同。同时各收费部门(单位)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中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依据在网上公示备查,便于群众查阅对照。

第七条 各收费部门(单位)在网上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窗口应与同级物价部门网站相链接,便于群众查询。

第八条 对教育、涉农、医疗服务、涉及居民生活等广大群众重点关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公示外,还要按以下要求公示:教育收费,要在学校醒目的地点进行公示;涉农收费,要在乡镇政府进行集中完整公示;医疗服务收费,医疗机构要将各科室的收费在科室进行公示;涉及居民收费,要在社区办公地点或居民集中地点,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涉企收费,执收部门(单位)应在收费现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

第九条 公示栏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维护。收费部门(单位)要加强收费公示栏的日常管理,凡国家、省上取消或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收费单位应从收到有权机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完成公示栏内容更新,逾期视为违规收费。

第十条 全市各收费部门(单位)依照权限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费行为,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公示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拒交。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问责制。各收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凡不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收费单位应于每年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情况一并送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各收费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监察局(纠风办)监督。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格式



附件:

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收费部门(单位): 2007年 月 日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3191199 泸州市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标注△,涉农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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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人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登记簿,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保险兼业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停业整顿或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调查研究报告——以南京江宁区淳化法庭为分析视角

冯 勇


一、前 言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实现起着推进和保障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要求广大农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涉及婚姻对于家庭尤其是整个农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的背景下和谐的家庭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笔者从实习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近几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两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笔者所在的实习单位淳化法庭隶属于江宁区人民法院,其辖区有淳化街道、湖熟镇其面积共计277平方公里,人口共计13.73万,管理共计15个居委会,44个村委会。
二、调查的过程、方法及主要结果
关于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的调查经过了一个摸索的阶段。2006年6月,笔者到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实习发现婚姻类诉讼占法庭审理案件中一定的比例,直观的仅从参与法庭案件旁听的人数上就多于其他类案件。当笔者参与整理06年的案件卷宗时发现,离婚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等特点引起思考。
因此,笔者尝试选择了涉农婚姻类诉讼案件的调查研究。调查采取的基本方法是查阅案件卷宗,辅之以参与法庭旁听和对法官的访谈以及与当事人即原被告的交流。
对于所取得的结案卷宗及涉农类婚姻案卷的样本,笔者的调查项目包括:涉农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比率;样本中数据统计呈现的特点;程序上涉农类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特点,等等。从这些调查项目中了解到的大部分数据信息以及一些有意义的个案,将于下文结合不同层面上加以介绍和分析。
在农村若要真正离婚是有许多实际困难的。从男方来说,农村结婚费用相对农民的收入来说是昂贵的,离婚时他不能不考虑经济上的损失和再一次结婚的费用他能否承受。还有,目前农村存在着突出的男性过剩的问题,在25-29岁的未婚人口中,性别比为409.52,在30-34岁则为1205.58,而在35-39岁年龄段达到2000.45。未婚人口中如此高的性别比,使男性在离婚后很难找到更合适或更好的对象。使他们不愿轻易离婚。从女方来看,“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传统思想在农村还有很大势力。
尽管农村离婚不易,近些年离婚的人数在各地都呈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外出做工、经商,就地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广播、电视、录音机等的普及,也使大众传媒的影响辐射到农村。这些都冲击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家庭的小型化和建国以来普及义务教育及推进妇女解放运动所取得的成果,使这一代年轻人,特别是妇女的自主意识有所提高。遇到男方对婚姻不负责任时,妇女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反映了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提高。
表一、淳化法庭04年05年涉农审结案件概况
时间 合同类纠纷 财产权纠纷 人身权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合计
2004 151 73 81 118 3 3 429
2005 145 55 100 188 9 9 506
表二

表三

通过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案件的特点:
1.离婚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在样本分析来看,双方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28%,31岁至35岁占50%,36岁至60岁的占22%。其中比较男女双方年龄差距,男方高于女方6岁以上占8%,最大达16岁。
2.离婚原因多样化、复杂化。在100件样本中,当事人以双方没有感情而提起诉讼的占51%;以一方赌博和酗酒以及实施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9%;以一方婚后患病、不能尽夫妻义务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5%;以一方赌博和酗酒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4%;此外,因在子女教育上有分歧、于一方父母有隔阂、一方犯罪、事业不能养家等其他原因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31%。
3.解除婚姻关系比例上升。2004年涉农婚姻家庭类纠纷占全年结案的22%(见表二),2005年此比例则上升为27%(见表三),比例在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在样本的100件离婚案件中,第二次提起诉讼的有15件,占15%,经审理仍然判决不予离婚的仅有3件;第三次提起诉讼的有2件,占2%。
4.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对方当事人有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样本中许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女方)在诉讼中,46%提出损害赔偿。引起注意的是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5.调解的比例比较低。样本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17件,占17%。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调解比例相对较低。
6.审理期限缩短。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公告送达类诉讼同类比较),其中92%的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当一部分在两个月内就能审结。
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离婚诉讼不断增加的原因
1.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领证结婚;另外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出现性格不和,难以维持长久。值得注意的是,年轻的夫妻离婚,有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最终走上诉讼。
2.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满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养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厂长、经理、个别老板在腐朽意识的影响下,出现包“二奶”、养“小蜜”,即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同时,在不良的思想意识的支配下许多离婚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发生偏移,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得失。审判中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为财产难以分割、精神损失补偿达不成协议而诉讼离婚。
3. 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艰苦而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厉得较为粗糙,最终双方要求离婚。
(二)、程序上呈现的突出问题
1.当事人证据缺乏与离婚率不断增长的联系。由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分析得出,法庭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需要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现实中举证难非常突出,尤其表现在无过错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其中发人深省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在涉农婚姻类案件中,依照调解原则,法庭审理前法官通常提出调解建议,事实上当事人双方意见相悖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的基础。当夫妻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其婚姻关系时,其实夫妻双方已经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否则双方会选择“低廉”又方便的“协议离婚”。出现调解的比例比较低最终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利益的考量、子女问题、夫妻感情。
3.出现审理期限短既是婚姻类诉讼区别其他民事诉讼的不同点之一,同时也反映在程序上的新问题。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司法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处理上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方面,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审理,结案相对较快(忽略公告期)。
三、总结与思考
“男耕女织”一直被看作是中国自然经济状况下农业社会的性别分工模式,即男性主要从事和农业有关的生产活动,妇女从事纺线、织布等和生活有关的家庭内的生产活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婚姻框架。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出现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给农村的婚姻家庭带来较大的冲击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地区,农村留守人员的婚姻问题已经比较严重。长期的两地分居给原来相对稳定的婚姻带来了冲击;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的理念,想法发生改变,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婚姻的破裂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往往更大,不仅有被抛弃的感觉,同时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权益上容易受到侵害。因农民个人性的婚姻问题导致整个农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增加。
从上面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人民法庭辖区内,涉农类婚姻诉讼在增加,呈现的特点各式各样,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寻求一系列解决途径来应对出现的问题。
1. 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
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以日渐式微,亟待建立新的价值观念 。在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农民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的家庭,控制离婚率。
2. 加强社区干预机制
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开设婚姻辅导课堂开设婚前辅导课程和离婚辅导课程。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而不幸面临离婚者,则要参加离婚辅导课程,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夫妻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而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 尽快加强有关法规的建设与调整
应从立法、司法过程中尝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广大农村建立婚姻家庭类巡回法庭,强化婚姻类案件的审理。同时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对婚姻的调整范围。
在本次调查中,样本中还呈现如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重婚等诸多个案,当然应该尝试包括与非涉农类的比较,这对涉农婚姻类诉讼分析具有很多思索和进一步分析意义,但由于本次样本的局限和视觉的限制没有深入。需要注意的是,本稿建构的分析框架及达到的结论应该被视为一种暂定的见解。只是当我们处于不同地域更多法院的诉讼实务有了更加普遍和深入的了解之后,结论和建议才有更强的借鉴以及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