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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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1985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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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能源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以下简称《规程》)已颁发执行6年,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使《规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在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条款作部分修改和说明(详见附件),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安环司。

附: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说明
一、修改部分
1.规程2.1.4改为:
2.1.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者;
2.1.4.2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1.4.3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规程2.3.3改为:
送(配)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开关)掉闸后,拒绝重合,算作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单位的事故;如果送(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未能重合,应算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3.规程2.3.4改为: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则发电厂或变电所应算一次事故。
4.规程2.4.1.3a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5.规程2.4.1.4改为:
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50万元者。
6.规程2.4.2.4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50万元者……
7.规程2.4.2.5改为: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8.规程3.3.3.3之a改为:
超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包括中间再热机组):
600MW汽轮发电机组192小时
300—350MW汽轮发电机组168小时
其他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120小时
10.规程B.10改为:2.1.4.3中火灾标准,报告制度和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公安部[89]公安26号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依据。根据电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场所失火,直接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算生产事故。在1万元以下者可不报部,不中断安全记录。
11.规程B.16改为:2.4.1.5和2.4.1.4,根据1989年公安部[89]公发26号颁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火灾;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火灾。
二、说明部分
1.对规程3.3.4.2与图B1的理解,应按条文正面说法理解,不能返过来理解。即只有有功出力降低不超过10%,并且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同时具备才不考核。
2.对规程B1.6规定的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应理解为:只要具备“提供设备,财政、人力支援,且从集体企业取得收益者”中的任一项,就算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
3.附录C是为填写报表,卡片用的,不是认定事故的根据。规程C2.2.5引用派生事故的概念,纯属为事故统计分析用,而不是认定事故的概念,不应混淆。
认定事故要根据一次事故的总体进行考虑。根据规程2的事故定义进行认定。按规程3进行考核。这一点必须明确。
在填写报表中若原发事故为统计事故,扩大成为考核事故,则将原发事故按派生事故处理,而派生出来的考核事故做为原发事故处理。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非税[2006]153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
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政府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山东、广东等省市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市县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市县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政府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市县尚未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造成收入流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按先规划、后建设和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大力推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招标拍卖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开发的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签订有经营使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必须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未签订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收回,统一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也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可给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同级政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条幅广告等广告类型,不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其征收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应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户外广告开发建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市县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办法和具体操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加重企业和老百姓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各市县要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工作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运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城市规划或市容管理部门要抓紧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规划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维护及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