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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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总局88号令)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现将与总局88号令相配套的《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将总局88号令与《实施方案》结合起来一并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企业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升级或降级调整。
对于已经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或其他认证的企业,要在推行分级管理的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
4. 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信誉度B以下单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查、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报直属局备案。符合信誉度A级条件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并向直属局推荐,由直属局负责审核,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
5. 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示管理。
分级信誉度审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示。对取得信誉度A 、B级的单位应当在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由各直属局按照总局的要求来规范和统一管理。
(四)进度安排。
1. 2006年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度安排:
第二季度组织对相关口岸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分级管理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季度要求各直属局制定并上报各局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第四季度首先在交通工具配餐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年底召开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总结2006年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情况。
2. 2007年开始,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面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口岸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直属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要积极督导,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
要广泛宣传食品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口岸范围内公示分级工作的信息和具体评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组织好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口岸卫生监督员充分认识该制度实施的意义,了解内容,掌握标准,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监督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建立守信奖励和激励机制。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着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原则上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监督;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对D级单位,要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次年不予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实施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保证任务的完成。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50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10分) 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规定 10
厨房使用面积≥8M2、厨餐比≥1:2 ※
建筑材料(12分) 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2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5
流程布局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餐厅(4分) 设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2
设有餐(饮)具存放柜 2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
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食物中毒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食品及其原料未索证、无验收记录 5
库房(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20分) 厨房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5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加工过程的卫生(95分) 一般要求(35分)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食品)(每间20分,共6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餐饮具及消毒(15分) 餐饮具未清洗、消毒 10
保洁不符合要求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
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 目 审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选址 (15分) 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 10
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5
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
布局与设计(31分) 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 ※
各工序应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10
厂区道路通畅,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5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应保持一定距离 5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生产需要,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远离生产车间 2
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及冷藏库 ※
锅炉烟囱和粉尘排放应符合GB3841的规定,锅炉房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 2
流程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加工间(区域)(24分)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加工蔬菜的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设施与设备卫生(34分)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1.5米2,高度符合生产需要 ※
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
车间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消毒,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处 5
墙壁应防水、防潮、易冲洗消毒,有2米以上墙裙 5
天花板应防水、防霉、隔热,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5
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 5
生产车间、仓库通风良好 2
生产车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 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5
有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 ※
凡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运输工具和各种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 5
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泡鞋池或鞋底洁净设施 ※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检验设施与能力( 20分) 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5
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 5
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有检验记录 ※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10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5分) 采购(20分) 食品原辅料不符合卫生要求 10
食品原辅料未索证 5
无专人负责、无详细验收记录 5
库房(15分) 原料、辅料、成品未分库存放 5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10
贮存条件(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贮存条件(温度、湿度)不当 5
环境卫生(20分) 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等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净化间的洁净度不符合要求 5
加工过程的卫生(135分) 一般要求(75分) 不按配方投料、无专人负责、无记录 ※
各种工艺参数无专人记录 5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不落实 10
生产场所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
生产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10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60分) 凉菜(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裱花蛋糕(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生食食品(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卫生设施(15分) 更衣室不洁 5
洗手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设施无效 10
食品及其卫生检验(20分) 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 5
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检验不合格出厂 ※
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 5
食品留样制度不落实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评分细则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 (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食品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无索证,无验收记 5
库房 (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与卫生设施(17分)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墙壁、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60分) 定型包装食品(20分) 标签不合格、包装不完整 5
超过保质期 5
普通食品宣传疗效 5
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非定型包装食品一般要求(40分) 盛放容器及工具不清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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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损失赔偿
  内容提要: 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法律责任格局,遏制非法证券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当前《证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非法证券活动一直难以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有关内容,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起诉条件、诉讼时效、管辖以及损失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


本文中的非法证券活动,包括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非法证券活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如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由于我国在证券法制方面重刑事和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追究,非法证券活动一直难以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投资者因非法证券活动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果并不能令投资者满意。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显得十分紧迫。为此,本文从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入手,结合现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政策规定,分析了当前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
  一、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
  当前,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法律责任格局
  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不同,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般,民事责任的优点在于经济赔偿性,行政责任的优点在于处罚的迅捷性,刑事责任的优点在于处罚的严厉性。三种责任都起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的作用,不可偏废,应合理配置。尤其是民事责任,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非法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在法治状态下寻求保护私权的直接体现,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受害者目的的直接体现,是实现《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宗旨的直接体现。它的重要性,正如法学家刘俊海所说:“民事责任应该在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至少放在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程度上。”[1]
  (二)有利于打击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打击遏制非法证券活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调动一切民事主体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非法证券活动往往具有形式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等特点,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数量有限;而赋予民事主体合理方便地以侵权或违约等理由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增加非法证券活动被打击的机会,有效地打击遏制非法证券活动。其次,充分发挥律师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积极收集非法证券活动的证据以追究其责任,对于合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有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最后,通过以民事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以外,民事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民事责任制度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有效地警示和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涉及地域广、金额大、人员多等特点,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依法引导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追究非法证券活动往往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居多,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非法证券活动纠纷,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很少。尤其是对于一些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标准的非法证券活动,如果不启动民事追责程序,就很难实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实践中,受害人因民事法律救济途径不畅而导致上访也时有发生。[2]因此,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由民事主体对非法证券活动者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引导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民事纠纷,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当前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国属成文法系国家,立法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效果。当前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一)《证券法》中有关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然而,总体而言,当前《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配比上,行政责任较多,民事责任明显不足,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仅第210、214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而涉及行政责任的规定有四十余条。《证券法》这种“重行轻民”的立法特点也使得有关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1.没有直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民事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具体条款中直接规定,如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在第69条,行政责任规定在第193条。二是在相关条款中对民事责任作总的规定。然而,《证券法》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具体条款第10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第122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第188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法律责任)、第197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法律责任)分别对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其行政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232条虽然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支付民事赔偿金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先后顺序,但《证券法》中没有条款对民事责任作总的规定,第232条也缺少“违反本法规定,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3]因为“违反本法规定”不一定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刑事责任。
  2.有关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种类的规定不足
  在《证券法》中,对非法证券活动行政责任的种类规定很详尽,涉及警告、责令停止发行、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对于民事责任种类的规定只有民事赔偿一种(《证券法》第232条)。显然,民事责任的种类不限于民事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很多私权救济形式,各种责任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既然如此,为何不可以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中予以体现呢?
  3.没有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实行无过错责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行过错责任。而《证券法》没有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就给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足
  近年来,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的力度在加大。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通知》的最大意义在于,解决了法院不受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难题,有助于受害人.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损失并打击违法违规者。[4]但《通知》存在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对《通知》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从《通知》的发文主体以及出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背景分析,它应该属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渊源之一,对执法、司法活动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实践中对《通知》的司法解释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认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而《通知》的发文主体还包括了没有司法解释权的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另外,《通知》是以“证监发”的形式,而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的形式,很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法律效力的不同认识。
  2.《通知》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
  《通知》仅解决了对非法证券活动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不像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样专门配套的规定。这使得民事主体对诉讼的具体程序及诉讼风险无法较为准确地判断,《通知》推动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诉讼效果不明显。民事主体因非法证券活动而主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例也非常鲜见。
  3.刑事追赃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需要理顺
  《通知》规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构成犯罪的,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从《通知》的字面理解,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被害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只能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偿。但如果对“刑事追赃程序”作扩大解释,可以理解成包括《刑事诉讼法》第7章中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受害人利益,不论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有关民事主体都应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原因在于:第一,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性质不同,救济方式不同,两者相互促进,并不排斥;第二,非法证券涉及犯罪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不应剥夺。因此,应尽快对《通知》中“构成犯罪的,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进行解释,以免给有关民事主体、执法部门造成不同的认识,影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果。
  (三)参考适用《规定》存在的主要不足
  当前,因非法证券活动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具体的审理规定。但其作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一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6年前制定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由于非法证券活动与虚假陈述在主体、行为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中有些内容不适合。
  1.起诉前置程序已不适宜
  考虑到投资者起诉时能掌握的有效证据、法官的审理能力等原因,《规定》在制定时确认了起诉前置程序,即规定民事起诉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提。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现在取消这一前置程序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原因在于:首先,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如重庆法院就已经审理了ST长运、ST重实两起虚假陈述类的民事赔偿案件。其次,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律师调查取证的水平可以适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最后,《通知》中已没有再规定起诉非法证券活动须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为民事主体直接起诉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不清晰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比较特殊,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而因非法证券活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的时效起算日,因为没有起诉的前置程序,《规定》中的有关内容显然不适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采取“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但是根据实践情况,“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是过于抽象,应根据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列举一些实质性的情况作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标准。
  3.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对于地域管辖,《规定》中确认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于以上市公司为主的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有重要意义。但非法证券活动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受害人大都在外省的特点,这决定了如果单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于受害人起诉、取证会造成困难。实践中,不少受害人宁愿自己承担损失或向行政机关举报,也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与“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诉讼成本较高不无关系。对于级别管辖,《规定》中确认虚假陈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除虚假陈述案件之外,其他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会越来越多,如果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效率。因此,在确定非法证券活动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应该合理划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分工。
  4.损失赔偿的规定需要补充内容
  从《规定》第29条和第30条来看,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一是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责任:返还所缴股款、赔偿所缴股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二是在证券发行市场或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这两项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可以参考《规定》中的内容,但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是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经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在股权交易中还会发生一些费用,如过户费、托管费、手续费等,这些也是原告的财产,也应一并返还,但《规定》中并没有涉及;二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被告是否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投资损失值得探讨。因为,在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不能约定分担损失”已是法律明文规定。[5]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被告只是提供证券投资意见,没有对受害人的财产进行直接投资,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这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合理规定赔偿受害人的投资损失。
  三、如何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
  当前,如何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已显得尤为迫切。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追责的规定与程序,实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证券法》有关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的内容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证券市场的“宪法”。因此,《证券法》的完善与否对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定非法证券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实践情况,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在《证券法》具体条款中规定,即在第10条、第122条、第188条、第197条中作具体规定;第二,在《证券法》中作总的规定,即修改第232条,增加“违反本法规定,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2.增加有关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种类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各种民事责任的作用,对于非法证券发行,可以在《证券法》第188条中规定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所缴股款及其他交易费用)、赔偿损失(所缴股款及其他交易费用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等责任。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可以在《证券法》第197条中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所缴股款及其他交易费用、会员费、咨询费、赢利分成等)、赔偿损失(所缴股款及其他交易费用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这两项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等)等责任。
  3.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证券法》第69条以及《规定》中有关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在《证券法》中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对于单位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行过错责任。
  (二)完善《通知》中有关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内容并细化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近年来,饮食业各种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直接冲减了饮食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一些企业发生不同程度的亏损。针对这一情况,有的地区先后恢复了五十年代饮食业将燃料费计入成本的作价办法,以消除由于燃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了确保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持饮食业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作价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办法,现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饮食业恢复将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订试行办法。
二、燃料应包括饮食业制作饭菜所消耗的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燃油、电力、木炭、木柴等。
三、计入成本的燃料费应以一定时期饮食行业平均燃料费用总额占饮食成本的比例,核算出一个平均燃料率,再分别对主食、点心、小吃、菜肴等品种确定不同的燃料率。具体核算饭菜价格时,以该品种主料、配料、调料的总和乘以确定后的燃料率,即为该品种进入成本的燃料费。确定后的燃料率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可以适当调整。
四、燃料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主料、配料、调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
售价=-------------------------
1-分类毛利率
五、燃料费计入成本核算售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物价局(委)制定。燃料率的大小由省或省授权各地、市商业局、物价局,组织饮食企业测算后确定,具体价格的核定由企业按规定的办法计算。
六、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以后,应保持饮食业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现行综合毛利率偏高,利润率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压缩综合毛利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定价中凡超出上级规定的燃料率和综合、分类毛利率,均属违反物价纪律,应予查处。
八、各地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实施方案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