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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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8号




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科尔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珍禽种类和数量繁多,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6987万公顷。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现有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划出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原规划在实验区内设置的狩猎区应予取消。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珍稀鸟类的保护应立足于栖息地生境的保护,不宜建立鸟类招引工程。弃耕地的生态恢复可结合退耕还草工作进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充分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可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发展种养殖业,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内的主要道路工程建设和地方交通建设密切相关,应纳入地方交通建设规划,同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注意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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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市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分)。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政办发[2006]25号




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八日





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来丹工作,全方位推进人才柔性流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各类人才在不改变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和单位用人自主灵活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柔性流动的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承认的境内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紧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的紧缺急需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为:
(一)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来丹工作;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的开发与研究,提供智力服务,本人不来丹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任务聘用、人才共享等其他工作方式。
第五条 人才柔性流动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人才柔性流动人员凭《工作居住证》可享受与丹东市民同等的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参加我市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其利息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存储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将个人医疗账户存储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四)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原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金额,可与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金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后,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对其待遇做出约定。
(六)来丹工作的人才柔性流动人员,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由用人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在我市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八)要求取得本市户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引进人才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柔性流动人员的《工作居住证》的颁发工作。
《工作居住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人才柔性流动人员来丹工作的,应由个人或用人单位为其申领《工作居住证》;人才柔性流动人员不来丹工作以及本地人才在丹柔性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领《工作居住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住地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领取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提交有关证实材料。
第十条 申领《工作居住证》时,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写《丹东市工作居住证登记表》一式3份,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申领《工作居住证》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领取人或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工作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颁证机关办理《工作居住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工作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新证。
第十五条 《工作居住证》持有人因中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及时将《工作居住证》送交颁证机关注销。
第十六条 从事较大风险性岗位的柔性流动人才,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由聘用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丹东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才柔性流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