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局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4:54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局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质疑《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虽然我国不属于判例国家,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公布的案例,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外判例起着同样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同案件时,虽无法定义务但也自觉按照公布的案例进行判决。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属于对全国公开的判例,该案例还被2002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此外,还被众多的行政法学书籍采用,成为经典的判例,但笔者却对终审法院将邮电局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并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作出判决提出质疑!
该判决的主要理由,将邮电局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该结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案件终审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还没有出台,当时邮电局的专业性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该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对邮政的行政管理,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和法规授予其行政职权;但是该法把邮政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分别规定,并没有授权邮政企业行使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国务院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即当时的邮电部也未作出如此规定,在没有授权性的法律和法规可供依据,我们无法得出邮电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结论!
此外,该案件驳回上诉人溆浦县中医院赔偿请求,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项的规定。笔者认为,适用该法律依据驳回赔偿请求,同样是错误的!因为,邮电局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根本就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即国家赔偿法的草案说明中非常明确“关于邮电、医院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
笔者主要从事民商法学习,对行政法也是在参与行政诉讼案件中边用边学,知之不深,本文不当之处,请阅读的同仁予以批评指正。尽管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并公布,也受到众多刊物和媒体关注和赞赏,但笔者仍然对其提出质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决定抗诉后,有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