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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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858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中关村各分园区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创新环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高成长企业、做强做大企业、人才特区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的其它支出。

(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等。

(二)高成长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中关村高成长科技企业贷款促进及信用保险支持,拓展和构建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设立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造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

(三)做强做大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积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进“十百千”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集成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支持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试点,扩大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改制上市。

(四)创新环境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凝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促进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加强中关村品牌推广和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示范区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加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积极推进创新集群及国家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全面改善示范区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

(五)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聚集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示范区人才公租房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大厦建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优化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拨付中关村管委会的专项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管理使用。各分园区预算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六条资金使用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同时将各区(县)预算批复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引起预算调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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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200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名后,该局具体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特此通知。

  2008年10月8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和集贸市场、停车场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应当维护好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园林、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堆置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及时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应及时清洗,凡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9、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发现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秩序。
1、 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停放整齐;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禁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费用。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或者拒不签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辖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