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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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7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
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加快市区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婺城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3、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5、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新开发面积(11分)。
(1)“五通一平”(3分):“五通一平”面积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最高可加3分。
(2)供地率(8分):供地率达80%,得8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减1分。
2、土地出让实行弹性价格(10分)。园区应按政府规定加强供地项目管理,依法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和相关程序。当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和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限达到规定要求后,园区可根据企业所达到的经济密度分阶段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各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操作办法,按权限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根据各园区实际操作情况分别计分。
3、投资强度(20分)。
(1)园区建成区投资强度(5分):园区建成区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达1亿元,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
(2)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5分):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标准,得15分,投资强度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4、经济密度(15分)。
(1)建成区达产期经济密度(5分):省级园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30亿元,重点园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20亿元,达到标准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销售产值(3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销售产值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20%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区内年报,经市统计局核实,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的比重未达到50%,本项不得计分。
(3)税收(7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达标,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最高另加4分;税收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4%,得3分,每增减0.5个百分点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
5、入园企业(25分)。
(1)新入园企业数(3分):当年新入园企业数达标,得3分,每减少20%扣减0.5分。
(2)入园企业“三率”(10分):综合考核入园企业的开工率、竣工率和投产率,原则上 (下转第10页)(上接第32页)入园企业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家未开工企业扣1分,每家未投产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4分):园区内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达到市区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得4分,随机选取企业进行核算,未达到平均水平的,每家企业扣减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引进外资(8分):引进外资达标,得8分,每增减1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8分。
6、标准厂房(5分)。建标准厂房达标,得5分,每增减2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5分。
7、园区基础管理(5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园区开发按规划统一实施,创新园区建设工作思路,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业园区季报准确及时等,不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8、安全生产工作(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扣3分,重伤事故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9、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4分)。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企业接收失地农民的奖励政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先由各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定,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时间为2005年1月份。

五、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前三名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和被考核单位各自安排50%。
奖金数额为:
  第一名:人均5000元;
  第二名:人均4000元;
  第三名:人均2500元。
2、得奖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由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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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全国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秩序,保证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部决定在交通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3年9月成立了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等6个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着手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指导等工作任务越来越多,为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进工作,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尽快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称为:××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专门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各专业的关系。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申请;承办本地区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的考核认定、考试、培训及执业检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具体指导本地区技能性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后,要明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成立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及联系人的名单(含电子版)报备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已报过名单的单位不需再报)。
  联系人:沈冬柏
  联系电话:010-65293022
  传真:010-65293067
  电子信箱:shendb
  mo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人事劳动司(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36
  附件:关于成立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交通部
                                                     2005年9月7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行[2006]189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外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补助资金。其补助范围是:为实施列入省级引智计划项目所需的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由省外国专家局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引进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列入国家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省直单位;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专家经费。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省级引智项目计划而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国际旅费、专家来华后的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1、 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定点购买国际机票及核销机票等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4]906号)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海南省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经聘请单位同意,省外国专家局核准,专家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凭售票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飞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报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 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150元-200元人民币(币值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的标准、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食宿交通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食宿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 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翻译费是指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指专家评审费、证书、奖杯制作及颁奖大会所需的费用。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列支,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6、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7、 每位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专家组织的专家指由外国专家组织介绍来华进行短期专业技术服务、管理、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非专家组织专家指由聘请单位自行聘请来华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华常驻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 引进人才事业费。指省外国专家局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因引进国外智力而发生的前期项目调研、后期项目跟踪管理与服务等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资料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补助经费。指推广引智成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四) 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配套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上述开支项目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费用支出。
1、 引进外国人才专家、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每位人才专家国家资助经费已达到或超出资助标准的,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2、 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下(不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国(境)外培训费、公杂费。单个培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最高为50000元且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出国培训团组自行解决。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本系统人员出国培训的,其费用不得在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 省外国专家局是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市县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并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引智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状况,对专项补助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报账审核拨款的财务管理办法。列入专项补助经费资助预算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销报告等,经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情况并附有关支出凭证于每月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将资金拨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将项目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引智计划项目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当年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引智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经费。各项目单位专项补助经费要实行单独列账,专项核算,如实反映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引智工作部门或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引智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省外国专家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引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OO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