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31:52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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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多年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己经停止。现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该项奖的设立仍为在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为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1996年~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三),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份。

  5.申报书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每个项目交纳技术服务费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2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密 级 定密单位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

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名称和 编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成果证书编号 发放日期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限500个汉字)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限500个汉字)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限600个汉字)



4.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保密要点





















(限600个汉字)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





















(限600个汉字)

未达到推广应用面积和程度的原因 A、无接产单位B、缺乏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它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项目总投资额 经济效益总额
栏目

年 份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创收外汇 增收(节支)总额



累 计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须备财务核准的财务证明):















(不得超过400个汉字)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励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单位





备注:要求奖状复印件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省(自治区)     市   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A、精通B、熟练C、良好D、一般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注:要求详细填写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省、部委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简 称
1
2
3
4
5

每一个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纸面不敷,可复制本表。
  1、       2、       3、       4、       5、



八、审核、推荐、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2、推荐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填写;
    3、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推荐意见 。


九、附件目录(与前装订一册,不另外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查新报告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它证明


应 用 证 明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通讯地址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经 济 效 益 (万元)
年 度
新增产值(产量)
新增利税(纯收入)
年增收节支总额
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











应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纸面不敷可另加)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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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工商食字〔201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圆满落幕。为有效保障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六个确保”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系统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制订方案,超前谋划、提前部署,全力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上海世博会“平稳有序、安全可控”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零事故”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难忘的184天里,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坚守工作岗位,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全国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68.09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118.6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23.9万个次,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3.6万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6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6件,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及时部署,切实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专门成立了服务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主管副局长刘玉亭、王东峰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和监督检查。为切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对做好世博会期间有关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出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工商行政管理座谈会和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总局都对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门部署。9月7日,总局又进一步召开上海市及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要求相关地区工商局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努力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工商部门按照总局的要求,层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工商部门切实把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立足地区实际,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力、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按照总局的部署,全国工商系统特别是上海市、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等9省(区、市)工商部门围绕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食品广告商标监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消费维权等重点环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有效保障了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好评。

  上海市工商部门全面落实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把全力服务保障世博会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依法履职履责,尤其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扬能吃苦和能战斗的精神,加班加点,苦干实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以三级保障为重点,制订和完善了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通过规范主体资格,以督促企业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为切入点,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先后安排300名干部驻点监管,坚持每周抽检,对供博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程监管。加大对主要市场和关键地区的巡查力度,强化对世博标识和涉博广告的监管,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264件,共监测涉博题材广告44720条,发现违法广告208条。据上海市工商部门统计,5月1日至10月31日,上海市工商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监管供博食品约3488车次、4200个品种近4030.06吨,并共对20多大类、 4483 组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合格率达99.7%。有6个批次的981公斤供博食品被禁止进入世博园,有1家企业因涉嫌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被立案查处,并被终止了供博资格。

  三、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全国工商部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尤其是上海及周边省(区、市)工商机关12315中心继续提供外语接线服务,及时调解消费纠纷,查处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受到地方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市工商机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2727件,其中涉博申诉投诉1542件,全部及时办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与江苏、浙江三地工商局共同建立了长三角地区“异地消费维权快速通道”,进一步提升了消费维权的能力。上海市工商部门依托世博园区内56个参观者服务点、设置在该市商业街和旅游景点的130个世博消费维权服务点和6000多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保障部分别在开园一个月和三个月后,先后多次致信上海市工商局表示感谢。

  四、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抓好流通环节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机关狠抓督查检查,认真落实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总局周伯华局长、王东峰副局长多次亲赴上海,就加强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切实做好世博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分5批派出8个检查组赴上海,对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工商部门还进一步严格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切实防范上海世博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在加强日常市场巡查监管的同时,各地工商部门普遍加强了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超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严格应急系统检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从总局到省、市、区(县)工商局以及工商所安排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分工协作的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了严格的世博会期间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市场预警,确保及时稳妥防范和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目前,广州亚运会正在召开,“元旦”和“春节”日渐临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职履责,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认真总结并运用上海世博会和北京奥运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切实抓好“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三是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特别是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四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有关配股事项的管理,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现对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处理上市公司配股操作事宜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的附件《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执行,对某一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配股申请的批复予以安排。

如果上市公司的配股方式和操作程序有变更而又未事先征得证监会书面认可,证券交易所不得安排其办理配股事宜。
二、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结束后,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将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的要求,编制并公布《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各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其执行。
四、各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实施配股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



19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