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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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期限要求

  (一)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现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

  (二)许可证申请后的整改截止期限。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都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截止限期为2006年3月31日。

  二、依法关闭

  (一)依法关闭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没有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一律依法立即予以关闭。

  (二)依法关闭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立即予以关闭。

  三、发布公告

  (一)公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单位)。2006年1月2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本辖区内已经领取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二)公告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单位)。2006年1月3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在2006年4月3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在2006年7月31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四)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在2006年7月15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但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且决定予以关闭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在2006年1月1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对这类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责成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并发布公告。

  (二)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已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以便相关部门加强对整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省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制定本辖区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关闭、发布公告、计划安排等工作方案,于2006年1月20日前以文件报送我司。

  (四)实行每周调度制度,跟踪各地区上述工作进展情况。自2005年12月20日起,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见附件),务必于每周五12时前传真到我司。传真:(010)64463070。

  附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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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文质量

闵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小广告发布管理,杜绝乱涂乱写、乱张乱贴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便民张贴栏、广告架、墙体立面等物质载体发布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商品或服务的小幅图文广告(含寻人启事、遗失公告等);本办法所称“公益小广告”,又称“公共服务小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服务、传达理念的小广告,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应急避险、计划生育和防艾滋病等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法小广告”,是指非法制作、发布的“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规小广告”,是指在市区建(构)筑物、庭院楼道、公共设施立面及树木等未经审批的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的小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广告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小广告发布的审批和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场所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市区主、次干道的小广告设施,负责做好桥梁、灯杆(箱)等市政设施上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工地围挡上的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
    公安部门负责“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及其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小广告内容的审定,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及相关行为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予以限话停机处置。
    月湖区政府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各社区的小广告发布设施,并做好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和整饰工作。
    市创建办负责全市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治违法违规小广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城区繁华商圈、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小广告发布设施。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城管、公安、交通及月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编制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小广告设施规划应当包括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月湖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小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三章 小广告发布
    第七条 发布小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城管局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代理经营和管理市区小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小广告必须到市城管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小广告设施上发布,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批准发布的通告、公告及公益类、便民类小广告,可免费在小广告设施上发布,发布期限不超过30天。
    小广告经营权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由市城管局拟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应当具备以下列内容:
    (一)招标时间、地点;
    (二)招标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参加竞标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质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标。
    第八条 通过竞标方式获取小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管局签订小广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用于经营代理广告公司制作小广告品质和要求是否达标的考核基金,不可抵缴有偿使用费,待经营合同到期后无息计返;未获得小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竞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城管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标准。
    小广告必须按照招标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小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小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登记,其中公益小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小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小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小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城管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10%留作市城管局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小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合法广告经营资格的主体发布户外小广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限期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等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规小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布“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幕后制作窝点和行为人予以立案查处,除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因小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负责小广告经营管理的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管、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人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和相关行为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举报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违法违规小广告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领取奖金。举报电话:110、12319。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